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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62 毫秒
1.
着眼于具体事实意义上的法律事实,无法妥当解释行为在民法中的归类安排,只有将视角转换到规范的构成要件,才能理顺行为的体系架构。在合法与违法区分的基点上,合法行为尽管与违法行为是逻辑上的两极,但它实际是行为体系的基础面,两者在具体行为上完全可能衔接或者重叠。这一形式区分但实质关联的规范关系,同样适用于合法行为的下级行为之间...  相似文献   

2.
在构成要件的规范意义上,事实行为是产生特定事实效果,并因此导致法律效果法定化的行为,既不同于行为范畴外的自然事实和纯粹人体事实,也与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有本质差异。从意思要素的作用来看,事实行为分为无目的意思、目的意思不独立和目的意思独立三种类型,呈现出体系化的架构。事实行为在与法律行为对立和互斥的同时,在规范关系上还有协力并存和制约并存的形态。  相似文献   

3.
一般观念认为唯有合法行为才能称之为法律行为,但事实并非如此。无论从传统的民法学理论还是从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合法性均不能成为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而应将其归入有效要件。  相似文献   

4.
现代行政视野中的事实行为——行政环境、蕴含与诉讼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法治国形态伴随社会嬗变而出现的更迭 ,改变了行政法治的外部环境与内部机制 ,行政事实行为要素籍此凸显。事实行为是不具有法律效果但具有法律意义的公法行为 ,处于法无明文但又不失概括规范之际 ,是一种特殊的自由裁量行为。它与行政法律行为相对 ,两者在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及救济途径方面有本质区别 ,另一方面又是构成制度化的行政行为的两个基本元素 ,起主导作用的行为要素也就决定了该行政行为的整体性质  相似文献   

5.
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实质法治主义规范行政行为的新形式。它对行政行为的规范范围直接决定失当行政行为可能发生的领域和形式。不同的合理或者不合理标准直接影响失当行政行为的构成。违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失当行政行为因其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故并不属于合法行为。但因其又没有完全达到违法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不能定性为违法行为。从严格法治主义出发,可以视失当行政行为为违法行为,只是这种被视为"违法行为"的不合法行为,与真正的违法行为相比,在法律责任的承担方面,因其违法程度不同而应有不同。  相似文献   

6.
从逻辑学和语言学角度分析 ,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之间存在着某种对应关系。法律在规范层面呈现出“前件 /后件”结构 ,在事实层面上呈现出“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结构 ,在规范前件和法律事实之间 ,在规范后件和法律关系之间 ,分别存在着对应性关系 ;同时 ,在前件词项和法律事实构成要件之间 ,在后件词项和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之间 ,都分别存在着对应关系 ;而且 ,就连前件、后件之间的和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之间的横向的逻辑必然联系之间 ,也存在着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 ,取决于规范本身的设定性或规定性特质 ,规范具有设定性或规定性 ,法律才能同其它异质因素区别开来 ,才能够把现实生活中极可能是毫不相关的两个事实强制性地扭结在一起。  相似文献   

7.
住所设立与废止、物的表见成分认定、从物的认定以及无因管理均包含了明显的意思要素,但法律效果由法律规定而非由该无需表示的意思而设,与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的特性不符,在定位上属于事实行为。鉴于该意思要素在事实行为规范要件中独立存在,它们属于目的意思独立的事实行为,有其独特规律,但与代理规范以及其他事实行为规范存有关联。  相似文献   

8.
在刑法理论、司法解释及司法判决中,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是否拟制抢劫的主体,存在极大的分歧。从拟制对象的角度出发,其分歧可类型化为构成要件拟制说、法律效果拟制(准用)说和区分说。构成要件拟制说主张拟制的对象是构成要件,符合现代法治国的要求,即相同的法律效果是构成要件等同评价的逻辑结果;法律效果拟制(准用)说把法律效果视为拟制的对象,将拟制规定错误地理解为准用规定;区分说对拟制对象的态度莫衷一是。事实上,拟制对象的实质是立法者通过对构成要件的拟制,将形式上不同的构成要件在规范上等同评价,赋予相同的法律效果。但构成要件的等同评价只解决定罪的问题,量刑时需要回到构成要件等同评价之前的事实部分,在相同情况下,实施拟制规定行为的应当减轻刑罚。  相似文献   

9.
我国行政处罚法对处罚法定原则的制度布置偏重于法律效果侧面,对构成要件侧面较为忽视。构成要件法定可分解为违法行为法定和要件要素法定两个维度。在违法行为法定维度,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拥有违法行为的创设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仅能在特定情况下,通过授权立法或执行性立法补充设定部分违法行为。在要件要素法定维度,应秉持相对法定主义,容许立法设置空白要件和不确定法律概念,但应提升空白要件的明确性,并构建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规则。基于“行为—要素”框架的处罚要件法定原则,具有运行封闭和认知开放的特点,有助于保障行政处罚系统在维持自主运作的前提下动态调适。  相似文献   

10.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构成要件中需要法官进行规范评价的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具有普遍性、相对性和变易性的特征,可以分为伴随事实判断的要素、纯粹法律判断的要素和依赖价值判断的要素三类。  相似文献   

