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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这一规定确定了能够引起时效延长的原因只能是“特殊情况”。《民法通则》接着在第一百三十九条中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它指出,引起时效中止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我国民法学界称之为“引起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本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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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事由范围及其效力●张驰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发生了法律事由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停止计算的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可见,诉讼时效中止是诉讼时效期间完成的障碍,其使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相似文献   

3.
一、关于贷款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对此《民法通则》有三方面的规定:一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二是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三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拒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目前,银行逾期及“双呆”贷款占整个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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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贷款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对此民法通则有三方面的规定:一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二是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三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拒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相似文献   

5.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效力和分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章的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有效期限。如果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这种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也就是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失去了人民法院的保护,即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诉讼时效的效力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所发生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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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 《中国审判》2015,(1):86-87
1持续性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民事权利,义务人可拒绝履行其义务的法律事实。我国《民法通则》第七章规定了诉讼时效,其中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百三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民法通则》对于持续『生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未作规定。《最  相似文献   

7.
诉讼时效开始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时效的开始,又称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民事法律规定的关于保障权利人通过诉讼实现请求权利的有效期限的起算点,这是关系到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权利主体能否胜诉的重要问题。因此,研究诉讼时效的开始,对于完善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和解决司法实践较为复杂的时效计算问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法律应将“权利主体能够行使请求权”确定为诉讼时效开始的一般原则。因为作为民事基本法律的《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开始的规定应是一般原则性的规定。笔者之所以主张应以一权利主体能够行使请求权”为诉讼时效期间开始的原则,理由有…  相似文献   

8.
邓鹤 《经济与法》2001,(2):11-12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提起诉讼的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因我国的诉讼时效实质上即为胜诉权消灭时效,故我国诉讼时效属一般意义上的消灭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我国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相似文献   

9.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在法定期间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则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制度。《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为我国法律中关于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定,但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对权利人究竟产生何种性质的法律后果,则语焉不详。本文将对目前通行的“胜诉权消灭说”进行研析,探讨其不足,并在此基础上论证“抗辩权发生说”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0.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得出这样一个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法定期间内不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行使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此时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在法学理论上称之为请求权归于消  相似文献   

11.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主要事由之一。现结合新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问题加以分析研究。一、"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界定及构成要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之一。根据该条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73条以及2002年起草的民法草案第103条的规定进行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一般认为,"当事人提出要求"与"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分别为两种不同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其主体分别为权利人和义务人,因此,《民法通则》中所指"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应指权利人主张权利。  相似文献   

12.
陈爽  张谷 《法学》1991,(11)
提起诉讼作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民法通则》第140条业已明确规定,同时该条后半段规定“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于该条在立法上难称完备,付诸司法实践,疑处较多,故有深入探讨的必要。一、因提起诉讼而中断时效,在法律上产生两个效果:(1)已计算的时效归于无效,(2)时效期间要重新计算。这两者是否同时发生?若无同时性,那么后一种效果起算点如何?  相似文献   

13.
诉讼时效的中断,又称为诉讼时效的重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当事人为一定行为而推翻诉讼时效的基础,致使此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须待该事由结束后重新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问重新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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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常常是无单放货案件的争议焦点。无单放货情况下,并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交货行为,这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应从卸货时起算,也不应从放货时起算,而只能从应当交货之日起算。在《海商法》下,时效中止的适用不应局限于最高法院对《民法通则》的解释,各种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诉权的客观原因都可构成时效中止的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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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概述诉讼时效制度是民商法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即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因而,又称为消灭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早在古罗马法中就有其雏形。如古罗马法认为:一般债权有永久性,不论经过多少时间均得行使,但是对于信用担保等保证债权则规定了自到期之日起,因二年时间不行使而消灭,从而创立了某些债权于一定时间不行使即消灭的消灭时效制度。但最早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是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之前的民法典,只有消灭时效,如德国民法典第2262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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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时效制度上,期间起算是一项基础性规则.《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原则上采取了主观标准,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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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为获得法院的保护必须及时行使其权利的法定期间。如果权利人持续地不行使权利,导致诉讼时效届满,人民法院对其权利不再保护。依照民法通说,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当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知识产权入享有的停止侵害请求权和侵害赔偿请求权,在逻辑上也应适用诉讼时效。但是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侵害之诉的诉讼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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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诉讼时效中止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时效制度是基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限制以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的制度。但这种限制使诉讼时效制度可能成为义务人逃避债务的工具.违反依法依约履行义务的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不公平的结果。诉讼时效障碍则是为避免这种可能的不正义而产生的。诉讼时效中止是诉讼时效障碍的重要类别,其使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处于暂停状态,是对诉讼时效制度予以合理限制以实现其正当价值的重要方式。我国关于诉讼时效中止制度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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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事由的出现,不仅涉及到诉讼时效的是否完成,而且还关系到权利人的权利是否可得到保护。因此,何种事实可为中断事由,各国民事立法均作明文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亦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就该条款内容而言,简单明了,但在具体实施中却有不妥。请求可否作为中断事由  相似文献   

20.
浅谈诉讼时效适用的误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时效是我国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在立法上,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导致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不可避免地陷入了理论与实践的误区。本文试就我国民法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标准问题和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问题略陈管见。  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应当说,从字面上来看,这种界定是不准确的。诉讼时效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其适用应当考虑当事人行使权利的可能性,在当事人客观上不存在行使权利的可能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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