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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商标近似判断除应当遵循整体对比、隔离对比以及考虑商标知名度和显著性的基本原则外,还应当考虑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在被异议商标未单独使用的情况下,包含被异议商标标识的在后注册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经过大量使用,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商标权人建立固定联系。判断商标是否近似一般不能考虑在后注册商标的驰名因素。  相似文献   

2.
唐广良 《法人》2006,(7):100-101
不论商标及其标识的商品之间是否存在公认的相似性,只要证据表明存在混淆和误认,或者存在造成混淆和误认的极大可能性,即应认定商标冲突的存在  相似文献   

3.
周波 《科技与法律》2010,84(2):49-52
实践中,对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中的“仅仅直接表示”的理解存有误区。如果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中,体现商品自身特点之外的其他构成要素起不到主要识别作用、对标志整体产生不了实质性的影响,应被认定为“仅仅”表示了商品的自身特点。如果是以所谓“暗示”的方式反映商品的自身特点,但这种“暗示”会使相关公众不可避免地产生对该商品的自身特点的认知,则应被认定为“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自身特点。  相似文献   

4.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及服务的来源,商品名称则主要是用于商品分类,一般不具有区分来源之功能。但如商品名称的主要部分与他人注册商标存在近似之处,且经营者对该部分有意突出使用,对相关公众造成误导,则其对商品名称的使用已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造成混淆、误认后果的,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5.
在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中,一般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法院依据行政程序中最终形成的案卷进行合法性审查。但对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提交的其在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新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人民法院不应一概不予采纳。  相似文献   

6.
在确认不侵犯立体商标案件中,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是否相近似,应当综合考虑两者是否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三维标志的形状、外观等构成要素是否近似,以及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及知名度如何,还应当考虑两者与各自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并以一般消费者是否造成混淆误认作为构成近似之要件。  相似文献   

7.
李长宝 《知识产权》2006,16(4):57-61
由于我国现行商标注册制度不允许商业企业在商品销售服务上注册商标,所以,众多商业企业不得不将自己的商标借用"推销(替他人)"的服务项目在第35类上进行注册,并实际使用于商品销售服务中.如何对这些事实上使用于商品销售服务上的所谓"注册商标"予以法律保护,在我国不可避免地遭遇到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的尴尬,同时,也增大了众多商业企业商标权人维权的难度.笔者认为,这一问题的出现完全是我国断然否认"与商品销售有关的服务"商标的可注册性造成的.为此,笔者通过对比中、欧司法实践的不同作法,特别是通过介绍欧盟关于销售服务商标可注册性在认识及立法上的转变,意图说明赋予"与商品销售有关的服务"商标以可注册性是尊重客观现实、顺应时代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对我国颇具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8.
唐广良 《法人》2006,(6):92-93
一个特定的标识能否获得商标保护,惟一的条件就是其可识别性,注册不应再是商标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从基础立法上解决未注册商标的可保护性问题才是正确的方向  相似文献   

9.
《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颁布初期,由于技术条件限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和传播途径都不会突破互联网和计算机终端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相关权属和侵权事实的认定分歧不大。随着技术进步催生新的传播途径,信息网络的概念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范围也出现了分化,相关案件的司法认定和裁判将会对视频点播产业的发展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10.
案情介绍 2004年6月15日,中国驻R国D市总领事馆致国内有关部门的明传内容如下:  相似文献   

11.
吴颖  黄炜  沈兵 《知识产权》2003,13(6):38-42
【基本案情】1996年7月21日,中国药科大学制药厂(以下简称药大制药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B的变形体”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人用药。1997年9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上述图形商标的注册人变更为原告中国药科大学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大制药公司)。药大制药公司将该商标使用于其生产的“便塞停”药品的外包装。(附图1) 被告中国信谊药厂(以下简称信谊药厂)生产的培菲康包装盒盒体以浅黄色为底色,正面分上中下三部分,上部为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培菲康”(双歧三联活菌胶囊);中部为药品剂量,绿色…  相似文献   

