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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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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方立法立项机制是关于立法规划(计划)编制的运行模式。本文在对地方立法立项的启动时间、主体、项目来源、编制过程、审批与公布、实施等六个方面进行全面剖析的基础上,指出了当前中国地方立法立项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相似文献   

2.
区域合作的现有法律依据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代法学》2016,(2):30-42
通过对4448件法律文件的统计和整理表明,我国已经积累了较多区域合作的法律资源,包括15部法律的21个区域合作条款,25件行政法规的32个区域合作条款,以及24个有关区域合作的法律文件。当前,我国有关区域合作的立法还处于单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分散规定不断丰富和积累,积极探索制定专门的统一立法的阶段。基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绝大多数区域合作条款采用了"协商"的概念,可以把区域合作条款概称为"协商条款"。它有三种模式,即选择性模式、程序性模式和授权性模式。无论是哪一种模式的"协商条款",都具有排除中央对跨区域事务进行管辖的功能,显然具有扩大地方政府自主权,并惠及地方人大立法权的功效。应该明确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为主的全国人大有关区域合作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是当前编制各区域规划的重要依据。当然,有关区域合作的立法还有待进一步推进,应加快区域合作统一立法的进程,规定区域合作的法律机制和区域合作协议的共同性问题,扩大区域合作的地方立法自主权。  相似文献   

3.
张琼 《法商研究》2023,(1):63-76
地方立法能力不足成为制约立法质量提升的一大隐患。地方立法能力具有地方性、法律性和社会性3重属性。以立法过程为逻辑指引,地方立法能力可以分为地方立法需求识别能力、地方特色反馈能力、地方立法计划执行能力、地方立法审查能力和地方立法信息公开能力。以地方立法实践对标5项立法能力发现,省级立法机关须提升对设区的市立法审查和指导能力;设区的市的薄弱的立法信息公开能力限制了其对立法需求识别能力和立法计划执行能力的判断,且文本同质化较高表明地方特色反馈能力较弱。推进地方立法能力现代化须遵循渐进、分解式原则,加强省级立法机关的审查能力,重点培养设区的市的立法信息公开能力、规范立法计划的执行以及加强立法吸收习惯以强化地方特色。  相似文献   

4.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近曰与厦门大学、华价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建江夏学院5所高校合作,成立福建省地方立法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在局校成立地方立法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要举措,将对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持。立法基地将受委托对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及立法项目进行研究论证,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立法后评估,开展地方立法项目调研和理论研究等。  相似文献   

5.
行政程序地方先行立法的主体、模式与规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程序地方先行立法具有试验性。作为试验立法,需探讨立法主体、模式和运作规范三个问题。行政程序应该属于中央立法事项,按照“试验立法权逐级下放”原则,应由地方性法规先行立法,地方政府规章先行立法有越权之嫌。试验立法的对象是实体与程序法律规范,不是法的表达形式,选择立法模式应综合考虑可操作性、立法效率与评估可能性等因素。据此,“法典模式”虽备受关注,但未必是最妥帖的方式,行政程序地方先行立法的恰当模式应当是“类行为法模式”。行政程序地方先行立法的自主、自发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无序性,将来可在鼓励地方自主自发立法的基础上,围绕立法计划,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有计划地安排和推进,并建立相应的运作规范。  相似文献   

6.
地方立法更加符合客观规律、更加体现地方特色、更加提高立法效益,是衡量地方立法科学化的标准。我国地方立法在科学化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地方立法理念存在偏差;地方立法"抄袭"严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倾向明显;地方立法技术滞后。推进地方立法的科学化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前提,是提高地方立法效益的有效途径。为了切实有效地推进我国地方立法的科学化,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地方立法理念,科学编制地方立法规划与计划,建立地方立法助理制度,提高地方立法技术,建立科学的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等。  相似文献   

7.
制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是有立法权限地方政府一项重要的基础性法制建设工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项目确定得是否符合地方实际工作需要和地方法制建设规划,是否与国家宏观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相适应,是否能够按照计划进度时间要求在保证立法项目草案质量的前提下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关键是看立法计划建议项目论证工作做得是否扎实和真正有效果。  相似文献   

8.
实体法上规划保证义务的缺失和责任机制的疏漏是立法范畴内规划赤字失范现象的症结。我国既有的规划保证义务立法结构是国家《城乡规划法》保留程序性框架基本内容,将实质内容下沉给部门特别法或地方立法填充,这一立法模式存在国家立法框架性指导空洞化和地方立法割据的结构性问题。《城乡规划法》作为国家立法,对规划调整自由裁量的法定限制应具有纲领性实质内容,通过对规划保证义务实体标准核心要件的规定,实现从程序规制向实体规制的转化。在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问题上,一种通过完善强制性位阶审查制度,重点调整规划保证义务立法结构中“中央—地方”纵向关系;一种通过开创符合中国现实的城市更新地方示范法,侧重调整规划保证义务立法结构中“地方—地方”横向关系。两种模式互补与互助的适用,将对规划保证义务立法形成网格规制的理想结构模型。   相似文献   

