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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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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技术中立原则是电子商务立法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则,由于各国的经济、科技发展水平不一,各国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必然会在这一问题上争论不休,因此,对待技术中立,各国有自己不同的做法和意见。正确的做法是WTO规定技术中立的一个总原则,同时规定一定的例外情况,以期为落后国家电子商务的开展提供足够的保护和发展空间。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也应当循序渐进,当前形势下应当坚持技术中立与技术特定相结合的做法。  相似文献   

2.
甄贞  张慧明 《法学杂志》2013,34(3):112-117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赋予检察机关对特定职务犯罪的技术侦查权,但没有对该措施的批准与执行给出具体规定,仍需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其进一步规范。技术侦查措施强制性强,目前多数国家将该措施交由中立的法院审查批准。考虑我国的历史传统和司法实际状况,尚不宜由法院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审查批准,而由上级检察机关批捕部门审查批准为宜。同时,由申请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的同级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相似文献   

3.
随着互联网技术、人工智能等科技的迅猛发展,法律与科技之间的难题不断凸显,司法中关于技术之定位的疑难案件也反复出现。技术中立原则常常被用于反对法律对技术的监管,或者为技术服务者免责。然而,技术中立的概念存在诸多歧义,包含着功能、责任和价值等方面的意涵。技术中立难题的核心在于价值中立,因此必须将其置于法律与科技的关系之中加以界定。对法律与科技之关系的法理学理解存在三种模式。其中,管制模式和回应模式未能完整地呈现技术价值和法律价值之间相互作用的方式,而重构模式主张法律针对技术价值的不同面向而进行自我调整,在技术价值和法律价值世界的碰撞中进行重构,解决技术所引发的归责原理和规范建构问题。在重构模式之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技术中立的价值处境和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   

4.
2004年8月《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推进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该法出台后,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纠纷中将被不可避免地被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但《电子签名法》不是证据法,对电子签名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有的语焉不详,有的根本未做规定,构成了电子签名作为证据使用的障碍,不利于对电子商务纠纷当事人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对电子签名进行民事证据法视角的考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5.
放任还是管制:对电子签名立法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罗莉 《法学》2005,(5):60-68
为了保障电子交易安全,美国和欧盟先后通过了电子签名立法。美国采取放任原则,信奉市场的优胜劣汰;欧盟则力图鼓励技术更为先进、管理更为安全的电子签名,以期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不同的立法思想导致两者在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设立和监管、对消费者的保护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萌芽阶段,市场不够规范,采纳欧盟模式无疑有利于树立人们对电子交易的信心;而在市场发育成熟后,则应当考虑美国模式,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促进市场竞争。  相似文献   

6.
云计算、技术中立与版权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作品传播技术的云计算使得技术中立原则所强调的技术(设备)与服务之间的区分变得模糊,因而需要重构技术提供者的版权责任规则。技术中立原则既不能使技术提供者将商业模式建立在侵犯版权的基础上,也不构成权利人控制技术市场的理由。以技术提供者服务或技术提供行为的可归责性为中心,回归侵权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借鉴产品责任法的合理替代设计标准,合理的第三方责任规则将促进技术发展者和版权人之间的合作。云计算传播作品的方式难以为版权人所享有的传统财产权所涵盖,其服务提供者承担直接责任的可能性较低;但为鼓励作品创作之目的,有必要扩张出租权的适用范围,以保护版权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7.
罗马法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和社会公益,以实现公平正义,开排除债权平等原则之先河,创制出了法定担保制度。近代西方各国在继受罗马法这一制度时,因对待物权特定原则的态度不同,形成了以法国法和日本法为代表的、以法定担保为手段的一元模式和以德国法和英美法为代表的、以法定担保加破产法规定为手段的二元模式。我国是一个继受了德国法传统的大陆法国家,在排除债权平等原则的问题上,遵行的是德国法的二元模式;这种模式与法国法模式属于两种截然不同的范式。故,那种试图将法国法上的一元模式引入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努力注定是徒劳的。  相似文献   

8.
持有型犯罪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世洪 《法治研究》2007,(12):58-66
对象法定、行为特定、证明容易是持有型犯罪的共同特征。持有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作为,持有型犯罪的本质特征仍在于持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立法价值主要在于严密刑事法网、遏制犯罪于萌芽、减轻证明责任三个方面。持有型犯罪在主观方面应当是故意而不应当是严格责任,构成持有型犯罪必须以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包括明知肯定和明知可能)所持物品是特定违禁品为前提。我国刑法关于持有型犯罪的规定无论在犯罪设定方面还是在刑罚设置方面均存在不完善之处,影响了持有型犯罪立法价值的实现,建议适当增加持有型犯罪的种类,规范统一持有型犯罪的构成要件,协调持有型犯罪与关联犯罪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9.
解除效果之折衷说不符合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的文义和规范意旨;解除不消灭合同关系之说不符合客观事实;将恢复原状义务作为合同解除导致的返还债务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弱点。折衷说对于我国合同法第98条的解读、对于合同与违约损害赔偿之间的依存关系的认识存在着误区,在利益衡量方面处于劣势。在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和合同解除三者之间关系的把握上,折衷说看错了法律评价的重心。折衷说关于解除权行使的行为引起物权变动之说不能成立。  相似文献   

