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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人代会上 ,某候选人在差额选举副县长中落选。后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给该县追加了一名副县长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又个别任命其为副县长。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某候选人落选 ,说明绝大多数代表对其任副县长持否定态度。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同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 ,应该对代表人民意志的人大代表负责。人大的选举权威大于同级人大常委会的任命权威 ,如果人代会落选的干部迅速被同级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命 ,那么选举的法理性和权威性就大打折扣 ,这将直接危及到差额选举所形成的择优选用机制价值。诚然 ,法律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级政府的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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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1998,(20)
问:甘肃省某县等额选举镇长,第一次投票未当选,主席团开会后,没有让代表重新酝酿、提名即进行第二次投票,并做工作要求代表选举该候选人。第二次就同一候选人进行投票后获得过半数选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甘肃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4月14日)答:地方组织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等额选举镇长未获得过半数选票时,不属于上述情况,应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不能不经另行提名程序即就同一候选人进行第二次投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7年4月28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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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全过程中,我们经常在大会小会以及其他各种场合听到有关领导和选举工作部门提出"确保选举一次成功"的要求。究其出发点,是想使换届选举程序简化一点,时间抓得紧一点,领导意图提得明一点,代表比例合理一点,一句话,"既划定框框,又不至违法"。这样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这样做,我们认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国选举法规定,按照应选代表名额确定代表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后,"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第一次投票取得这样的结果,这当然是较为理想的,但还有以下数种情况,虽然给选举工作增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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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0年《法治》第四期刊载了《从乡长人选落选引发的思考》一文 (以下简称《从》文 ) ,作者对嫩江县某乡一次乡镇人大选举工作进行剖析 ,认为过半数选票的副乡长田某的选举无效。笔者认为 ,该文观点值得商榷。某乡选举的基本情况是 ,该乡共有乡人大代表 43人 ,参加选举的代表为 39人。在选举政府组成人员中 ,副乡长候选人确定为 5名 ,选 4人 ,实行差额选举。乡长候选人确定为 1人 ,实行等额选举。经无记名投票 ,上届副乡长且为本次副乡长候选人的田某 ,获得副乡长赞成票 2 7张 ,同时又获得乡长赞成票 2 0张。选举结果是田某以全体代表过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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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乡镇人大主席团为确保党委推荐的干部当选 ,将副职领导人的差额数降至最低限 ,并全部由主席团提出。笔者认为 ,这一做法不妥。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地方组织法》规定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 ,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 ,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依据本条规定 :主席团只能就应选名额提出候选人而不得超出应选名额数提出差额。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 ,乡镇国家机关副职领导人员必须实行差额选举 ,副职候选人中必须有代表联合提出的人选。我们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尊重代表的提名权。那种由主席团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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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年初,湖南省岳阳市市长罗碧升堪称中国政坛上的新闻人物。据《暸望》周刊2003年第3期报道,1月1日,在该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罗作为唯一的市长候选人在等额选举中因未获得过半数选票而落选。1月3日,在该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罗再次作为唯一的市长候选人在等额选举中终于当选。(本文将此新闻事件简称“岳阳事件”)“岳阳事件”的焦点在于:在同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对同一候选人拟任同一职务进行两次(甚至两次以上)等额选举,直至当选为止。这种做法是否违反法律?是否违反政策?还是只违反法律而不违反政策,抑或只违反政策而不违反法律?关于地方政府正职领导人员候选人因未获得过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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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的规定,陆造革同志得主任票1520张,韦永桥同志得副主任票1835张……以上5位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选票均超过半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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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届选举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思考□高兴中(一)如果一个选区只选一名代表时,两名候选人得票均未过半,但是都超过了选票的三分之一,而且两人票数不等,在这种情况下,可否将获得票数较多的候选人确定为当选?根据《选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获得过半数的当选代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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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重庆市实施《选举法》细则第五十一条作了补充规定:"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名额相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进行选举。"在实际操作中,以上法律和细则对有些问题还规定得不够具体,有待进一步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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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和地(市)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由相应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候选人或其他被选举人当选所必须的法定最低票数应为多少,法律上虽有规定,实践中理解却有不同。有的同志认为应是实际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不含请假、缺席代表)的过半数;有的认为应是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即实有代表,不含出缺代表)的过半数;有的认为应是依法确定的法定代表名额的过半数。如某县依法确定的代表名额为253名,实有25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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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建设》1998,(2)
本届省、市、县三级人大届期将满,面临换届。按照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目前在如何提名酝酿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方面,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有些地方党委仍按往届选举的方法,向大会主席团推荐了多于应选人数的候选人建议名单。大会主席团在提名时,虽然也按《地方组织法》的新规定,提出了与应选人数相等的候选人,但实质上差额部分已作了"内定";二是主席团按照规定提出了与选举人数相等的候选人,但由于提名酝酿工作做得不深入,不细致,代表推荐不集中,给选举工作增加了难度。结合这些问题,为了搞好即将开始的换届选举,严肃认真地执行《地方组织法》,现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如何提名酝酿候选人问题,谈一些浅见:——党委要依法推荐候选人。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这个规定从字面上看,对党委向主席团推荐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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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消息说 ,某地乡镇人代会选举时 ,组织提名推荐的副乡长正式候选人意外地落选了 ,却从票箱里“跳出”一个“另选人” ,且得了超过半数的选票 ,令会议的组织者非常难堪。由于我们一些人的潜意识里不愿意非组织意图的人当选 ,所以也就坚决反对代表搞非组织活动(姑且不论非组织是否非法 ) ,对候选人的宣传介绍 ,历来都由组织部门统一安排 ,不提倡甚而反对或阻止候选人进行自我宣传推介 ,更不允许非正式候选人私下活动拉选票 (这可能是违法的 ) ,以免由于非组织、无序地竞争 ,导致组织意图无法实现。可以肯定 ,组织、团体向大会推荐的候选人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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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关于选票内容的具体法律条文,只是在选举法第三十九条对选举人在选举中如何填写选票作了如下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这就是说,选举人在填写选票时,可以有四种选择:一是投赞成票,但赞成的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代表名额,否则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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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免去副县长职务后是否要报本级人代会备案,要看该副县长的任职情况。如果免去的副县长是由人代会选举产生的,则必须报本级人代会备案。如果是闭会期间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则免去职务可以不用报本级人代会备案,依据是:虽然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