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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警察武力法规定了警察使用武器的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且每一要件均包涵一些特定规则。人民警察只有全面、准确、深刻地理解这些要件和规则,才能把握使用武器的特定内涵,才能严格做到依法使用武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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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在英美刑法理论上,一个人只有同时具备了行为和心理态度两个方面的基本要件,才能承担刑事责任。前者属于客观或者外在的犯罪要件;后者属于主观或者内在的犯罪要件。但是,这两方面的要件对于犯罪的构成来说,只是必要而非充分的,因为最终刑事责任的认定,还必须排除特定的免责或者正当条件,即刑事辩护事由(criminal defenses)。 一般而言,刑事辩护事由包括正当化事由(jus-tification)和宽恕事由(excuse)。既然是两种事由,那么它们在内涵上、外延上以及在刑法中的机能显然是不同的。但是有英国学者认为,"就目前的法律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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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关于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性质目前尚无定性,按照马克思主义认识理论,证据应为一种根据,其本质是主客观的结合体,它既不是一种客观的事实,也不是客观物质的具体形态。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根据证明对象的不同而异,即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对于非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的证明,则只须达到优势证明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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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类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能够影响到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法律行为效力的重要因素。笔者针对学界对形式要件类型的不同说法,以历史的视角去分析如何确立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类型的应然形态,并基于现代民法强调方式自由之宗旨认为:对于法律行为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只要当事人的表意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其他成立要件,并且其意思表示足以为外界所客观识别,原则上可采取其意欲的任何形式,法律上不加干涉。从而在此基础上确立法律行为形式要件基本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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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构成要件的逻辑顺序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以认定与处理犯罪之过程为标准 ,通说所主张的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应修正为“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而“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之排列顺序 ,则以行为自身形成过程与发展规律为依据。这两种排列顺序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揭示了犯罪构成四要件之间的排列逻辑。两者可谓并行不悖 ,具有彼此不可替代之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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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犯既遂的标准目的犯是指以特定目的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目的犯作为一种犯罪形式,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关于对目的犯既遂认定的问题上,也有一些有别于其他犯罪形式之处,因为目的犯的特定目的是犯罪之构成要件,学者们虽然都是根据构成要件齐备说,但是由于对目的犯特定犯罪目的、目的犯的有关理论缺乏深入的认识,对目的犯既遂标准提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犯罪目的实现说”认为在目的犯中,只有特定的犯罪目的客观地实现了,才能构成目的犯的既遂,否则,即使其他所有的犯罪构成要件都具有了,但是,行为人特定的犯罪目的并没有实现仍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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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多人少背景下诉的客观合并可以成为程序扩容方式。目前法官对同一当事人间的数诉在是否合并审理上专断恣意,表现为诉的合法性评价混乱和合并形态的肯认无序。前者应通过合并要件设置树立诉的合法性评价标尺,后者应通过特定合并形态的肯认确定当事人请求能多大程度上拘束法院。在合并要件方面,须通过法规范明确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数诉、法院对数诉之一具有管辖权、数诉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三项合并要件,防止法官在诉的合法性评价上专断;在合并形态肯认方面,应通过颁布指导性案例确立有牵连关系的单纯合并与预备合并,及时回应当事人提起数诉的审理裁判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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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完善探略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定罪乃判定某一危害行为构成犯罪与否的认识活动,应当合乎认识论的基本原理;在这一认识活动中,危害行为是认识的客体,犯罪构成是认识的中介。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将危害行为视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之一,混淆了认识客体和认识中介之间的界限。期待可能性成为犯罪构成主观要件之一具有理论和实践的根据;犯罪目的是希望意志的核心,不是独立的主观要件;犯罪动机是独立于罪过心理而存在的选择性主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形成了犯罪构成系统的基本构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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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事实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案件大致特定法律效果具有重要意义导致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法律事实。刑事案件事实内部因其所涉诉讼利益的不同形成刑事案件之本体事实与程序事实宏观分化,本体事实包括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以及相应的微观划分,程序事实以重大、一般与其他为基本结构并可以进一步细化。对于不同层次案件事实因其证明价值不同应采取从最高到低度的四级证明标准进行分层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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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尚未建立科学的婚姻判断标准体系,判断婚姻的主要标准,就是单一的婚姻效力判断标准。不论是什麽形态的婚姻,都用婚姻有效无效标准判断。这种婚姻判断标准,不能满足理论与实践的需要,容易造成对不同婚姻形态的误判。因此,应当建立以婚姻的属性要件、形成要件和效力要件为评判标准的科学评判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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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实践中的归责问题首先是一个行为及其结果是否与法律的要求相冲突的违法性问题,而违法乃是一个法益侵害与规范违反相统一的结构,当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法益侵害的结果时,行为人是否应当对该结果负责,首先决定于行为是否违反规范,而规范违反并不是抽象的,按其实质内容而言,亦即行为人的行为对行为对象制造了不被允许的风险。故客观归责理论乃是违法论中的归责理论或归责理论化了的违法论。由于构成要件并非构成特定结果之原因的构成要件,而是构成特定之违法、有责行为的构成要件,故客观归责理论并非判断因果性的理论,而是一种判断犯罪构成符合性的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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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主观罪过形态,刑法理论界观点各异,司法实务界亦缺乏统一认定标准而各行其事。因此,有必要借鉴、引入客观处罚条件。在我国通说的四要件体系下,应在犯罪客观方面要件中增设"客观处罚条件"一节,以强调其与主观认识的否定性关系;同时,应将"客观处罚条件"概念改称为"客观结果条件"以与我国的犯罪成立体系相融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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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贿赂犯罪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表现为直接式和间接式两种;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法理上产生争议在于其是作为受贿罪的主观要件规定,还是作为客观要件规定,从不同角度阐述分为旧客观要件说、主观要件说和新客观要件说三种学说。其实,考诸司法实践,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成立受贿罪的限制条件没有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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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日构成要件理论的嬗变——贝林及其之后的理论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德日刑法学上的构成要件理论发端于贝林提出的构成要件概念。然而,在此之后,德日构成要件理论经过近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发现以及消极的构成要件理论的影响,构成要件概念已然脱离了原初的客观的、价值中立的特点,进而发展成为内含有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并具有不同内涵和多层次的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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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权保障为视角看犯罪构成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呈现出动态性 ,真正反映定罪的司法逻辑。在定罪过程中 ,应当坚持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定型判断先于非定型判断和事实判断先于法律判断三个原则。犯罪客体对于刑事诉讼是多余的因素。作为阻却事由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对于刑事诉讼是不可缺少的因素。犯罪成立的排列顺序是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排除犯罪性行为。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须加以区别。不论犯罪形态如何 ,同一种犯罪只能有一个犯罪构成及其要件模式。现行的犯罪构成模式与人权保障的现代刑法价值存在某种背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