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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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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虚假诉讼的规制和案外人利益的保护除了法院的内部监督外,也需要来自人民检察院的外部监督。虽然民事检察监督的公权监督性质决定其监督的范围主要为法院生效的裁判和调解书以及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的违法行为,但从功能上,其并不只是权力监督一项功能,客观上也具有司法救济、恢复受损诉讼秩序等间接性、补充性功能。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进行监督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的基础在于虚假诉讼的违法性、危害性和规制虚假诉讼的现实不足。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应当以事后监督为主,而且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一般应依申请监督,只要虚假诉讼受到损害的第三方没有提出申请,检察机关也无须启动监督程序,如果虚假诉讼损害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进行监督。在监督方式上,应该充分考虑抗诉的"刚性"和检察建议的"柔性",并适当适用实践中的其他有效监督方式,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制度合力。在监督手段上,要充分、正确行使调查核实权,保证监督的实效。  相似文献   

2.
刘海璇 《法制与社会》2013,(10):106-107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活动提出了新的要求,虚假诉讼监督也逐渐成为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本文将从虚假诉讼的概念与成因,检察监督的必要性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探讨,并由此提出一些完善检察机关监督虚假诉讼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虚假诉讼日益活跃,不仅损害司法的权威及公信力,同时也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监督机关,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有力打击虚假诉讼.本文旨在通过对虚假诉讼特点分析,从检察监督的现状入手,探讨如何强化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呈多发态势,不仅严重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浪费司法资源,而且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本文从虚假诉讼的危害性和相关防治举措的缺陷出发,阐述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重要性,并对检察机关发现和查办虚假诉讼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5.
民事虚假诉讼的频发对现有的民事检察监督体系提出了新的课题,本文针对虚假诉讼基本特点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检察机关应对虚假诉讼的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6.
通过全国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实证分析发现,实践中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工作,尚存在虚假诉讼概念不清致实践认知不一、法律规范欠缺和笼统、民事检察队伍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在厘清民事虚假诉讼概念、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尝试构建虚假诉讼监督有效线索发现机制、形成务实固定的调查核实机制,解决虚假诉讼监督难题,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民事虚假诉讼案件高发,既侵犯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诚信和司法权威。分析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可知,虚假诉讼既包含双方恶意串通的类型,也包括单方实施的类型。检察机关在惩治虚假诉讼行为中应发挥主导作用,一方面须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破解虚假诉讼相关事实查证难的问题,用足用好法定监督手段,打牢监督基础。另一方面须加强与相关机关协作配合,形成强大的惩治合力。  相似文献   

8.
潘志玉 《政法论丛》2023,(2):149-160
虚假诉讼在我国的典型存在,除了归根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以及诉讼诚信原则的失范因素以外,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以及调解制度的固有局限性也不无关系。检察监督对虚假诉讼进行规制和遏止具有天然制度优势。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权是兼有行政性质与司法性质的混合性权力。虚假诉讼打破了传统民事诉讼基本构架平衡,加强和完善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应该参照权力制衡理念,以事后监督为主,兼顾事前和事中监督,坚持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重在与各方协同,避免部门对立,并在司法谦抑与能动检察之间寻求平衡,推动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守正创新。要实现检察监督职能的理念更新和重新定位,检察机关应当在虚假诉讼治理中发挥先锋主导作用,通过立法进一步拓宽虚假诉讼案件来源机制,赋予检察建议刚性约束力,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构建“民事、行政与刑事”制裁三位一体的协同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9.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现象频发,其主要特征包括原告为同一人的密集起诉、多为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多为缺席判决、时常伴有刑事犯罪行为等。绍兴市检察机关根据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特征,创新应用大数据挖掘虚假诉讼线索,破解案件发现难题,办理了一大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从查办情况看,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在受理启动、调查核实和民刑交叉等问题上存在诸多分歧,亟需统一标准。通过健全主动监督机制,借助多种手段强化调查核实、构建多元协同治理模式才能不断完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  相似文献   

10.
李浩 《法学研究》2014,36(3):130-147
对民事调解书进行检察监督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也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新任务。对调解书的监督与对判决、裁定的监督存在多方面的差异,只有充分认知和把握两者的区别,对民事调解书的检察监督才能顺利进行。民事诉讼法第208条中的"调解书",解释上应包括调解笔录、司法确认裁定书,但不包括仲裁调解书。对调解书的监督,应当采用依职权监督的方式。授权检察机关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进行监督的规定属于法律中的一般性条款,检察机关正确实施监督的关键在于恰当界定调解书是否损害这两种利益。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采用目的性扩张的解释方法,调解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严重违背社会公德、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损害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也应当视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案外人利益的虚假诉讼的调解书,也应成为监督的对象。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时,还应注意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在一些情况下难以精确地界定和区分。  相似文献   

