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65 毫秒
1.
焦海涛 《法学》2024,(2):149-164
我国《反垄断法》将垄断协议定义为“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但未对“排除、限制竞争”作出解释。构成要件的模糊性使得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法院在处理垄断协议案件时选择了不同的分析模式,进而产生了同种行为不同认定的情况。2022年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定义及纵向垄断协议的修改,试图统一垄断协议违法性的分析模式,但相关规定仍然存在理解分歧。鉴于我国《反垄断法》“垄断协议”一章的规定与《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在语言表述和逻辑关系上高度相似,建议我国法下的垄断协议认定可采取欧盟的“两步走”分析模式:第一步适用禁止条款,仅评估消极效果(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以确定相关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第二步适用豁免条款,再评估积极效果(促进竞争效果),并对积极效果与消极效果进行比较,作出终局性的法律性质判定。  相似文献   

2.
《反垄断法》第14条将“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列举为垄断协议的典型,而在实践中,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确实对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文章试通过研究湖北奥迪、上海克莱斯勒、北京奔驰纵向价格垄断案,以汽车4S经销模式为重点,梳理纵向价格垄断行为的特点,深入剖析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性质,以及其对竞争产生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以期对反垄断实务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3.
对于转售价格维持行为,各国均采用垄断协议的调整方法,导致许多认识误区。实际上这种行为并不符合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首先,垄断协议是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而转售价格维持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无竞争关系;其次,转售价格维持只约束双方当事人,对其他生产商及其经销商并无约束力,因此既不能消除生产商所在市场的竞争,也不能消除经销商所在市场的竞争;同时,转售价格维持有时被用作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手段,不能局限于垄断协议的分析框架。在含有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案件中,真正的垄断行为是其一方当事人从事的垄断协议或支配地位滥用行为,转售价格维持只会充当垄断行为的手段与载体。新修订的《反垄断法》第18条存在方向性误差,需要今后以配套立法予以补充、软化。  相似文献   

4.
"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是否当然违法"的争论焦点是"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是否垄断协议"的问题。通过审判全国首例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上海高院认为垄断协议应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为构成要件,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并不当然违法。对此,笔者全面考察《反垄断法》第14条后,认为列举项本身构成垄断协议,因此作为列举项之一的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当然违法。上海高院的结论有三处欠妥: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的含义;对《反垄断法》宗旨的理解太过片面;削弱《反垄断法》权威的同时,使行政机关陷入执法的窘境。  相似文献   

5.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8条影响,人民法院或执法机构对转售价格维持的认定遵循了形式主义的认定标准,若涉案行为具备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的形式则只能构成纵向垄断协议。形式主义的认定标准难以揭示涉案行为的本质,造成行为定性与处罚决定相互矛盾等弊端,不利于反垄断法的体系化适用。实质主义的认定标准依据涉案行为的实质机制认定行为;实质主义的认定标准可准确认定违法行为,避免上述弊端,克服形式主义的认定标准的不足,因此转售价格维持的认定应依据实质主义的认定标准。在实质主义的认定标准下,转售价格维持应进行类型化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与垄断协议的两分法”是类型化认定的基本思路。在前一类型下,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交易相对人签订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寡头经营者共同从事的转售价格维持可能构成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在后一类型下,当协议的一方经营者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的组织者或实质帮助者时,转售价格维持构成横向垄断协议;实施协同行为的经营者的共同交易相对人可作为协同行为的组织者,此时转售价格维持构成协同行为;在一定条件下,上下游经营者基于通谋达成的转售价格维持构成纵向垄断协议...  相似文献   

6.
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是对国外发生但是对国内市场产生限制、排除竞争影响的垄断行为适用国内反垄断法的制度。反垄断法域外管辖主要集中在国际卡特尔以及跨国并购领域,其本质是要通过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来规制跨越国界的垄断行为,维护国内市场的竞争秩序以及国家利益。反垄断法在实施域外管辖过程中会引起法律适用冲突。为了避免这种冲突,主要国家达成了反垄断双边合作模式。我国应该与相关国家签署反垄断双边合作协议,采取适合我国国情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  相似文献   

