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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担保法》肯定了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受一定限制的处分权,此“一定限制”主要为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前的通知、告知义务、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及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三个方面。本文认为,否定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明确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限制,是衡平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受让人三方权益、完善抵押权制度的可行之途。  相似文献   

2.
增担保请求权是在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所享有的保全抵押权的一种权利;增担保请求权只能通过诉讼外请求的方式行使,增担保的种类包括保证、抵押权、质权;增担保请求权与物上代位权发生竞合时,抵押权人得择一行使;在增担保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抵押权人得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我国应当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增担保请求权制度.  相似文献   

3.
现有担保法律规范确认了抵押权对抵押物保险金的物上代位效力,但我国现行的物上代位制度以法定抵押权的法律构成为基点,设定了通过法院财产保全程序实现物上代位的途径,该制度设置缺陷明显;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的制度设置应以公平基础上实现安全、高效、便捷之价值目标为立法取向,以法定债权质作为物上代位的法律构成,使抵押权人享有对抵押物保险金的直接请求权,从而使物上代位效力对保险金给付义务人也具有约束力,使抵押权物上代位效力的实现能真正得到保障。物权法(草案)中担保物权物上代位制度的设置,并未解决原制度构架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建议立法中明确抵押权人对代位物的直接请求权和代位物给付义务人的相关义务,并对担保物权其他相关法律规范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关于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我国立法经历了从严格限制到放松管制再到严格限制的纠结轮回。不动产抵押权追及力更符合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且与现有民法体系相契合,故应肯定。《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中"抵押权人同意",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对转让价款的物上代位达成合意,即抵押权人因同意而获得对转让款的物上代位权,但抵押权追及力不受影响,抵押权人可在物上代位权和抵押权追及力之间自由选择。第2款"转让"专指抵押转让行为,"不得"属于管理型强制性规定,不影响物权效力。抵押权人虽不同意,但买受人仍可取得负抵押权的所有权,此时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具有追及力。另外,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产生对实现抵押权额外支付的费用,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享有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5.
遗嘱人因遗赠物毁损、灭失、被征收或丧失占有而对他人取得赔偿金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补偿金请求权等权利时,法律推定遗嘱人有以该权利而为遗赠之意思。遗嘱人倘因遗赠物与他人之物附合、混合或加工而取得添附物之所有权或共有权时,推定以其所取得之权利为遗赠。遗赠物上附有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遗嘱人因遗赠物毁损、灭失等所取得的赔偿金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等权利上同时存在担保物权物上代位与遗赠物上代位时,担保物权物上代位优先于遗赠物上代位。  相似文献   

6.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是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法律制度。它以成立于抵押之前的债权为存在基础,债的行为中的债权人就是抵押权人,抵押人,一般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抵押权人就拍卖抵押的房地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就是抵押  相似文献   

7.
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抵押权人的权利大致可分为三类:即抵押权保全的权利、抵押权处分的权利和优先受清偿权。其中抵押权保全的权利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恢复价值请求权和增担保请求权;抵押权处分的权利包括对抵押权本身和抵押权次序的处分权;优先受清偿权包括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和后次序的抵押权受清尝的权利等。  相似文献   

8.
保证和抵押的双重担保是指对同一债权的全部或者一部的共同担保。债权人首先实现哪种但保方式 ,应当区分担保的方式 ,由债权人做出选择。抵押是“物的担保” ,保证是“人的担保” ,这决定了在债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况下 ,抵押人不享有代位权 ,保证人自然免除保证责任。相反 ,在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 ,保证人享有代位权 ,抵押权不能自然消灭。因此 ,债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保证人相应地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抵押人则不能以之抗辩。  相似文献   

9.
农民住房抵押之设定方式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物权权能角度考究,农民房屋财产权包括农民对其住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故农民对其住房理应享有买卖、赠与、出租和抵押等自由流转的权利。对农民住房抵押的理论基础进行论证分析,通过物权平等保护理论、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理论等三个理论维度展开探讨。农民住房抵押设定时不须要求抵押人于抵押权实现后有稳定住所,允许抵押人因无法偿还债务而实现抵押权后,仍享再申请宅基地之权利,但须以有偿方式再申请,且抵押权人应限定为国有商业银行,以降低金融风险。在农民住房抵押设立条件上,不须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备案即可。  相似文献   

