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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1 毫秒
1.
一、引言 著作权制度公认并已成熟的设计思路是将作者与传播者的权利分列保护,设立了著作权和邻接权.作者享有对原始作品的著作权,传播者对在传播中产生的演绎作品享有邻接权,可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与传播.激励创作和传播的著作权制度使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在人类精神文明水准提高的同时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2.
关于完善我国邻接权保护制度的探讨孙玉"邻接权"是著作权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它的意思是邻接于著作权的权利,具体是指:以著作权对作品进行保护为前提,承认作为将作品内容传播给公众的媒介的表演、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具有一种相当于作品的精神价值,因而在著...  相似文献   

3.
艺术表演者、书刊出版社、音像出版者和广播电视组织,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主要传播者,他们对被传播的作品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并为其赋予了新的生命,理应受到保护和尊重。在国际著作权保护制度中,有的将音像作品列入著作权作品范围,而有的则将艺术表演者、音像出版者和广播电视组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称为邻接权。一、音像出版者邻接权的产生音像出版者即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在伯尔尼公约中称为“唱片制作者”。录音录像制品是指同时录制在任何适当的经久耐用的物质形式上的生活场面、现场演出或朗诵作品的声音和形象,此种…  相似文献   

4.
一、著作权与著作邻接权的联系 著作邻接权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及广播电视组织因传播作品而享有的类似著作权的权利。由此可见,如果著作邻接权人不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则著作邻接权与著作权不发生任何关系。但是,事实上,著作邻接权人通常要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出版者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出版作者的作品,表演者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从事了作品的表演,录音录  相似文献   

5.
在保护作者著作权的同时,必须保护传播者的权益,协调好作者与传播者之间的关系,是我国《著作权法》的宗旨。基于作品传播者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重要媒介作用,《著作权法》在体例安排上,在第四章用占总条文数近30%的比重详细规定了传播者即国际上通称的邻接权者的权利义务。从法律结构上看,我国《著作权法》实际由著作权人的权利和传播者权利组成。在谈到邻接权时,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按1961年签订的《罗马公约》  相似文献   

6.
李永明 《知识产权》1996,6(5):46-48
邻接权是因传播作品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表演者的权利、音像制作者的权利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确认了对邻接权的保护,并对邻接权的有关法律关系作了规定。我国邻接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对于保护创作者和传播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的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过根据四年多来我国邻接权保护的实践,结合有关邻接权保护的国际公约,认为我国现行邻接权保护制度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某些法律规定本身在法理上存在缺陷;二是保护水平偏低,不符合有关邻接权国际保护的要求。因此,完善我国邻接权保护制度,修改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已很有必要。笔者在本文中将对这一问题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7.
作品表演者权利不属于著作权的范畴,但它仍是与“著作权”相邻接的一种知识产权——著作邻接权。著作邻接权是在一定期限内,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及广播电视组织因传播作品而享有的一种类似著作权之权利。本文立足我国现实,借助国外立法经验,仅就其中第一传播媒介——表演者——的权利保护问题,提出自己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大家的广泛讨论。  相似文献   

8.
版权邻接权初探张秀全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版权邻接权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系指作品的传播者源于传播作品的创造性劳动而依法享有的一种专有权。本文拟对版权邻接权的若干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一、版权邻接权的产生和发展版权邻接权是作品传播技术飞速发展和版...  相似文献   

9.
著作权是以法律关系的客体(作品)为逻辑起点发展出的制度体系,而邻接权的逻辑起点则在于法律关系的主体(作品传播者)。这一差异是解决著作权和邻接权关系的重要理论工具。基于此,本文对两个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梳理,明确提出:原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可能成为相应的邻接权主体,而所谓"信息网络传播者权"也没有存在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0.
独创性是著作权和邻接权分野的基点。从独创性的视角来考察,邻接权是因应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一些因不具有独创性而不能构成作品但又与作品有密切相关的文化产品进行保护的制度。为保持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完整性,应对邻接权进行全新审视,在著作权和邻接权之间建立分工与协作机制,扩充邻接权的客体,使邻接权和著作权能相互衔接并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11.
论网络版权的获得与归属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丛立先 《知识产权》2008,18(4):22-29
目前,网络版权的获得与归属问题正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网络作品的发表和传播,应像在传统媒体上发表和传播作品一样,具有基本的版权标识.一般情况下,网络作品的版权归作者所有,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例外.对于无主网络作品,我们可以将其看成是"版权归属待定的网络作品",它的版权权利既非社会公众所有,也非国家或国家授权的代表所有,更非作品使用者和传播者所有.另外,因网络作品传播行为而产生的邻接权,应归属于网络作品传播者所有.  相似文献   