7.
专业化分工协议是一种能够产生增进效率等积极效果的垄断协议,反垄断法通常对其实施豁免。专业化分工协议的反垄断豁免体现了反垄断法多元价值目标冲突时效率优先的价值取向。欧盟、美国在对专业化分工协议实施反垄断豁免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我国《反垄断法》关于专业化分工协议的豁免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在完善我国专业化分工协议反垄断豁免制度过程中,我国应当尽快出台专业化分工协议反垄断豁免规章,细化专业化分工协议反垄断豁免实体标准,确立专业化分工协议自愿备案程序。  相似文献   

8.
李剑 《法学》2022,(3):146-162
转售价格维持是纵向垄断协议的典型形式。但在我国的转售价格维持案件中,执法机构都只处罚了协议的一方,法院也大多认可作为垄断协议主体的经销商是适格原告。从现实性的角度看,这虽然考虑了纵向协议案件中涉及的主体数量庞大、协议为生产商所强加的因素,也与欧盟竞争法的做法类似,但是这种单方行为逻辑和协议所要求的合意行为之间存在着显著冲突。现实中呈现的转售价格维持协议,既可以是纵向协议,也可以同时包含纵向和横向协议的因素,还可能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结果。多种可能性的存在使得反垄断法在制度构建上需要超越简单的纵向、横向协议二分,通过协议的推定以及创设新类型的滥用行为予以回应。  相似文献   

9.
王自力 《政法学刊》2009,26(5):26-3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业的规范中,面临着“合理’’与“不合理”的垄断区分问题,《反垄断法》与行业法规的重叠问题,管制与反垄断的冲突问题,以及反垄断理论的选择问题。必须以成本收益分析构建垄断行业之垄断评价体系,选择、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反垄断理论框架,明确反垄断法与行业管制的界限,通过司法指南把反垄断法转化为企业市场行为的简明行为准则。  相似文献   

10.
限制转售价格是纵向限制中的典型行为样态,是反垄断法重点规范的反竞争行为之一。正是基于此,美国、欧盟和中国的反垄断法并没有将限制转售价格完全纳入反垄断规制范畴,而是规定了一些豁免的情形。通过对欧盟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考察,建议中国应当制定更为详细的关于限制转售价格的反垄断豁免指南,以便相关规定得到更好的执行和遵守。  相似文献   

11.
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规制已不适应现实需求,其在垄断协议定义上存在涵盖过宽问题,应当将其严格限定在实质性排除、限制竞争的范围内;其在垄断协议的分类上存在划分过于简单化问题,应当在目前所作的分类基础上引入一个兜底条款;其在垄断协议的规制原则上存在意思表达不明问题,应当对自身所持的态度作出精确阐述;其在维持转售价格的规制上存在因噎废食问题,应当将重点放在其被滥用情形的防治上;其在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上存在应对机制不全问题,应当通过科学的安排对相应情形加以补充并作出指引。  相似文献   

12.
王慧群 《法学家》2023,(1):57-73+193
我国垄断协议的安全港规则与美国、欧盟均不相同,多阶段决策模型为不同的安全港规则提供了解释框架,即各国安全港规则的设立、适用范围、法律后果都是在信息成本与错误成本之间寻求均衡的结果。相较于本身违法原则,安全港规则能有效降低反垄断决策过程中的假阳性错误,防止反垄断法的过度威慑。但与其他法域的安全港规则不同,我国最新通过的《反垄断法》采用的是抗辩模式,即经营者需要承担市场份额等监管机关所要求条件的证明责任。此种立法逻辑一方面是对我国现有“原则禁止+例外豁免”体系的路径依赖,另一方面是基于我国反垄断监管机构调查能力薄弱、人员不足和证据规则缺乏的现实考量,其本质是监管机构将高昂的信息成本分摊给被监管者。  相似文献   

13.
中欧垄断协议规制对限制竞争的理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一、导论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可见,排除、限制竞争是认定垄断协议的核心要件。我国执法机构在认定《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第14条所禁止的垄断协议时,皆须证明相关行为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对排除、限制竞争的要求。〔1〕欧盟对限制竞争协议的界定与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定义相似。《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原《欧  相似文献   

14.
纵向垄断协议规制——美国、欧盟比较研究与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美国已从本身违法原则发展到合理原则,欧盟则采用禁止加豁免的模式。我国应以借鉴欧盟模式为宜,尽快颁布《纵向垄断协议指南》,从而弥补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纵向垄断协议规定的不足。  相似文献   

