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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犯罪成立的标准是行为完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而犯罪既遂的标准是行为发生了行为人所希望的、法律所规定的结果,两者不容混淆。举动犯这一概念未必必要,其同样可能存在未遂形态。造成危险状态,只是危险犯成立的条件,不是既遂的标志,造成危险状态后,仍有犯罪中止存在的余地。危害国家安全罪中,除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外,均有既遂存在的余地。  相似文献   

2.
学术界对于危险犯在法定危险状态形成后,行为人又主动采取措施排除其造成的危险状态,是否成立犯罪中止,目前尚无统一认识。危险犯在达至既遂状态后,成立犯罪中止,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成立的时间要求,符合我国刑法所坚持的犯罪构成理论,所以成立中止具有合理性;同时,根据危险犯的特征和概念,成立的应该是危险犯的中止,而不是实害犯的中止。这一问题的解决,既给了犯罪人回头是岸的机会,也保护了面临犯罪侵害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目前关于制造危险后再予以消除能否成立中止这一问题,两类肯定说都是以整体行为尚未结束为由认为犯罪未最终既遂,故可以中止。但从规范论的视角来看,中止是制裁(媒介)规范,能与具体制裁规范结合并调整刑罚。危险犯与实害犯的行为规范相互独立、无法过渡,法定危险状态代表着危险犯的既遂,意味着行为规范已经被彻底违反并且启动最高程度的制裁规范,不存在与中止条款结合的余地。成立危险犯中止需要从否定法定危险状态切入。危险是结果发生的一种可能状态,行为人对危险的控制和消除,既是危险发展的终态,也是危险的构成本身。从事后的角度来看,行为人消除了自然意义上的危险,危险犯也因为尚未出现法定危险状态并未既遂,因此可以成立中止。这样的证成路径能够符合规范论的基本原理。  相似文献   

4.
危险犯实行阶段的中止问题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对于危险犯中的法定危险状态发生后 ,行为人自动排除危险状态 ,从而避免实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理论上存在危险犯既遂说、危险犯中止说以及实害犯中止说三种观点。本文在评析这些观点的基础上 ,提倡实害犯中止说。  相似文献   

5.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抽象危险犯,我国《刑法》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能认定抽象危险的产生,才成立犯罪。这种抽象危险产生后,也只意味着作为未遂的危险的发生,并不意味着既遂。故在抽象危险产生后,实害发生之前,只要行为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实害发生的,仍能成立犯罪中止。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之间存在想象竞合关系,在两罪同时成立的情况下,应从一重处断。  相似文献   

6.
危险犯之中止形态是指行为人在故意实施犯的行为过程中,自动停止其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了危险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当行为人采取措排除危险状态避免实害结果发生这一条件成熟时,那么危险犯既遂就被相对应的实害犯中止形态所吸收,仅成吸收的犯罪形态即实害犯中止。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就免除处罚;如果造成损害的,应当从轻处罚。  相似文献   

7.
危险状态出现之前的中止,情况比较简单,只要满足自动性、时空性、彻底性和有效性,即可成立危险犯的中止犯。但是行为人在造成法定危险状态后,又主动采取措施解除已经存在的危险状态,从而避免了实际损害结果的最终发生的,是否可以构成危险犯的中止,理论界争议颇多。其实,这种情况既不违背中止犯成立的理论前提,完全符合中止犯成立的条件,同时又契合中止犯设立的立法宗旨和刑事政策。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犯罪行为性质存在很大不同,有必要进行分别讨论。  相似文献   

8.
危险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导致了某种特定的危险状态出现,这种危险状态是犯罪成立条件之一。危险犯应当成立犯罪中止,但不是成立危险犯的犯罪中止,而是成立危险犯的结果加重犯的犯罪中止。  相似文献   

9.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手段或者方法外,采取了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危险方法",因此该罪犯罪构成的规定为开放的犯罪构成。在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种犯罪时,必须严格把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既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相似文献   

10.
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应慎重。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属于选择罪名中的排列式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能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兜底罪名,不能过分延展。本罪的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危险性相当,对手段相当性的识别应先找出危险源,进而验证危险源本身是否存在危险、危险程度能否等同。纵使手段具相当性但并非一次性完成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存在现实发生的危险才有可能适用本罪。刑事审判须协调好刑法与刑事政策间的关系,避免希求重罚而让刑事政策凌驾于刑法。  相似文献   