9.
人大主导立法,也就是人大作为立法主体,对立法选项、立法过程、立法结果具有完全的实际的决定权.这本来是一个不言而喻的规则.但在长期立法实践中,人大主导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和落实.完善人大主导的立法体制机制,必须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必须完善立项机制、起草机制、调研机制、审议机制、表决机制,深化代表参与立法机制,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健全专家参与立法机制.同时要加强常委会及专门委员会能力建设,加强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和立法队伍建设.  相似文献   

10.
为确保地方立法评估的权威性与正当性,实现地方立法评估的统一化与制度化运行,地方立法评估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地方立法评估法》应当对地方立法评估的宗旨与原则、主体、对象与内容、标准与程序等地方立法评估制度的制度性基本要素进行科学、理性设置,以服务于地方立法评估制度法治化发展的时代诉求.  相似文献   

11.
地方立法作为我国立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地方立法的数量远远多于中央立法的数量。立法的质量关系到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本文针对地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地方立法的相关对策。  相似文献   

12.
王小英 《法学杂志》2012,33(5):146-149
我国《婚姻法》虽然有无效婚姻的规定,但立法上仍然存在一些缺陷,给司法实践解决相关问题造成了困难。例如,对因疾病导致婚姻无效的规定不明确;对无效婚姻的认定缺乏行政救济途径;对当事人提出的婚姻确认之诉实行一审终审,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受害一方在婚姻被确认无效后得不到相应的民事赔偿等。笔者认为应该对无效婚姻立法进行修改完善:在实体法律上明确、细化不宜结婚的疾病种类及不同疾病禁止结婚的条件,在认定程序上适用二审终审制,在行政救济上赋予婚姻登记机关认定无效婚姻的权力,在民事赔偿上建立无效婚姻受害一方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3.
论地方环境立法公正和效率价值的平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燕 《河北法学》2004,22(4):149-152
我国地域辽阔,域内自然环境差别较大,其决定了地方环境立法居于不可或缺的地位。地方环境立法应兼顾公正和效率价值平衡,并坚持"效率优先、实现公正"的立法价值取向。地方政府应当对当地新生环境问题结合当地经济、技术、自然实际情况及环境保护的需要及时立法,并对不适时的地方法规进行及时修改,实现地方环境法制系统公正和效率价值的最大化追求。  相似文献   

14.
董翠香 《法学论坛》2006,21(5):89-94
账户质押是担保人依据与债权人的约定,将自己在银行开立的某些或全部账户及账户中的资金以浮动担保的方式向债权人质押,在债务人不能按时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账户中的资金优先受偿,并可以接管使用此账户的一种担保方式。我国目前立法及司法均不认可这种担保方式,但金融实践中却频繁使用,立法的缺失造成了司法管辖权的不当旁落,严重影响了我国的投资环境,当事人也存在诸多实质性误解,增加了纠纷与诉讼。法律应当认可账户质押的权利质押性质,明确账户质押的成立、生效等基本问题,在立法条件成熟之前,可先以部门规章及判例对账户质押进行规范和引导。  相似文献   

15.
修订之后的《立法法》对设区的市实施的限量放权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变化,也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力求走出中央与地方关系怪圈的最新探索.限量放权的重大改革举措,虽然为地方治理经验的法治化吹来一股清新之风,但也使迅猛推进的"模仿式"立法转而陷入尴尬的窘境之中.切实共享立法体制改革的制度红利,实现地方事务治理的法治化与规范化,必须准确把握地方立法限量放权的初衷与要点,从注重问题导向与民意担当的高度,着眼于"为谁立法"立什么法"怎样立法"等关键问题,均衡各方利益博弈,做好配套制度变革,真正使地方立法平稳过渡与有效承接,及早摆脱"模仿式"地方立法的时代困局.  相似文献   

16.
杨毅 《行政与法》2012,(12):50-53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发展与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保证。我国颁布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政府信息公开及其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在实践中,政府信息公开还存在一些问题,面临实际困难。国家立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是各国通例,由全国人大以及地方各级人大依法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势在必行。借鉴国外中央集中立法、行政程序法典和地方先行立法等立法,立足我国现实国情及现行立法体制,地方先行立法模式是相对适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可行选择。  相似文献   

17.
17年来的中国地方艾滋病立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现实的选择是必须在遵循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坚持立法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根据立法依据尽快制定符合本地特色的防治条例。立法的总思路是转变观念,正视现实,先易后难,逐步建立与完善地方艾滋病立法体系。同时,为了提高立法质量,还必须辅之以组织措施、经费措施、计划措施与技术措施。  相似文献   

18.
论地方立法的三个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肖辉 《河北法学》2004,22(11):88-91
作为立法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 ,地方立法有着明确的任务和作用 ,其功能的发挥离不开整个立法系统中其他子系统的影响 ,需要处理好与这些子系统相互之间的关系 ;同时 ,还要协调好与系统外关联要素之间的关系。其中 ,与之关联最紧密的有三 :中央立法、地方实情和经济全球化 ,处理好与它们之间的关系对地方立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9.
我国地方行政立法监督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行政立法的数量大大超过了人大立法,所涉及的内容多与公民权益和社会生活息息相关.但地方政府在立法的过程中,极易出现"地方保护主义",使得地方行政立法的权力不断膨胀,破坏了法律体系的统一和有序,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对地方行政立法的监督很有必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地方行政立法监督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就完善我国的地方行政立法监督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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