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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相对信用证的独立原则而言的。所谓信用证的独立原则是指买方基于买卖合同才向银行申请开证 ,但信用证一经开出 ,就脱离了原买卖合同而独立存在。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 ,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信用证合同关系独立于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关系。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仅仅是单据交易 ,即开证行的义务仅与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密切相关 ,而与单据背后的买卖运输等毫无关系。第二 ,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信用证关系亦独立于开证行与客户之间的开证契约关系。即开证行不能以客户违反他们之间的合同为理由拒绝履行付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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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交易下,开证行按申请人指示开立信用证后,就承担了在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相符单据时,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该义务的法律基础一是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委托合同关系,二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以信用证所形成的合同关系。下面将两个合同具体分析以明确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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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两个最基本特点就是信用证的独立性和单据交易。这种结算方式以银行信用代替了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但是,由于信用证交易原则所固有的理论缺陷,加之国际贸易本身的复杂性,致使信用证欺诈日益盛行,而信用证申请人才信用证项下受益人的诈骗行为要求法院出具禁付今,禁止银行付款的情况也相应增多。司法实践中,由于法院发布的禁付令一方面并不能从根本解除开证行及其开证申请人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另一方面给银行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对法院发布禁付今的理论依据及实现程序进行探讨,颇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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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信用证的独立性 (或自主性 )原则是信用证体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性原则 ,依据该原则信用证及相关的单据与合同交易是分离的。但是这种机制为受益人从事欺诈行为创造了条件 ,基于此 ,各国逐渐地发展了遏制信用证欺诈的重要制度———信用证欺诈例外。本文拟对欺诈例外的涵义及特征作一分析 ,并就欺诈例外适用中的何谓“欺诈”、欺诈例外适用的排除、开证行应如何应对欺诈例外、欺诈例外与法院禁付令的关系等重要问题进行探讨 ,并在评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 ,就我国相关法制的完善问题作一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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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提信用证仅指不可撤的跟单银行信用证。通知行与开证行,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基本没有争议。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受益人与开证行、受益人与议付行、议付行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且争议也较大,文中做了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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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跟单信用证交易中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跟单信用证(LetterofCredit,缩写为L/C),是国际贸易结算中占主导地位的一种支付方式,它是由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请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在申请人要求的金额和期限内,当受益人提交议付的单据符合申请人的要求时,由开证行承诺付款的一种书面文件。①跟单信用证实际是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只要受益人提供了符合跟单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即可向开证行要求付款,从而降低了贸易各方的商业风险,在国际贸易支付领域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从国内和国际立法角度而言,有关信用证的立法仍是一个不发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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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汇的法律性质及有关纠纷的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押汇的法律性质1.押汇的概念押江是以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和货物为担保进行外汇融资的简称。押汇分出口押汇和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是指出口地银行根据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凭其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全套单据作为质押,把一定数额的外汇或折合为人民币付给受益人,然后凭单向开证行收回贷款的一种融资业务。进口押汇是抬进口地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凭出口商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全套单据作为质押,为进口商垫付全部货款的一种融资业务。2.目前我国银行押汇的具体过程当出Q商收到进口地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并按该证装运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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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证软条款的法律性质与司法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证软条款一般指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中规定的开证行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付款责任的条款。其将导致国际贸易合同项下的出口商(或信用证受益人)不能通过信用证结算方式收到货款而遭受损失。目前我国理论界及司法实务中对信用证欺诈之司法救济方面,更多探讨的是进口商(或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在受欺诈的情况下如何采取司法救济的问题,似乎很少将注意点放在出口商受欺诈应如何获得救济上。