11.
近来,地方法院对恶性醉酒驾驶肇事行为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刑,然而,醉驾肇事者的主观罪过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故意要求,醉酒驾驶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具有加害性"的本质特征。由此提出,醉酒驾驶肇事案件的立法解决思路是增设危险驾驶罪,其司法解释解决思路是通过扩大解释来完善交通肇事罪。  相似文献   

12.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体现了在风险社会下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它属于危险犯,其成立并不一定要出现实害结果,而是只要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即可.其侵害的法益应为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重大财产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秩序的和平与安宁.犯罪客观方面主要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驰,情节恶劣以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危险,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或危险的发生.另外,正确认定该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3.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一种极其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是该罪的犯罪对象,犯罪对象的高危险性、隐蔽性、科技性决定了该罪证据的收集、审查与普通刑事犯罪具有不同的要求。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投放危险物质罪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存在主客观方面的问题。因而,有必要提高侦查人员的证据收集意识,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并重,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侦查的技术含量和鉴定质量,加强对证人的保护,以完善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证据应用。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行为犯的特质,性质上是一种行为犯类型;本罪的主观罪过是一种故意,但是不同于传统刑法理论对主观罪过的认定以对危害后果为标准来界定的情况,其是对危险驾驶行为本身的一种追求或放任,而非严重的危害结果;我国刑法第14条对故意犯罪的概念界定有必要作出修改,改变结果本位主义,向结果本位主义与行为主义并和的方向发展,给予行为犯以一席之地,消除对行为犯犯罪主观故意认定的争议。  相似文献   

15.
结果加重犯是大陆法系刑法学界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而结果加重犯的中止形态又是该问题中最复杂的问题之一。以犯罪中止为视角来论述结果加重犯的犯罪中止问题,则结果加重犯的犯罪中止形态可具体分为中止犯的结果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的中止犯。  相似文献   

16.
近期由醉酒驾驶、飙车等“高危驾车”行为引发的重大恶性交通事故频发,而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对该行为定罪量刑的争议不断。而以有利于司法裁判为出发点,由规范与价值的二元视角为方法论,展开对“高危驾车”行为的主客观分析,可以确定上述行为能否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由驾驶人在事发之前、事发之际与事发之后的行为事实为根源,分别抽象出“模型化”的证明方式,以推断其主观意识与意志因素,进而确定其主观罪过;在客观方面,对“高危驾车”案件所具有的共同行为事实进行价值抽象,以构建出广泛适用的客观行为评价模式,由此形成对类似案件的一般评价规则。  相似文献   

17.
论伪造罪的犯罪形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伪造罪有行为犯、情节犯和结果犯三种类型 ,因而其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就因类型的不同表现出各自不同的特点。伪造者与行使伪造物品者之间是否构成共犯是伪造罪共犯问题的关键点 ,其区分标准主要在于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共同故意。另外 ,伪造行为与行使伪造物行为或其它行为各自均构成不同的犯罪时 ,表现为牵连犯的情形 ,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应当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 ,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8.
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现行法律对危险驾驶的立法规定不足,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法正确评价该行为,有必要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准确地界定,在刑法中单独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酒后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作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过渡性罪名。  相似文献   

19.
"零容忍"警务政策是从社会大众平时最为关心和感受最深的轻微违法犯罪入手,严厉打击,不让其有机会转变为重大犯罪,进而控制犯罪率."打早打小"警务政策是当犯罪行为处于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时,就及时予以打击,不让其膨胀成为影响社会治安、影响群众安全感的"肿瘤".使犯罪活动处于可控状态.上海公安机关实施的"打早打小"警务政策借鉴了"零容忍"警务政策及其战略、战术,确保了一方平安,为上海经济持续发展、社会持续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相似文献   

20.
当前,我国水资源污染严重,已对公民生命和身体健康构成潜在的巨大威胁。我国水资源刑法保护存在较大缺陷与困惑,可尝试通过制定司法解释、适用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颁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完善现有刑法规定,或者通过修改刑法路径寻求解决之道,具体涉及分设水资源犯罪、确立水资源犯罪的危险犯、规定水资源犯罪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提高水资源犯罪法定刑和完善附加刑设置、加大水污染犯罪渎职行为惩处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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