11.
民法学通常将法律事实作为引致法律关系得丧变更的具体事实。但该定位隐含着表达与所指的错位,并缺失立法视角的审视,其法律意义还容易被常识所覆盖。要修正这些不当,宜从立法视角出发,以规范为定位点,法律事实因此可一般化为与法律效果对应的构成要件,即在特定功能引导下经由专业逻辑安排而形成的格式化社会现实的规范工具,同时又能具体化为构成要件中的构造要素。它们的关系错综而有序,反映了民法的体系性。以规范面目出现的法律事实是法律理念与现实的对应与调适,在适用中还要与个案的具体事实再次对应与调适。法律事实由此充满互动的张力,同时也使民法学有了多元的知识资源。但无论如何,法律事实并非具体事实。  相似文献   

12.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张明楷 《法学研究》2007,29(6):76-93
由价值关系的概念或评价概念所表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分为法律的评价要素、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与社会的评价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并不等同于不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相反具有存在的合理根据与积极意义。法官应当以特定的违法性为导向理解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并根据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不同类型,采用相应的评价标准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相似文献   

13.
文章认为 ,大陆目前尚无构成要件这一概念。这一术语主要源自德国行政法中的“构成要件效果”(Tatbestandswirkung) ,是指一个生效的既成行政行为 ,对作出该行为以外的其他行政主体以及法院具有同样的约束效力 ,即其他国家机关有义务将该行政行为当作一个既定的构成要件或一个既成的事实予以承认、接受 ,并充作自身管辖事务的决定基础。构成要件效力的基础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构成要件效力不同于行政行为的其他效力。公定力是形式意义上的适法性推断 ,具备构成要件效力的行政行为则是合法有效的 ,二者的区别在于对合法性的…  相似文献   

14.
《现代法学》2016,(2):82-95
事实与法律在本体论和规范论上都不能实现泾渭分明。这决定了损害也有二象性,既可分为事实意义和法律意义等理想类型,又可依事实或法律属性建立众多现实序列。在实体法上,从法律效果的角度反观损害致其本质上无法纯化为事实。要件交错性从外部要求综合其他要件整体判定损害,损害的结构形态则在内部使损害明显包含了评价要素,两者均使损害负载了法律属性,并对规范设计产生了重要影响。程序法也须结合损害的二象性设立具体制度。真正的证明对象应限于损害的事实成分。证明标准须按照损害的具体类型予以调整。事实意义和法律意义的损害都存在推定问题,但适用范围存在差别。以"得利"替代"损害"和损害法定是损害证明的重要替代机制。  相似文献   

15.
受罚性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杨解君受罚性行政违法行为,即应适用行政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对象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为行政违法行为,只能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备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方面来判断。对行政违法行...  相似文献   

16.
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我国民商法领域重要成果,但也生发出诸多理论与实践上的问题和逻辑矛盾。我国学界有人认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矛盾源于前苏联民法,一些权威性民法著作主张将"民事法律行为"恢复至德国"法律行为"。但是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商法理论体系中,似乎不应当非此即彼,而应当在剔除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合法这一不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坚守民事法律行为在民商法领域的应有地位,且应进一步改变将其局限于民事法律关系原因层面的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借鉴和吸收我国法理学界的研究成果,将其界定为"由民法规范的、具有民事法律意义和效果的行为";其形式类型上应当从现在"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拓展至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客体方面的行为和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内容中的民事权利行为和民事义务行为,以致包括民事违法行为和民事责任行为。  相似文献   

17.
侯学勇 《政法论丛》2008,44(2):90-95
麦考密克对规范性融贯和描述性融贯的区分,启示我们在司法裁判或证立过程中不但要重视规范要素的融贯、而且要重视事实要素的融贯,规范性融贯与描述性融贯密不可分,法律方法领域不应忽视对证据融贯性要求的研究。努力在法律体系内确保价值融贯的原则论证方式,不仅是对司法证立的一种形式要求,而且含有正当性要求,它把司法行为限制在合法范围内,在约束法官判决主观因素的同时,增加了司法行为的机动性。  相似文献   

18.
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而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实践手段,因此意思表示意义重大。意思表希,是将企图发生一定的私法上效果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意思表示由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构成。客观要件是指在客观上可认识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要件。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本文以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简要的分析了的意思表示问题。  相似文献   

19.
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及有责性三个判定标准,其中构成要件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违法行为特征的各种条款。在由自由法治国向社会法治国的转变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将违法行为交由其他规范予以描述的空白要件。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章并不能限定空白构成要件的创设,现实中的空白要件设定也欠缺明确性,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处罚法定原则的破坏。因此,需要运用诸如“保护行政法益的必要性和等同性规则”、“授权明确性规则”、“第二次禁止规则”等约束机制,对空白要件的创设与补充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20.
薛颖 《中国公证》2013,(2):56-56
声明公证属于对"声明意思"这种法律行为的公证。而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故有必要对声明公证中的意思表示做简要分析。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包含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有两层含义,分别是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目的意思是表意人的直接目的所在,效果意思是表意人希望对自己以及对相对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主观意图,也就是说表意人在主观上是希望这种受法律约束的、导致法律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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