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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托公司以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大量投资于某一只股票时,证券界一直要求信托公司无条件披露委托人名单,从而与信托法规定的保密义务发生了冲突.实际上,信息披露管制的界限应当以"防范不公正金融交易"为限度,而委托人也不得为非法目的而利用保密义务来规避其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法律界应当充分注意到信托财产投资运用控制权的多样性,区分积极信托、消极信托等不同的类型分别规定信息披露的方法. 相似文献
2.
律师保密义务,是一个看似很简单的问题,实际上,它却是一个关系到律师职业生存状态的问题。2001年4月,河南焦作市一律师因将案卷材料留给被告人家属被判泄露国家秘密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从其被捕至二审改判无罪,历时两年多。此案在律师界引起强烈反响,被律师界认为是继《刑法》第306条之后又一把悬在律师头上的利剑。当我们搁置起同情心,以惊醒的态度,冷静地审视该案时,发现它提出了关于律师保密义务的法律规定和律师道德规范在保密义务主体、客体、对象、期间、履行等方面的一系列问题,提示业内人士必须认真的研究和界定律师保密义务并完善相应的规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