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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判决效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判决效力主观范围扩张的必要性
判决的效力,有形式的效力和实质的效力.形式的效力指判决的拘束力,实质的效力包括既判力、执行力和形成力等.[1]判决效力的主观范围,即判决对谁发生作用的问题.[2]一般而言,当事人作为接受裁判的对象,当然要受判决效力的约束.既判力只对提出请求及相对的当事人有拘束力,而不涉及当事人以外的人.依据辩论原则,法院的裁判应当以当事人双方在言词辩论中所主张的内容为基础.没有参加诉讼的案外人,没有机会在言词辩论中表明自己的主张,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就不能扩大到当事人以外的人.[3]这体现了判决效力的相对性.因为实体法律关系所生争议,都存在着确定的权利义务双方,有两造当事人的对立结构.实体法上的绝对权或相对权,在民事诉讼上都成为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执,所以,法院裁判产生的既判力、执行力一般应当在当事人之间生效.除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判决对第三者可以形成判决效力外,既判力和执行力均不及于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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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的理由是否具有拘束力,以及具有何种拘束力,这一问题属理论盲区。在民事判决数量持续激增、系列案件频发及裁判文书要“释法说理”的大背景下,回答这一问题具有紧迫性。在实然和应然角度,民事判决理由效力的正当性存在着预决效力、争点效力和参加效力等解释路径,分别反映不同的制度目的,对应于不同的程序保障标准和价值判断空间,体现不同程度的正当性。预决效力可通过免证事实机制缩小证明范围,能够提升诉讼效率,但保障证明权是其适用的前提条件,对后诉事实认定的拘束力较弱,难以为判决理由效力提供正当性支撑。争点效力与民事判决理由效力的关联最紧密,可与既判力形成合理分工。既判力原则上只及于判决主文,而争点效及于判决的理由,借助于价值判断机制落实诉讼诚信原则,阻断生效判决认定的争点事实再次被后诉当事人争执,维护裁判统一。参加效力立足于责任分担理念和诉讼担当法理,为判决理由向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及案外第三人扩张提供正当性法理基础。以此为基础的类型化分析,则可廓清判决理由效力适用范围,扩大判决理由拘束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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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立群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6):118-130
《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了撤销重作判决产生的禁止重复行政行为效力,其性质属于既判力的作用之一。学理和实践中普遍对该条的适用范围作扩大解释,支持将其适用于独立的撤销判决和其他重作判决。禁止重复行政行为效力是撤销判决理由产生的效力,本质上属于一种消极效力,其作用领域应当从主观范围、客观范围、时间范围三个维度进行界定。司法解释明确了被告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但并未相应规定简便的审理程序与裁判方式。为有效保障原告的胜诉利益、防止循环诉讼和程序空转、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建议增强判决书释法说理的质效,确立判决理由的积极效力,简化涉及重复行政行为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形式,并在立法上统一行政诉讼既判力的作用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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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的司法实践存在概括履行判决的作出不合理、具体履行判决的尺度不明确、影响履行判决的诉讼请求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具体化的本质是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边界问题。基于首次判断权理论的松动和发挥司法权能动性的需求趋盛,加之行政公益诉讼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职权主义构造更为彰显、判决具有对世效力的特殊性,适度具体化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确有必要。但具体履行判决的作出仍要以裁判时机成熟为必要条件,司法权不能无限度干预行政权。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具体化规则应包括:法院应排除概括的履行判决,检察机关要重视检察建议的作用并以诉讼请求来引导判决内容,法院根据案情最终确定是否作出具体判决以及具体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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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裁判离婚标准的比较研究曹诗权裁判离婚标准作为诉讼离婚的起因和归结,在诉讼离婚中居于多重地位,扮演着多种角色,包容了多方面的含义:首先,它是法律所规定的是否准予离婚的一般规范模式,构成判决离婚赖以认定和适用的普通标准;其次,它是法院在每一个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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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离婚理由是裁判离婚立法的核心内容,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根据。我国法定离婚标准仍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应增设若干新制度,改革现行立法,以更好地实现《婚姻法》保障婚姻家庭,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之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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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由于他特殊的生命体征而使其离婚问题凸显特殊性.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有关植物人的离婚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因此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不同判决的情况.本文结合国内立法和国外立法,着重对植物人离婚诉讼判决标准进行探讨,以期为植物人离婚诉讼判决提供统一的法律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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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应由中级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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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诉讼法对上诉、上诉期以及撤回上诉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的效力、上诉后到二审裁判前这一时间段内一审判决的效力、以及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后能否再次上诉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笔者在此仅做理论上的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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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之无罪判决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裁判”主义、“无罪推定”原则的吸纳,具有深刻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基础。应当肯定证据不足之无罪判决的“无罪判决”性质,肯定其完全的判决效力,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变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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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就票据作出的除权判决系对权利的重新确认,票据自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即丧失效力,持票人即丧失票据权利,使原来结合于票据中的权利人从票据中分离出来,公示催告申请人即有权依据除权判决请求票据付款人付款。但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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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离婚标准是诉讼离婚的起因和归结。中英两国判决离婚标准存在很多相似的地方,同时也有许多的差异。英国的离婚制度在西方世界,可以说是一个典型和亮点,它的许多较科学的立法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同时我国成功与失败的实践也应得到不断地总结,从而实现我国真正的婚姻自由,为社会和谐奠定坚实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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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离婚标准是诉讼离婚的起因和归结。中英两国判决离婚标准存在很多相似的地方,同时也有许多的差异。英国的离婚制度在西方世界,可以说是一个典型和亮点,它的许多较科学的立法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同时我国成功与失败的实践也应得到不断地总结,从而实现我国真正的婚姻自由,为社会和谐奠定坚实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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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g Mingzhi 《仲裁研究》2008,(3)
一般认为仲裁裁决具有和法院判决同等的效力,在解决社会纠纷和确定权利义务关系中发挥了相当于司法裁判的作用。但仲裁所具有的民间性特征以及其特殊的审理过程,使其裁决之效力不可能完全等同于法院判决。对仲裁裁决主文之既判力,学界和实务界多持肯定意见。但是对于仲裁裁决理由,则不能简单肯定其完全的拘束力。仲裁裁决争点效与仲裁制度的一些基本特征存在不兼容之处,甚至有侵害仲裁公正之可能。因此,不应承认在仲裁裁决理由之上,有类似既判力的争点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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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人民司法》去年第十一期刊登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树翰、方成志二同志写的《党春源同志应该严肃对待自己的错误》的文章以后,对党春源枉法裁判遇罗锦与蔡钟培离婚案非常气愤。 遇罗锦为什么要离婚!一个很普通的离婚案件,为什么要那样进行宣传!现在我们从纪、方二同志揭露的大量事实中,进一步清楚了,真相大白了。党春源偏袒遇罗锦判决蔡钟培离婚,已达到不顾党纪国法,不顾事实真相,不顾人民的舆论谴责的程度。如他在没下判决之前就在刊物上发表了《我为什么要判决他俩离婚?》的文章。从文章标题的“我”字,就充分说明党春源完全把个人凌驾于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和法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