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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增多的趋势给构建和谐社会带来挑战.我国现行监护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如:亲属权的监护缺乏有效监管、对监护人资格的规定不完善、没有设立专门的监护监督机构、监护监督人导致国家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缺位等,这使得我国现行监护制度难以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笔者认为,要从建立未成年人监护督促机制、未成年人国家代位监护机制和资金保障机制等方面来完善国家监护制度,以弥补家庭监护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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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成年监护制度有两个明显的特征,即仅适用于精神病人和只有监护一种类型.因此,其弊端也显而易见.中国即将步入老龄化社会,对现行成年监护制度进行改革与重构已势在必行.借鉴国外经验,中国现行监护制度的重构应首先明确监护的本质,并引入先进理念,在结构和条款上应具备通则、被监护人、监护人、监督监护人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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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权益保障与和谐农村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和谐农村社会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父母监护的缺失,农村"留守儿童"的受监护权、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及发展权等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家庭、学校、政府及社会各界应提高认识,共同努力,保障留守儿童合法权益,消除农村社会不和谐因素,构建和谐农村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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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生活(黑龙江)》2015,(2)
<正>《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意见》明确,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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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监护制度存在着被监护对象范围不明确、监护人职责设计不合理、国家公权力介入较少等缺陷.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以及尊重并保障身心障碍者人权思想的发展,构建老年人监护制度已经势在必行.制度构建的目标应定位于满足有身心障碍的老年人对于借助他人的照顾使其生活正常化的需求.将判断力正常但身体有障碍的老年人纳入监护体系中,对于被监护老年人尚存的判断力进行个案判断,设立专门的老龄人口监护部门,引入社会力量等,将是构建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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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一方或双方均健在,但没有或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与祖辈、其他亲戚及无血缘关系他人一同生活的儿童。在父母监护角色缺失这一压力源下,儿童和抚育人以及家庭系统面临多重风险,由家庭的信念系统、组织模式、沟通过程构成的保护因素也为家庭抗逆力提供了潜能。为提升家庭抗逆力的社会工作服务,可以从家庭内部系统和家庭外部系统两方面展开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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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句古话,“养不教,父之过”。“生而不养”,折射出了父母责任的缺位。防止留守儿童被“只生不养”,首要责任在于留守儿童的父母和家庭。为此,从国家层面制定制度,划定“只生不养”的法律法规红线,甚至于对“只生不养”的留守儿童父母进行处罚,确实非常必要。因为作为留守儿童监护的第一责任人,他们的教养责任不单是为孩子提供基本的物质生存保障,更重要的是给予情感呵护和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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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践中 ,被监护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他人的侵害而发生诉讼时 ,往往需要由监护人参加诉讼。监护人参加诉讼后 ,在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不同的认识和作法。概括起来 ,主要有以下几种 :(1)将被监护人列为当事人 ,监护人列为法定代理人 ;(2 )将监护人列为当事人 ,被监护人不参加诉讼 ;(3)将被监护人和监护人列为共同诉讼人 ;(4)将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列为共同诉讼人 ,同时还将监护人列为法定代理人。可见 ,对此问题的认识观点各异 ,在此 ,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一、被监护人能否成为当事人民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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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的产生绝非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必然产物,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的缺陷难辞其咎,其中未成年人监护权委托程序缺失是问题的关键。监护制度缺位是留守儿童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应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分析我国主要部门法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短板。我国以未成年人监护权委托程序为主的监护制度建构,至少应包括原则设置、核准程序、前提条件、核准及监督、惩罚救济等几个方面,通过事前预防程序的设置来保证留守儿童始终处于合法、有效、持续不断的监护之中,提高监护法律的作用和效率。从源头上阻止留守儿童数量的继续上升、有效改善监护质量,最终通过立法与司法力量帮助去除这一特殊社会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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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的产生绝非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必然产物,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的缺陷难辞其咎,其中未成年人监护权委托程序缺失是问题的关键。监护制度缺位是留守儿童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应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分析我国主要部门法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短板。我国以未成年人监护权委托程序为主的监护制度建构,至少应包括原则设置、核准程序、前提条件、核准及监督、惩罚救济等几个方面,通过事前预防程序的设置来保证留守儿童始终处于合法、有效、持续不断的监护之中,提高监护法律的作用和效率。从源头上阻止留守儿童数量的继续上升、有效改善监护质量,最终通过立法与司法力量帮助去除这一特殊社会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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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化,农业劳动生产率显著提高,农民市场经济意识不断增强,大量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迅猛增长,目前已有1.2亿,其子女已构成了一个庞大的未成年人特殊群体。这个特殊群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留在农村家乡,跟随祖辈一起生活,即留守儿童;另一部分则是跟随父母或其它监护人来到城市,即流动儿童。本文所称“流动的花朵”,指6到14岁(或7到15岁)随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或暂住半年以上且在上学的流动儿童,不包括学龄前儿童和失学儿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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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2016,(3)
正"只生不养"的留守儿童父母将面临多种处罚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强调家庭的监护责任,对于不履行监护职责,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意见规定了几条措施,包括劝戒制止、批评教育、治安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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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8,(6):11-11
问: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纠纷,是目前在中小学校中高发的法律纠纷之一。在这些纠纷中,其焦点问题是什么?
北京市中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教育维权网首席律师王杰君:对于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如何界定责任与经济赔偿责任,是在纠纷发生后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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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就《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法律后果,形成三种学说:其一,该条第一款前句所规定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属“被监护人的公平责任”;后句所规定的“由监护人赔偿”,属监护人的公平责任.其二,该条第二款系第一款后句的补充;前句所规定的属“被监护人的公平责任”;后句所规定的属监护人的公平责任.其三,前句所规定的属“授权法官‘可以’判决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但并非‘必须’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后句所规定的属“对监护人作为基本的责任承担者的身份的确认”.这些学说均有不足.前句所规定的是一般性的、强制性的“责任财产”之增加;后句所规定的是“从”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且完全可以不设.从立法论而言,该条款应这样修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被监护人自行承担侵权责任;被监护人与未“尽到监护责任”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与“尽到监护责任”的监护人承担准不真正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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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城镇化和人口城镇化,必然带来农村土地变动及其权益的重新分配,不断引发农村各类利益群体的矛盾和冲突,为此,迫切需要创新农村土地制度.应通过顶层设计,划出底线,确保农村特殊群体的土地权益不受侵害.鼓励农村基层创新与当地相适应的土地制度,允许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解决好征用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难题,并促进农用地有效流转,实现农村土地优化配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