15.
对于限制转售价格的反垄断法规制,国家发改委在眼镜企业案(2014)中对企业自主定价权的关 注再一次凸显了与强生案(2013)中法院分析思路的不同。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两种不同进路反映了美国和 欧盟经验对我国《反垄断法》制定和实施的双重影响和异向导引。美欧模式存在体系化差异,制度背后的价 值判断、事实假定和术语体系都不同。在理解上述差异的基础上,我国《反垄断法》第14、15 条应解释为对限 制转售价格推定违法并允许豁免抗辩。同时,我国应尽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指南等文件对此做进一步的细 化和完善。宏观上,应注意本国制度体系的一致性及特殊性、进一步明确价值目标和事实假定并充分考量实 施成本;微观上,应以更多实证证据为支撑,在继续保持违法推定的同时,借鉴显著性标准和安全港制度,适度 收窄禁止范围。  相似文献   

16.
叶涵  洪露申  陈宽 《法人》2024,(3):83-86
<正>近年来,行业协会组织成员单位达成垄断协议情况频发。2020年至今,全国各地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14起行业协会组织会员达成垄断协议案件,仅在2023年查处5起案件。2024年1月12日,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发布《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下称“指南”),总结了过去几年的执法经验,体现了反垄断领域相关执法关注重点。指南依据反垄断法等规定,细化了反垄断法中关于行业协会禁止组织从事垄断协议的规定,明确了行业协会的经营者身份以及经法律、  相似文献   

17.
豁免制度,作为反垄断法一项重要制度,伴随着反垄断法理论的成熟逐渐发展并完善。区别于反垄断法对垄断的原则性禁止,豁免制度允许某些合理垄断的存在,这体现着反垄断法维护有效竞争、促进市场资源合理配置、追求反垄断与实现社会经济发展有机结合的最终目标。我国的《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正式实施,对限制竞争性协议、控制企业合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垄断等方面进行了规制,但其对豁免制度的规定还较笼统。文章试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概念入手,论述其适用的范围和模式,并以电信联通涉嫌垄断事件为切入点,探讨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相似文献   

18.
转售价格限制是反垄断法规制的一类重要行为,但围绕应否规制以及如何规制该行为,欧美的相关理论和法律实践一直存在诸多争议,从早期对于限制最高转售价格、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和固定转售价格一体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到逐渐对限制最高转售价格适用合理分析原则,再到晚近对于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和固定转售价格适用合理分析原则,这种转变既有现实因素的考量,也有不同理论之间的博弈。我国作为新反垄断法国家,应当通过明确适用合理分析原则,制定有针对性的豁免条件,适当规制最高转售价格行为等完善现行相关立法,以适应我国现阶段市场对反垄断规制的现实需要并承接欧美反垄断法规制转售价格限制的演进趋势。  相似文献   

19.
论中国企业联营的经营者集中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江山  黄勇 《法学杂志》2012,33(10):144-149
企业联营可能带来能够促进效率的经济活动的整合,又可能损害竞争,因此一直是反垄断法适用的一个重要议题。企业联营的反垄断规制主要涉及到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和垄断协议的规制,欧盟和美国两大法域各自形成了一套规制模式。在中国,《反垄断法》没有对企业联营的经营者集中控制做出专门的规定,企业联营应当通过何种方式规制仍存在不确定性。实践中应当立足于现行规定的解释,结合成熟法域的反垄断法经验,从适用模式、规制对象和竞争效果评估三个层面缕析,建构企业联营经营者集中法律规制的理性模式。  相似文献   

20.
黎珊珊 《法制与经济》2013,(7):38-39,41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权,但一旦被滥用,则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后果,构成垄断行为。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不是一种独立的垄断行为类型,而是分别归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是經营者集中,因此反垄断行为认定通常遵循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分析原则,也同样适用于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具体认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规制中,合理分析原则的应用范围较本身违法原则更广,居于更为重要的地位,具有一般原则的性质。①目前,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都颁布和制定了有关知识产权垄断的指南或规章,并以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分析原则为基础,采取或遵循一种分类规制的原则思路对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认定作出细化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关于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规定较为原则,极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做法,研究制订专门的、确定性较高的执法指南或者规则,并将分类规制的思路和方法引入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