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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查阅了某县法院一九八四、一九八五两年内一千余份刑事判决书,其中被告人实施奸淫幼女行为的,有的定为奸淫幼女罪,有的定为强奸妇女罪;有近百名被告人实施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两种行为的,均以强奸妇女罪一罪定罪判刑,无一实行并罚。例如:被告人冉××,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和一九八二年四月,先后两次将十三岁幼女赵××奸淫。一九八三年春又将女青年张××强奸。一九八三年夏,当冉××次对另一女青年程××实施强奸时,被当场抓获、强奸未遂。该县法院以(85)法刑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对冉××判决:“被告人冉×× 奸淫幼女,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处强奸犯冉××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这种情况在其他地区也都程度不同的存在,出现了罚不当罪或罪刑不一的现象。为此,明确地将强奸妇女罪与奸淫幼女罪加以区别,看来不无必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及犯罪构成理论,奸淫幼女罪,是指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它不同于强奸妇女罪,更不是强奸妇女罪的一个从重处罚情节。强奸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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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 )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于这一条文的规定,从罪名研究的角度来认识,一般都认为其包含两个具体的罪名,即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而且这一认识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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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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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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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强奸罪?从目前一些教科书和研究文章提出的概念来看,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归纳起来,它们一般存在下述三个问题。第一,把强奸罪等同于强奸妇女罪,缩小了强奸罪的外延。具体表现在:①明确讲强奸罪即强奸妇女罪,或反之;②把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两个概念并列,根本不提强奸妇女罪。③承认强奸罪包括强奸妇女罪和奸淫幼女罪,但在谈强奸罪特征时,却只谈强奸妇女罪的特征,而把奸淫幼女罪的特征单独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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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对于"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强暴妇女"一案的定性,分歧意见较大,大致有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四种观点。但本文认为构成强奸罪比较合适,且符合该罪第三款中"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加重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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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包括两种法定犯罪类型,即强奸妇女的犯罪行为和奸淫幼女的犯罪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司法实践中认定强奸罪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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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玩弄妇女的犯罪行为何锡海在我国刑法中,只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和强迫妇女卖淫才算得上是侵犯妇女的性权利,而同样以寻找性刺激、性满足为目的的侮辱妇女的行为,则只作为侵犯“人们日常生活的共同准则”的流氓罪的一种类型来定罪,这种定罪观点值得商榷。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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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6条第2款罪名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好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对此款可作两种理解:一是对好淫幼女的行为定好建幼女罪,按强奸罪的法定刑从重处罚;一是对奸淫幼女的行为定为强奸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采取了前一种理解。理论界对此亦表赞同。笔者认为,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罪名是强奸罪。尽管这不是新观点,却有着一定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意义。好淫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其意实指好淫幼女在法律上被视为强奸妇女,对奸淫幼女的行为按强奸罪定罪从重处罚。数年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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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刑法中性犯罪问题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强奸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不宜有性别限制,建议将我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中的“强奸妇女”修订为“强奸他人”,将第2款中的“奸淫幼女”修订为“奸淫儿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罪名不够妥当,建议删去《刑法》第237条第1款中的“侮辱妇女”字样,将“强制猥亵妇女”修订为“强制猥亵他人”;将奸淫儿童作为独立罪名设置,增设过失奸淫儿童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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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83年第四期刊登的肖开权同志《谈结合犯与结果加重犯》一文中,谈到“抢劫财物又强奸被害人”应作为抢劫罪的“情节严重”来加以处罚,而不按数罪进行并罚。对此本人有不同意见。抢劫罪和强奸罪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出于两个不同的犯罪故意,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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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正当理性在于保护人的尊严、自由以及个人与社会生活中的实质性价值,引导社会生活和人类文明的健康发展。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犯罪既遂的接触说标准,在根本立场上是非理性主义、重刑主义的表现,无论是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被告人的人权、促进正常性行为方式和性文化的健康发展,还是从充分体现刑法立法的科学合理性、刑法的谦抑性等立场来说都存在诸多弊端。因此,应当在法理上、立法与司法实务上统一强奸犯罪(其中当然包括奸淫幼女犯罪)既遂的插入说标准,反对并废除奸淫幼女犯罪既遂的接触说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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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强奸案件的司法文书中(主要是起诉书和刑事判决书),对被害妇女的身份,通常都注明她的年龄和婚姻状况(未婚或已婚)。从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和罪名的角度上看,有必要将被害人的性别、年龄写清楚,但是否有必要注明被害人的婚姻状况,值得商榷。据了解,注明被害妇女是否结婚的原因主要是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把强奸未婚妇女的情节看得比强奸已婚妇女的情节严重,以至在量刑上也有差异。还有一种原因是沿袭过去的写法,与量刑无关,不具有什么特殊的意义,但在客观上所起的作用与前者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