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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持票人在汇票债务到期日前发出提示付款请求,到期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仍持续显示为“提示付款待签收”的,视同汇票到期后10日内提示付款。因出现“提示付款待签收”等不可归责于持票人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技术事由致使其期后不能取得法定拒付证明书证的,该文字提示视同拒付证明。持票人在穷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可能的技术措施后,仍不能线上实现追索权的,可于线下向前手行使追索权,人民法院不得以违反《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为由减损持票人票据权利和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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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持票人依法享有如下权利:1.付款请求权。汇票持票人凭所持汇票、身份证明及其他有关手续,有要求付款人无条件按汇票金额交付款项的权利。在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进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应无条件地在当日按汇票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需要注意的是,经承兑的汇票,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才能行使付款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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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请求其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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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0月5日,某物贸中心持一异地建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在其所在地的县工商银行办理了汇票贴现手续。贴现时,物贸中心有汇票背面的背书人一栏加盖了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手章,但未作文字背书。12月5日,汇票到期后,县工行持票向同城建设银行即汇票承兑银行的代理付款行提示付款。县建设银行受理了县工商银行的提示付款后,并未向县工商银行付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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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票据法中票据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付款人应当向票据的合法债权人支付票据金额,因此,当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付款人应当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57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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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第57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票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持票请求付款时,负有一定的审查义务。但是付款人的审查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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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之重构——以票据诉讼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问题的提出根据我国《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迫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根据这一规定,当票据的持票人不获付款而与票据债务人发生票据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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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发生的票据上的追索权,大都为到期追索权,在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一般不能要求行使权利。但是,由于在票据到期日前客观上发生的某些情况,如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或宣告破产等,而使持票人的权利处于无法保障的不安全状态,即实际上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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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所特有的票据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了3种金融票据,他们是汇票、本票和支票,但是只有汇票才可以进行承兑,本票和支票都不能进行承兑。我国的汇票分为两类,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出票银行,出票银行的信誉是可以信赖的,所以,出票银行无须再对自己的付款行为做出承诺,也就是说银行汇票根本用不着承兑。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是商品交易活动中的一种远期付款票据。它的出票人和收款人是商品买卖的双方,对于收款人来说,商业汇票是一种远期收款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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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是商业银行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从银行业务角度分类,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由于《票据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对贴现相关问题存在争议,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相当程度的混乱。本文针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典型法律问题和难点进行梳理并分析,期望能对审判实践统一认识、统一裁判标准作出有益的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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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2月28日,通利达公司为向外商购货,向建设银行某市分行(下简称银行)申请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同时提交与国内购买商安弛公司订立的购销合同及安弛公司开出的以通利达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八张,要求以该批汇票为质押。经委托他行查询认定汇票的真实性后,银行于1996年1月8日与通利达公司签定质押合同并占管汇票,l月16日开出2917209.60美元的不可撤销信用证。2月初,银行收到外商传来单据,经核对单证一致,于2月28日按信用证金额对外付款。通利达公司却迟迟不愿付款赎单。汇票到期后,银行欲行使质权请求付款遭到拒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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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票据在经济活动中的运用日益广泛,因票据纠纷而涉论也逐步增多。由于我国目前尚未颁布票据法,给律师代理这类纠纷带来一定的困难。本文结合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纠纷案件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就如何运用票据法原理搞好代理工作谈点己见。一、汇票付款人也应属于行使追索权的对象追索权是票据上的第二次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付款人请求付款而被拒绝时,有权以全体票据债务人共同或分别为对象,请求偿付票款的权利。我国现行银行结算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允许背书转让的票据,因不获付款而遭退票时,持票人可以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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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前追索的要件和金额都兴强追索即票据持票人到期不获付款,期前不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金额的行为。在持票人权利不能实现或无望实现时,除民法上的救济措施外,《票据法》在追索制度中规定了两项救济效力较民法更强的措施。一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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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票据权利人是指通过出票或背书转让等方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但持票人不当然是票据权利人。在国际托收业务中,银行因办理业务需要而持有汇票,此时银行为托收当事人而非票据当事人,其无权主张票据权利。■案号一审:(2008)威民二外初字第63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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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09年《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出台和ECDS正式投入运营,电子汇票作为现代企业间结算的一种金融工具在我国应运而生.由于当时我国相关票据制度存在阶段性和固有的滞后性,立法技术也存在瑕疵,使得《管理办法》第59条产生了歧义,并导致了我国司法实践对于电子汇票持票人在期前提示情况下所产生的积极效力是否具有延伸性这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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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银行普遍恢复和开展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实施了以票据为主的新的结算制度,票据作为重要的信用工具和支付手段,其适用的范围不断地扩大。与此同时,由于各种原因致使票据(主要是商业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执票人为行使追索权而诉请人民法院裁决的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 从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的情况看,其主要特点:一是因商业汇票经银行承兑和贴现,使银行处于诉讼法律关系的原告、被告的居多;二是争讼的票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