12.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网络著作权即是指在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及著作邻接权权利。由于网络相对传统,具有其特殊性,在权利的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所以,本文将对网络著作权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与认识。  相似文献   

13.
杨小兰 《法制与社会》2011,(24):288-289,295
随着网络传播的发展,著作权扩张到网络环境中。为实现著作权保护的目的,保障公众利益,促进网络信息自由流通,顺应对著作权人精神权利尊重和保护的国际主导倾向,著作权人应该得到网络著作权之精神权利的保护。网络著作精神权利的内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相似文献   

14.
著作权法是均衡作品的作者、传播者及社会公众三方利益 关系的法,试图在网络作品版权人的专有权和为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的合理使用之间划出一条界线。同时,我们也应清楚地看到,维护作者权益始终是这个均衡思想的核心,仅有法律授予而无法律保护的权利不算是完整的权利。网络时代的到来向版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著作权救济制度在网络时代需要进一步完善,形成一套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机制。本文从网上版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入手,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对我国的网络版权救济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一)侵权人及其责任性质 网上版…  相似文献   

15.
李占永 《知识产权》2002,12(5):20-21
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其中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受永久保护;作品发表、复制、发行、改编、翻译、汇编等权利,对于自然人,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品,保护期限为50年。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观点和反映的事实。图书出版是发表著作和传播知识的重要渠道,由于出版者在作品的编辑加工、出版过程中付出了智力劳动,因而其利益也应受到保护,这属于著作权的邻接权,称为出版者权。著作权法规定,  相似文献   

16.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传统著作权之比较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网络传播权与传输权本不相同 ;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传统著作权及邻接权也有较多差别 ,应该廓清其间的界限 ,并甄别其保护措施 ,以期正确认识信息网络传播权 ,并加以法律规范 ,平衡作者、传播者和公众的利益  相似文献   

17.
杨斌  刘智鹏 《法制与社会》2011,(13):47-48,56
网络环境下著作的获取较为便利,但是这种技术性的可能因为受到现行法的制约没有得到最大化的体现,现实下的作品利用仍然面临种种困境。现行法的制约主要体现在著作权的完整全面保护给知识扩散留下的空间不尽合理,从著作权人角度来看,在著作权制度下释放作品促进传播不够便利,从利用者角度来看,作品利用的诸多现实困境亟待制度上的突破。创作共享制度正是本着扩大公共领域的宗旨,在著作权体制外开辟了新的知识扩散路径。  相似文献   

18.
《北方法学》2021,(6):84-96
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使著作权权利体系更趋立法上的科学性和司法适用上的合理性。但遗憾的是,本次修订对著作权制度设计的基础缺少正当性的必要反思和审视,而未能解决著作权法之基础性问题的修法目标。从著作权制度运行层面来看,著作权正当性理论与著作权法实践存在互动异化,呈现出"二律背反"的现实效应,即著作权之自然法基础与著作权保护的单一化,以及著作权之功利主义理论基础与著作权保护的片面化之间的逻辑悖理。鉴于此,应以著作权正当性理论与著作权法实践的互动为视角对著作权制度设计基础进行整体性、系统性的反思和审视,从公众使用权的构造、公有领域立法条款的增设以及权利保护与作品传播之平衡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以提升著作权的制度价值。  相似文献   

19.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著作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针对网络环境下的新问题,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健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数字化著作权管理系统等,加快作品合法传播与保护,促使权利人、传播者、作品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发展著作权产业和文化事业。  相似文献   

20.
著作邻接权,是指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及广播电视组织因传播作品而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类似著作权的权利,它因与著作权相邻接(或相关联)而得此名。它是一种与著作权不同,但又与其关系密切,同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的权利。 随着唱片制作业的国际化,唱片发行的跨越国界以及新传播媒介的发明、应用,一种全新的技术和社会环境使著作邻接权的保护问题,不能只停留在国内立法水平上,而要求赋于全球性的保护。目前,保护著作邻接权的公约有《罗马公约》、《唱片公约》以及《卫星公约》等。各公约规定的条款虽不多,但涉及范围甚广。限于篇幅,本文主要剖析《唱片公约》,并与《罗马公约》作些比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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