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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制度综述林荫近年来,社会上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乱罚款、滥罚款、罚款混乱等问题,反映十分强烈。如何从制度上解决上述问题,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都做过许多有益的探讨。我省92年通过地方立法确立了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制度。旨在解决乱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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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1)
第一条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第四条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机关执法所需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代收机构),可以开办代收罚款的业务。具体代收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财政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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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遏止乱罚款,处罚法设计了罚收分离的罚款收缴制度(《行政处罚法》第46-50条)。但是,实践中不可能所有的罚款都由被处罚人自行到指定的银行交纳,总有一些特殊情况仍然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执法人员来直接收缴。可以说,这在立法上是一个两难问题,一方面,法律肯定了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费罚款的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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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室主任参与写了本《知识产权概论》,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知识产权纠纷与处理实用全书》抄盗 4万余字,上海第二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判决判令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罚款、赔款、没收非法所得、登报道歉,没收库存的书籍,此乃中国知识产权界有史以来对单篇文章被侵权处罚最严厉一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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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是公安机关经常行使的一项行政强制措施。在适用收缴时应当明确收缴的性质、收缴的主体、收缴的适用对象、收缴的程序和对收缴物品的处理,但法律对于这些问题的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同时,收缴应与没收、收缴罚款等加以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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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刑事立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72条规定,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股票或者他人提出买卖股票的建议的,根据不同情况,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7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3条规定,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或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根据不同情况,没收非法获取的款项和其他非法所得,并处五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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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物品的处理在我国目前法律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通过对没收物品处理中的问题和缺陷的分析,提出了没收物品处理应遵循的五项基本原则,并进一步探讨了推进《没收物品处理法》的理论研究和立法进程、建立没收与处理权分离机制、健全没收物品的处理程序和方法等三项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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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所创建的涉恐资产冻结是一种行政制裁制度,其适用不以存在相关的刑事、民事、洗钱案件为前提条件,并为我国切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反恐资产冻结决议提供了法律依据。该制度完全可以与我国刑事冻结、扣押和没收制度相互衔接与配合,对于已经依照《决定》冻结的涉恐资产,刑事司法机关无需重新采用刑事冻结、扣押手段进行重复冻结,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依法予以没收、充抵罚金或者用来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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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1,(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经请字第2号《关于如何确定出借银行帐户的当事人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出借银行帐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帐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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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独立的民事惩罚制度的必要性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精神,用责令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还不足以制止或制裁侵权人时,则可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依法罚款、拘留等方式给予民事制裁。实践表明,这种将民事制裁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制度或者是该制度的延伸和补充之立法体例,其科学性是值得商榷的,实践中的适用效果也不尽人意。笔者认为,有必要将民事制裁从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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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4日,国家发改委官方网站发布公告,披露了对山东潍坊顺通医药公司和潍坊市华新医药贸易公司非法控制两种治疗高血压普通药品原材料的市场、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事实.并对这两家企业没收非法所得、处以合计超过700万元的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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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在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十种方式的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显然,这一规定不是一般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而是一种民事制裁。所谓民事制裁,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对严重违反民事法津规范,应负民事责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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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豁免”、“国王不为非”等原则的没落,世界各国国家赔偿的范围不断扩大。在我国,由于国家赔偿制度尚属初制阶段,在国家赔偿范围方面难免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本文仅就民事制裁的国家赔偿问题作一些浅显的探讨,以求抛砖引玉之效。一、建立民事制裁国家赔偿制度的必要性根据《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仅可以行使审判权,就当事人的纠纷作出裁决,而且还享有民事制裁权,对与本案有关的浮法行为直接予以民事制裁,制裁的方式包括:训诫、责令具结侮过、收缴非法财物与非法所得.并还可以依照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