10.
李明 《时代法学》2013,11(1):59-66
在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技术侦查措施有重要意义。其进步之处是体现了重罪原则、人权保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和必要性原则。其不足的地方是概念不清,条件范围不明确,适用程序模糊,缺乏明确的监督救济程序,对隐藏身份及控制下交付的秘密侦查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有关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得证据庭外核实的规定不足。要坚持合目的性、手段节制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同时,要通过司法解释明确适用程序、救济程序和监督程序。  相似文献   

11.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的移植与创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梁志文 《法学》2012,(8):122-131
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规定的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引发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极大反弹。为了解决作品大量授权的问题,北欧各国创设了著作权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将其作为强制许可和法定许可等非自愿许可的制度替代品,这与北欧社会的特定环境密切相关。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广泛的法定许可且集体管理组织不够完善的背景下,应放弃宽泛的延伸性集体许可规则,仅规定特定领域使用作品可适用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因此,立法者应该鼓励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交换,以达成适用范围上的共识;同时,须明确著作权延伸性集体许可的权利限制属性,具体制度的构建应符合国际条约的基本精神。  相似文献   

12.
产生于特定时期、具有典型特征的法定证据和自由心证都已不复存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认识水平的提升,今天的它们已经具有了新的涵义。许多学者认为我国的证明模式是自由心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的出台更是对这种说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本文认为仅凭《证据规定》中第64、79两条的规定是不能构筑起我国自由心证的大厦,我国适用的证明模式实质上仍然是法定证据。  相似文献   

13.
对资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的处理方法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作为法定独立罪名的典型资助型犯罪,它只包括两个具体罪名:一是刑法第107条确定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二是在刑法第120条之一中增设的“资助恐怖活动罪”。第二类是作为法定独立罪名的非典型资助型犯罪,它是指上述第一类以外的作为法定独立罪名的资助型犯罪。如刑法第112条规定,对于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认定为资敌罪;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的,对于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构成帮  相似文献   

14.
技术侦查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技术侦查概念的界定可以从其内涵和外延两个维度去考量,在特定类型案件侦查中,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时间起点应提前到立案之前的“初查”阶段.技术侦查的适用对象应遵循特定案件中特定人员的“双特”原则.在保持现有审批制度的基础上,技术侦查审批应加强技术监督、司法监督以及对技侦证据的审查.技侦证据的使用应遵循最后使用原则和有条件转化原则.技侦证据的审查应仅限于对证据内容的审查,审查的模式有常规模式、限制模式、庭外模式.  相似文献   

15.
现有技术抗辩是侵犯专利权抗辩制度中极为重要的一种抗辩方式。虽然2008年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已将其作为一种抗辩权予以法定化,但是司法实践中对其具体适用条件仍然存有争议,包括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范围、可以援引的现有技术的范围、技术比对顺序等。本案中,法院对上述问题均作出了相应的回答。另外,本案亦可作为当原告损失、被告获利等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时须考量因素的参照。  相似文献   

16.
技术侦查措施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早已得到适用,但"可做不可说",极具神秘化。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其增设为一种法定侦查行为,并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制,这有利于防止其滥用而侵犯侦查相对人的基本人权。但从比较法视角进行审视,许多规定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7.
版权法上“技术中立”的反思与评析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张今 《知识产权》2008,18(1):72-76
"技术中立"即"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是专利法间接侵权的责任限制条款,索尼案法庭借用该原则处理产品提供者版权法律责任,引起侵权法理论和法律适用上的混乱.考察专利间接责任的由来,重新解读索尼案,指出"技术中立"已写进数字版权立法,个案审判不应孤立地以"技术中立"作为抗辩或免责的理由.  相似文献   

18.
罪刑法定作为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要求刑法对犯罪构成要件及处罚的规定实现明确性。我国刑事立法、刑法理论与实务界在贯彻理解该原则时 ,过度追求刑法规范的明确性而致罪刑法定原则日趋教条化、本本化 ,有堕入法律形式主义并致法律实质虚无主义之虞。刑事立法技术的局限性决定了刑法规范的明确性只能是相对的 ,一定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不可避免。树立客观而科学的罪刑法定观 ,实事求是地理解构成要件的明确性原则 ,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罪刑法定主义之立法实现在罪之规定上 ,集中表现为构成要件的规定 ,而其核心问题是构成要件行为的规定。作为构成要件行为之规定的明确性 ,其表现至少有三个方面 ,一是行为性质的明确性 ;二是行为的特定要求的明确性 ,如某性质行为可以有多种形式 ,刑法只应禁止某种或某类而非全部的情况下 ,某行为的限定要求的明确性 ;三是行为程度要求之明确性。而这三个方面中 ,我国刑法对行为程度的限定规定最多 ,导致的争议也最大 ,因此本文拟对此进行分析 ,以解决罪刑法定原则之明确性在行为程度规定方面的立法实现问题。  相似文献   

20.
仲裁地通常由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鹿特丹规则》则规定对承运人提起索赔的一方可在仲裁协议约定地点以外的特定地点提起仲裁,“法定”仲裁地规定由此产生.从《鹿特丹规则》规定“法定仲裁地”的目的出发,对《鹿特丹规则》“法定仲裁地”规定加以详细剖析,指出其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障碍.鉴于“法定仲裁地”规定系《鹿特丹规则》的选择适用内容,中国没有必要立即将其引入国内法,而应当在仲裁法中构建仲裁地制度和临时仲裁制度,为其将来在中国的实施作准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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