实际上,在国际贸易中,受到欺诈的不仅是进口商,特别是我国作为出口大国,出口商因受信用证软条款欺诈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本文主要通过审视不可撤销跟单信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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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证欺诈及其处理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信用证欺诈是指利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单证相符即予以支付的规定,提供表面记载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但实际上不能代表真实货物的单据,骗取货物支付的商业欺诈行为。伪造、变造信用证下要求的商业单据或故意提供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单据是这种欺诈的共同特征。① 一、信用证欺诈的各种形态 利用跟单信用证进行欺诈在国际贸易中屡见不鲜,甚至有泛滥成灾之势。其形态种种,从欺诈方式来分主要有三类: 1伪造单据,即为根本不存在的货物捏造一整套单据进行结汇; 2变造单据,即对已取得的单据进行篡改,使其表面符合信用证的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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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机制下开证行拒付行为的性质及开证行在享有拒付权时的独立性问题迄今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本文认为银行的拒付行为在信用证项下不同法律关系中具有不同的属性,实践中开证行联系开证申请人并不意味着开证申请人享有拒付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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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情被告人陈某,男,29岁,原系厦门象屿泰利达公司和厦门象屿协荣公司副总经理。1996年下半年,陈某看到香港楼市、股市行情较好,遂萌生利用远期信用证融资用于炒楼、炒股牟利之念。为了骗取信用证资金,陈某与境外不法分子共谋,双方签订虚假的进出口合同,由陈某负责在国内开出以境外企业为受益人的远期信用证,而后由境外企业负责伪造信用证项下的提单、汇票、装箱单、货物发票等附随单据并交给议付行。国内开证行承兑后,境外企业即对信用证进行贴现取款,并在收取约定手续费后将余款交给陈某使用。而后,自1996年10月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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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最精妙的国际结算融资工具之一,在信用证机制下,银行信用代替了传统的商业信用,不仅保障卖方获得便捷确信的付款,而且合理地分配了买卖双方的交易风险。信用证的两个最基本特点就是信用证的独立性和单据交易。只要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表面严格相符的单据,银行就应当支付信用证下的款项,但这一切都以买卖双方的诚实守信为前提。欺诈行为的出现不仅破坏了信用证的顺利运作,而且给无辜的交易方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本文拟对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产生、发展等问题作一系统研究并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作出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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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方(付款人)的请求,开给出口方(收款人)保证承担付款责任的凭证,是银行凭自身信誉保证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一、前言在信用证结算的过程中,提单是不可缺少的单据之一,只有递交有效的单据,银行才能凭单付款,卖方才可以顺利结汇。信用证关系中,一般涉及四方当事人:买卖合同的买方与卖方,开证银行与付款银行。买方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以卖方为受益人,将信用证由开证行及通知行转交给卖方;卖方装货上船,取得已装船提单,将提单交给议付行,议付行审核单证,单证相符即可放款,卖方结汇;议付行将信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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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审单标准问题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信用证(LetterofCredit,简写L/C)是国际贸易中最基本和最常用的一种支付手段。它是银行(开证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即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据国际商会统计,以信用证作为支付手段的,占日常国际贸易的70%以上。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500)第3条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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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分析信用证上面的条款着手,在不损害信用证独特性质的前提下,利用合同法的理论,通过将体现开证行和受益人合意的、单据性要求的条款称为信用证“单据条款”来界定其反面——信用证非单据性条款;分析了相关的法律对于信用证非单据性条款的规定,以厘清法律对于这种条款的意见;通过比较分析两个相似的信用证非单据条款判决来分析司法实务界的看法,指出法院在处理非单据条款的时候会突破UCP500第13条(C)的规定而适用合同法。最后对如何处理这种条款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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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伟泉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7,3(6):28-34
信用证独立性原则是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基石。它包含文义性和无因性两方面的内容。在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下,信用证关系独立于基础合同关系、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但在独立性原则带来巨大好处的同时,也造成了信用证无力约束欺诈与违法行为的困境。欺诈例外和违法例外为解决适一困境提供另外可能的出路。文章同时探讨了中国关于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立法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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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付信用证下,议付行在向受益人给付了信用证金额后,有权向开证行追偿。如果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议付行可以向受益人追索,追索权分为信用证下的追索权和票据下的追索权,两者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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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证的界定信用证英文缩写为L/C,是一种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方)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出口方)开立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地点支付的书面保证.信用证有以下常见的种类:1.可撤销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开出后,在凭信用证议付以前,开证银行随时可以片面修改或撤销,无需事先通知受益人,并征得其意见.所以此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保障较小,卖方往往不愿意接受这种信用证.2.不可撤销信用证:它与可撤销信用证正好相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