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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一直强调弱化法官在庭审中的职权,而主张学习英美当事人主义模式下法官的消极克制。但是,弱化法官职权并让法官消极克制并不意味着可以取消法官在庭审中的能动性。为实现审判之目的,保障庭审公正、高效和有序,必须赋予法官庭审指挥权。庭审指挥权包括诉讼许可和禁止权、程序异议裁决权、庭审引导权和告知权、证据调查指挥权、诉讼进程控制权和庭审秩序维持权。在我国,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庭审指挥权体系以及控辩双方权利救济机制,促进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客观化和检察官地位的当事人化,并通过转变司法观念和提高法官素质保障庭审指挥权的正当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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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挥权与民事诉讼效率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迟来的正义就是非正义”,这句古老的格言充分说明了效率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而当前我国民事审判中效率偏低、成本过高的现象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以致于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法院司法工作的信任感,如何治理“拖案”也就成了法院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诉讼效率不高固然有法官的业务水平、责任意识等内部因素,但法官缺乏切实有效的诉讼指挥权也是一个重要的外部原因,这一点不仅为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经验教训所证明,而且还有当代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改革的共同趋势作印证。因此,要提高民事诉讼效率,除了不断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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