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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马凤敏 《学习论坛》2004,20(8):68-70
代位权诉讼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诉讼的行使应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在代位权诉讼中 ,债务人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 ,诉讼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相似文献   

2.
随着《合同法》实施 ,代位权制度已经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 ,但仍然有许多人对它的理解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偏差。本文试图结合《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 (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对代位权制度作粗浅分析 ,对于正确理解和执行它 ,提出一些自己的见解。一、代位权制度的法理基础代位权 ,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债权人因此遭受损害而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 ,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  相似文献   

3.
一、问题的提出合同的保全 ,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 ,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它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所谓债权人代位权 ,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 ,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 ,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所谓债权人撤销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 ,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为适应加强对债权人保护趋势的要求 ,规范我国的…  相似文献   

4.
葛修路 《求实》2000,(2):40
新《合同法》借鉴了国外民事立法的有益经验,在我国的民事立法史上首次确立了代位权制度,从实践来看,确有必要。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债务纠纷迅速增加,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债务案件的执行难度也越来越大,不少债务人在负债以后,不是想方设法清偿债务,反而为了逃避债务而隐匿财产,或故意不主张自己的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这样不仅使债务案件的判决难以得到执行,而且给社会经济秩序和商业道德都构成极大的危害。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代位权制度,当债务人无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又故意不行使自己债权的时候,债权人对债务…  相似文献   

5.
张维 《世纪桥》2010,(17):55-56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撤销权制度,但是对于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即债权人的问题则缺乏具体规定,在理论和实务中都引起了很多争议,其中比较集中的问题在于债权人是否包括全部种类债权的债权人,是否包括有担保的债权人,以及债权是否要求已到期且已确定,以及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如何行使撤销权等等。本文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和理论,同时结合实践经验,对债权人的资格进行分析,提出以举证责任的分配来解决债权的争议,同时建议对《合同法》第74条第2款进行修改,以解决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诉讼程序处理难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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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2006,(4)
讨债十法读者来信:我的一个朋友1999年借了我3000元钱,但一直未归还。我也找过他很多次,但又不想太伤和气。请问,讨债有什么好办法吗?专家解答:一、和解法。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如果该债权有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与抵押人或者保证人进行协商,也可请第三者“牵线搭桥”,使抵押人以足额…  相似文献   

7.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其适用的前提。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包括债之关系存在、债务人限于迟延、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等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8.
许秋萍 《学习月刊》2011,(22):112-112
代位执行,是指欠有被执行人到期债务的第三人,经债权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该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其对被执行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并承担被执行人法律义务的一种执行制度。那么,代位执行的执行依据是什么呢?在代位执行中,债权人因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申请执行该第三人的财产,  相似文献   

9.
现实经济生活中常有债务人将其财产、现金向公司投资,因而使债权人难以实现其债权的案件。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禁止债务人以投资方式逃避债务的直接、明确、具体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08条仅有原则性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  相似文献   

10.
《合同法》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这一重要制度,它与代位权制度共同构筑成债的保全制度,这从根本上弥补了我国立法的缺陷。尤其对于抵制经济转型期层出不穷的赖债事件有着充分的现实价值。本文从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性质、成立要件、行使、效力及其与民事行为的撤销权的区别这几方面入手,就理论界所争议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并针对立法上的不足提出了建议,以期有益于司法实践工作。最后,笔者就债权人撤销权的制度化构建提出三点设想。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讼,依《合同法》第74条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债务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相似文献   

11.
代位权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 ,代位权制度的出现对完善债权人制度起了重要作用 ,作者认为 :设立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 ;第三人根据债权的代位请求直接向债务人履行债务 ;承认代位权构成条件但需加以完善 ;应明文确定代位权的期间。  相似文献   

12.
根据合同法及其解释,我们结合具体实践,认为关于代位保全存在有四方面的问题。即债权的范围、到期债权、代位权的期限以及债务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并相应地给出了解决的对策。  相似文献   

13.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抵押是一种经常采用的法律手段。在抵押关系中,由于抵押物不发生转移,所有人仍然保留抵押物的实物形态,仅对其价值形态作了限制,这样既可以发挥物的担保作用,又可以利用物的使用效能,因而是一种最有效的担保物权。一、抵押概念的界定及特征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抵押关系中,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抵押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称为抵…  相似文献   

14.
传统的合同法理论认为,债权是特定的债权人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债务不履行,债权人可以此为理由,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若因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得以此为理由请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债权相对性的基本理论.然而,随着大量第三人侵害债权事实的发生,各国开始检讨自身立法以求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以1853年的拉姆莱诉盖伊案(Lumley V Gye)的判例为代表,英美法系遂慢慢开创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我国学术界将侵害债权称为"干涉合同"、"损害合同",还未有侵害债权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5.
根据合同法及其解释,我们结合具体实践,认为关于代位保全存在有四方面的问题,即债权的范围、到期债权、代位权的期限以及债务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并相应地给出了解决的对策.  相似文献   

16.
企业重整是指企业因发生财务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业危险时,经法院裁定或债权人申请,对企业进行整顿使之复兴的行为。如果重整失败,则仍然不能避免破产的结局。企业破产是指债务人(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了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  相似文献   

17.
莎日娜 《世纪桥》2008,(11):64-65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的一种重要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代位权制度,《合同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代位权诉讼方面的问题。但进入诉讼程序的代位权与民事诉讼法中代位执行权的并存在适用中出现了立法冲突。这两种制度有其各自存在的空间和价值,不能对其进行简单的取舍,而是应该进行协调,使作为一种实体上的权利与相应的程序性权利能够相互配合,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18.
赵杰 《学习论坛》2000,(5):30-31
担保人追偿权是一项古老的民事权利,自罗马法以来的各国立法均有明确规定。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也有相应规定,但是其规定过于原则、简单,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较好地把握和运用。为此,笔者对但保人追偿权问题略作探讨。 一、担保人追偿权的含义及特征 追偿权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法律规定,以向债权人履行的债务为债权,向债务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担保人的追偿权,是指担保人代为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担保责任后,以债权人的身份,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限度内请求主债务人赔偿的权利,即它是一种…  相似文献   

19.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涵义  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债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的旨在侵害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债权实际损害的行为。在民法理论上,债权是指特定债权人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传统债权理论认为,因可归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债务不履行,债权人可以以  相似文献   

20.
混合担保是在同一债权上设置不同形式的担保。在混合担保中,各担保人的责任划分不同。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优先,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地位平等。我国现行立法对于混合担保中各担保人责任划分不明确,给债权人放弃部分担保后的责任认定带来不便。当债权人放弃部分债权时,各担保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且互相不知道其他方存在的,各担保人之间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当各方知道其他方存在时,他们构成连带责任。在连带责任的情形下,第三人提供的物保的价值影响各担保人之间责任的具体划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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