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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官员随意复出严重损害了行政问责制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有效性。因此,完善问责官员复出机制,避免问责官员随意复出,是行政问责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问责官员随意复出既有制度上的原因,也有制度外的原因。完善问责官员复出机制应该从明确问责官员复出的条件、厘清权责关系、提高公众参与的水平、严格问责官员复出的程序等几个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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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被问责官员复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被问责官员“带病”复出带来的危害不可低估,它使行政问责制面临合法性危机,弱化了党的执政能力,降低了政府公信力,影响社会和谐。因此,如何科学地解决被问责官员复出问题,是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分析目前我国被问责官员复出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通过挖掘深层次的原因,找到解决被问责官员复出问题的优化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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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官员频繁非规范地复出消弭了行政问责制的功效,破坏了政府公信力,虚置了人民权利,其根本原因在于复出制度的系统性缺失。问责官员复出制度化建设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众参与、程序公正、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健全协调统一的复出制度体系,设定明确严格的复出条件,构建合理规范的复出程序,完善合理有效的复出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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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曾经负有责任而降职、免职、引咎辞职的官员,并非一概不能起用。如果因为一次失误,就否定一个人的全部,这样的问责过于偏执。相反,给那些改正错误并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问责官员”一个复出的机会,更能体现出制度的善意与理性。本文拟在分析当前我国问责官员复出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官员复出的路径做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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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问责去职官员复出的判断标准和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官员问责是建立责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当前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我国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2002年7月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4年中央办公厅颁布《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2005年4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公务员法》用法律形式规范引咎辞职制度(官员问责的一种)以后,官员问责的力度越来越大,被问责去职官员的数量越来越多。在此背景下,规范被问责去职官员复出的标准和条件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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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官员问责制度实践的不断推进,一方面,许多政府官员或因违反党纪国法,或因对社会危机事件处置不力而被相继问责,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政治层面,这都体现了权责统一的法治理念;另一方面,又因为官员的复出带有随意性、缺乏合法性,因而遭到公众的不断质疑与反对。“官员复出”指因问责被免职的行政官员在一定时期内重新担任、或异地调任相关领导职务的政治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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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2003年非典时期实施领导干部问责制以来,像“瓮安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一系列重大社会事件中,都有官员被问责,或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国家法律制裁。问责制的实行,给领导干部以极大震撼,让人民群众拍手称快,对平息民愤,保持社会稳定,提高政府公信力,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一度被誉为是我国政治文明的一道亮丽风景,是提高我国公权公信力的制度尖端武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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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官员复出”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有统计显示,从2003年“问责风”兴起,已有上千名官员因工作失误而引咎辞职,但其中大多数在并不长甚至是很短的一段时间后又重新复出,或官复原职,或异地任职,或提拔重用。在一些地方领导干部的观念里,问责制“异化”成了对问题官员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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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官员问责实践中存在法规体系不健全、问责主体和对象及范围不明确、问责程序不规范、缺乏监督机制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亟需对官员问责作出制度安排,主要包括基本制度规范的设计、组织实施体制与机制的配套和观念意识的培育等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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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特别是去年以来,一些领导干部因各种原因被问责辞职、免职或撤职后,又被重新任命相当于原职或高于原职的事件时有发生。于是,在民间、在媒体,尤其是在网络上,“官员复出”不仅已经成为一个广为盛传和流行的概念,而且有着不同的解读。如何正确认识官员复出,官员复出应当经过什么样的程序,我们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应当从哪些方面进行深入的改革创新等,已经成为我们必须考虑和研究的重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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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泰峰 《共产党员(沈阳)》2009,(15)
中央发布《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针对以下七种情形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第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第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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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之友》2009,(5):10-13
近来,一些被问责官员悄然复出的消息不断触动着公众神经:两年前因"黑砖窑"童工事件被问责的山西省洪洞县原副县长王振俊、临汾市尧都区原副区长段春霞撤职后先后复出,分别担任县长助理及区长助理;"6·28"群体性事件发生时主政瓮安的县委书记王勤,被撤职后不久即调任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如此问责余音未落旋又复出,引起公众强烈质疑。"罪当其罚"、"罚当其罪",对官员的问罪与定罚应该循法,量才与起用亦应有章可循。官员问责不能像"猴皮筋"可长可短,更不能沦为"假问责"、"问责秀",成为避舆论风头、故作姿态之举。因为,它不仅关乎政府的执行力,更关乎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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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官员问责制经过很长时间的建构,内容与形式都在不断地发生新的变化。引咎辞职是我国近期政治实践中的新亮点,并掀起一场问责风暴。引咎辞职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突破使得官员问责制在理论上和制度上不断地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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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问责制:离长效机制有多远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阮爱莺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5,(9):21-25
以2003年“非典”事件为开端的官员问责制在我国的初步建立,表明“可问责政府”的理念已在中国的公共管理中得到推行。文章在分析官员问责制的理论依据的基础上,揭示了目前我国官员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提出要优化我国的官员问责制,应在问责对象、问责范围、问责主体和问责程序等方面建立长效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