11.
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实践要求在于精准监督。精准开展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必须坚持好、运用好辩证思维,正确认识处理好司法公正与司法秩序、线下随机式关联监督与大数据穿透式关联监督、普通程序案件监督与特别程序案件监督、检察监督公益性与民事诉讼私益性、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五个方面的辩证关系,进而推动民事诉讼监督质量和实效的整体性提升。  相似文献   

12.
胡思博 《人民检察》2022,(23):45-49
虚假诉讼严重破坏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案外人权益,属于民事检察监督的范畴,这与检察机关通过监督维护国家法治的本质相契合。检察机关除了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制发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促使其自行审查后裁定驳回起诉外,也可在现行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增设案外人监督申请权、调整再审主体地位、集中再审庭审辩论焦点等方式实现对虚假诉讼的监督。  相似文献   

13.
民事虚假诉讼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较为突出问题,其对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影响。检察机关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净化诉讼环境,常态化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基于诸多主客观原因,在工作开展中还存在案件线索获取与甄别难、依职权的类案监督多局限于传统领域、数字化应用能力还存在一定欠缺、外部监督合力未形成等问题。为了提升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工作质效,需要进一步健全线索发现核查机制,强化调查核实制度建设,形成虚假诉讼打击合力,提升检察人员监督能力,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  相似文献   

14.
张俊杰 《法制与社会》2012,(29):121-122
虚假诉讼现象呈增多趋势,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打击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案件集中在涉财产类纠纷,当事人具有利益共同性,表现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虚假诉讼的发生有民事诉讼制度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违法成本低廉等五个方面的原因,检察机关可以从加强对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注重固定关键证据等五个方面依法打击虚假诉讼.  相似文献   

15.
公证机构依法作出的公证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特别是公证债权文书,可不经审判机关审判,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公证文书确实起到了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矛盾纠纷的作用。但近年来虚假公证频发,暴露出公证机构在行使公证证明职能中存在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虚假公证进行监督具有必要性与正当性,但虚假公证检察监督实践中存在困境,应从前移监督关口、拓宽线索来源、强化精准监督等方面对虚假公证进行检察监督。  相似文献   

16.
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单独或者与他人串通,以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骗取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判的行为。其构成要素有:主观上,单方或者双方故意,且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客观上,伪造证据—提起诉讼—获得裁判文书,是虚假诉讼行为"三部曲";行为主体具有复杂性,包括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危害结果具有多重性,既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也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实践中需要注意区分"衍生型"虚假诉讼与真实诉讼的界限;"维权型""应付考核型"不宜定性为虚假诉讼。  相似文献   

17.
当前我国虚假民事诉讼案件时有发生,检察机关有必要介入规制,但存在发现案件线索难、监督范围、查处方法手段有限等难点。建议从多渠道拓展案源、完善对调解案件的抗诉权、导入侦查意识,形成多方位的制裁体系等方面采取相应的对策,以遏制此类现象的发生和蔓延。  相似文献   

18.
恶意诉讼是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甚至利用司法机关公权力以达到自己不法目的的一种侵犯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危害司法公正的一种表现。具体表现为虚假诉讼、诉讼欺诈等形式,其后果必然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但是,现行法律并没有关于恶意诉讼行为的专门而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将恶意诉讼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围符合宪法对检察机关的定位。  相似文献   

19.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有关调解书检察监督的规定,是立法针对调解书检察监督这一特定问题作出的一项具体规定,性质上不属于抽象、概括表达立法者价值取向且具有开放性、指导性的一般性条款。从目的性扩张解释的角度,将立法有关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调解书的检察监督,扩大到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损害弱势群体利益以及损害案外第三人利益调解书检察监督的观点与学理解释,不仅超出了法条文义预测可能性的范围,与相应的立法目的、立法精神以及立法所确立法律规范的意旨不相吻合,以及这种解释的依据及其解释方式的合理性、妥当性值得商榷,而且这种主要基于权利救济而扩大调解书检察监督范围的观点与认识,无论从理论还是司法实践的角度看,都存在以及可能产生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20.
当事人之间有非法债务或者真实纠纷但以名不符实的其他民事纠纷提起诉讼,可称之为名不符实型民事诉讼,此类诉讼是否构成民事虚假诉讼以及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容易产生分歧。虚假诉讼本质是法院审理了不是真实存在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因此,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其他纠纷,只要不存在当事人行使诉权所依据的民事法律关系,就属于民事虚假诉讼。本文根据诉的主体、内容方面的具体情况对名不符实的民事诉讼进行类型化分析,进而探讨何种类型构成虚假诉讼。名不符实型民事虚假诉讼隐蔽性强、监督难度大,应当抓住电子信息、资金往来等查证重点,强化技术勘验、司法审计等调查核实手段的运用,同时发挥检察一体化作用,协同推进相关民事刑事案件办理,形成打击虚假诉讼的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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