12.
1979年10月31日,原重庆市巴县白市驿区食品经营管理站申请并获得“白市驿”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是由白市驿三字变形为板鸭形状而形成的图形与文字的组合商标,经续展后,有效期至2003年2月28日。1998年,经国家工商局批准,该商标专用权人的企业名称变更为重庆白市驿板鸭厂。同年2月,该商标被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为重庆市著名商标。  相似文献   

13.
商标使用的动态性、商标注册审查制度的必然漏洞、信赖保护原则和禁止重复诉讼原则是自己注册商标侵权抗辩的正当性理由,欧盟和日本相关立法佐证了自己注册商标侵权抗辩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自己注册商标侵权抗辩制度之目的是维持注册取得商标权和商标集中授权制度的稳定性并避免注册商标成为商标侵权的工具。自己注册商标侵权抗辩的构成条件包括注册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存在冲突、用以进行侵权抗辩的注册商标有效且属于善意注册或虽非善意但已超过商标法规定的无效宣告期限、注册商标在被控侵权之前已实际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注册商标善意使用且使用方式符合商业习惯。注册商标侵权抗辩包括对损害赔偿责任和停止侵害责任的抗辩,在后商标的注册时间及冲突商标的使用状况将影响注册商标侵权抗辩的成立。对于无法被宣告无效或撤销且正常使用的注册商标可以通过附加区别标志来减轻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4.
安玉萍 《现代法学》2001,23(4):81-84
本文认为 ,现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由于立法认识上的失误及疏忽 ,在规定关于注册商标的使用及其管理方面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 ,在实践当中造成不良后果。因此 ,如何规范地界定注册商标使用的内容是真正发挥注册商标的基本功能 ,实现其经济目的的法律保障。在完善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制度方面 ,应凸现商标权这一民事权利的私权本质 ,围绕商标权的取得、行使及保护等方面作出科学规定 ,从而完善我国商标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5.
周详 《知识产权》2002,12(6):14-18
一、商标与商标权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服务者为了将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商品生产者、服务者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或者为了表明使用者属于某一组织,或者为了证明使用者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而使用的可视性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区别在于前者被用来区别不同来源的商品,后者被用来区别不同来源的服务。所谓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是指使用  相似文献   

16.
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问题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是当前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 ,正确理解和认定刑法规定的三种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对于运用刑法惩治当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本文认为 ,注册商标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对“明知”的理解应区分存在论意义上和司法推定层面的不同 ;应明确“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各有不同的内涵  相似文献   

17.
周波 《科技与法律》2014,(2):340-351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商品商标,在商标标志的构成及商标的功能作用等方面均存在实质性差异,因此,在适用《商标法》第28条对相关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判断时,不应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商品商标进行近似性比对。  相似文献   

18.
关于普通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冲突的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与《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存在着潜在的冲突。必须从普通未注册商标保护的中国语境和维护注册取得商标权体制的价值取向出发,结合在后注册商标是否存在不正当抢注、注册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制止市场混淆等原则合理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与《商标法》第59条第3款,公平处理冲突。"N"标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仅依据保护在先权利和制止市场混淆原则来处理普通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略显机械。对此种冲突,不应非此即彼地处理,而应该尊重已经形成的市场格局,相互注意与对方作出区分。  相似文献   

19.
刑法仅规定相同商标而排除近似商标的做法,是基于法益保护与制度成本综合考量的结果,应当予以坚持。司法解释将相同扩展为基本相同的规定具有现实合理性。在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时,不仅涉及对商标权人的保护,还涉及商标使用者的权利,对相同商标认识上的扩展应当是有限度的。误导公众标准在语义上并不能清晰界定基本相同与近似的差别。对强保护政策的片面认识加深了将基本相同扩展至近似的理解误区,有必要在理论层面予以澄清。对相同商标的解读应当遵循系统论的解释方法,以客观标准为主,辅之以混淆必然性标准,厘清假冒注册商标罪与商标民事侵权的关系。  相似文献   

20.
商标侵权的民事诉讼中,被控侵权人提出注册商标无效进行抗辩时,法院因无权直接对注册商标效力做出判决,导致纠纷解决程序复杂,效率低下。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在现有法律规则内,法院应积极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注册商标无效抗辩事由是否成立,并在此基础上继续对侵权纠纷审理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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