10.
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是指抵押权人在主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的最长期限。对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性质认定,直接关系到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及相关第三人的利益,也与抵押权的性质存在较大的关联。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  相似文献   

11.
我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这就是我国《票据法》确立的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所谓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债权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可以要求发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予以返还的民事权利。  相似文献   

12.
复生 《人事天地》2006,(7):91-91
以前.比利时的公务员制度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即“考试定终身,学历定工资”。经考试合格后.就可以成为“终身制”的公务员。公务员的工资,由其受教育的程度来确定。共分A、B、C、D四个等级:A、B级是一般具有大专以上教育背景的人员,C、D级为高中或其他从事事务性工作的人员。  相似文献   

13.
世界各国物权立法的通例是: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我国现行的动产担保物权有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三种。其中动产质权和贸置权均以占有公示为公示方式,动产抵押权以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后者因欠缺公示表征,在实践中常常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尤其是动产抵押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应当对动产抵押一律采取书面形式成立,并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方  相似文献   

14.
所谓一物数押,是指在同一财产上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对此问题,曾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同一财产只能设立一个抵押权,在同一财产上设立数个抵押权属于重复抵押,后设立的抵押无效,即不允许一物数押。另一种意见认为:由于抵押物的不可分性,当抵押物的价值较大,其所担保的债权数额较小时,该财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如果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所享有的权利归于消灭,抵押物即成了无担保权利之物,由于每一笔债务都有履行的可能性,所以,尽管…  相似文献   

15.
死者近亲属的赔偿请求权缘于自身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死者生命侵害赔偿请求权属于非财产权利不得继承或让与,此外死者与近亲属间互负一定义务,因死者之死亡而致其近亲属无法享有因与死者具有一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利益,他们当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一章总则之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此系本法立法之宗旨,亦为担保之作用。担保权包括多种,其中尤以抵押因其不以移转担保物的占有为必要,抵押人可继续对抵押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不影响物之使用价值,并能增强偿债资力,且抵押权人不必直接占有该物,省去了使用、维护、保管等诸多不便,因此,在经济上抵押优于其它各类担保.之所以如此,在于抵押权除其物权性之外。兼具有不可分性等优点。本文即试对抵押权的不可分性做一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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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律师资格考试试题异议谢继光1993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试卷(三)第二题判断并选择的第1小题:甲对乙负有金钱债务,以其未投保火险的私有房屋为乙设定了担保其债权的抵押权,该房无其他抵押权人.下文从A到E给出若干情况,从1至5则把各种情况加以组合.请挑出...  相似文献   

18.
对抵押权为什么要受到时间的制约,通常给出的理由是实现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这是以利益衡量的视角来探讨抵押权时间限制的正当性。这种视角以外,还可以运用权利时间结构的视角为抵押权的时间限制提供逻辑方面的支撑。抵押权能够用时间来限制,是其内在的时间结构的必然要求。通过权利结构的视角,同样可以妥当解释抵押权时间限制的性质等问题。  相似文献   

19.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项重要抵押担保制度。采用这种抵押方式,不仅可以避免连续交易中每次交易都设立抵押所造成的手续繁杂、费人费时现象,而且对金融界、商业界的资金融通及交易便捷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发达国家,最高额抵押被广泛用于当事人与银行间的长期货款契约、票据贴现贷款契约、透支契约、交互计算契约、行纪、批发商与零售商连续供应商品契约等场合。目前,我国部分银行  相似文献   

20.
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是伴随着住房抵押贷款制度的出现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银行在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中的法律地位,依据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具体险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实践中的“第一受益人”并不是保险法意义上的受益人概念;通过借款人与保险人的特别约定,为银行设定了保险金债权的质押权。住房抵押贷款房屋险的保险金上同时存在着物上代位权(抵押权)与质权,形成两种担保物权的竞合,抵押权优先于后设立的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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