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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5,(7)
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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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3)
<正>(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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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Z2)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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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5,(1)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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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15):2-7
(1992年10月24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1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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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23)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5年8月29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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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7):661-669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作如下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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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汉文)》2011,(8)
(2011年7月29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废止《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02年1月10日自治区九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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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晓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7):673-67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法学教学研究机构等单位,广泛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9月,第六期全国人大代表专题学习班在上海举行期间,法律委员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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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5,(1)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宪法、选举法的基本原则和几年来选举工作的实践经验,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六条增加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 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二、第七条第二款中“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三、第九条修改为三条,作为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1、“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亿的省,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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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5,(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2月28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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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参加选举的范围(一)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参加军队选举。驻地方工厂、铁路、水运、科研等单位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干部战士,为选举方便,参加所在地区的地方选举。(二)行政关系在军队的工厂的人员,参加军队选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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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Z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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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5,(1)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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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Z2)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