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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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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据有关部门反映,一些地方法院在交付罪犯执行刑罚的问题上,存在不严格执法的现象。有的法院对于判决前未羁押,判决生效后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罪犯,未依法予以羁押并及时交付执行;有的法院在判决生效后的较长时间不向有关机关发出执行通知书等,导致一些罪犯逃脱法律惩罚,个别罪犯甚至重新犯罪,危害社会,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严肃执法,现就人民法院交付罪犯执行刑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
编辑同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只有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符合相关法定条件的罪犯才能保外就医。那么,正在监狱服刑的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被减为有期徒刑后能否保外就医呢?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保外就医,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的刑种应当是罪犯入监时由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中确定的刑种;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保外就医。理由是,人民法院的减刑裁定是一种实体性裁定,是对罪犯刑种的司法变更,也就是说,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被减为有期徒刑后,其刑种应当界定为有期徒刑,符合刑事诉讼法…  相似文献   

3.
按照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做法,被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而后减为有期徒刑的受刑人,原未决羁押期不予折抵减刑后的刑期;如此做法不仅违背了现行刑期折抵立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而且也背离了刑期折抵立法的价值取向和刑法公平公正的精神;基于依法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已被不当废止之现状及我国司法人员惯于对司法解释的依赖,有必要重以适当方式明确其折抵问题.  相似文献   

4.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公安局: 在最近开展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中,有一些地方人民法院提出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以便及时就地惩处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经共同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有关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在当前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这段期间,中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把某些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应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以便  相似文献   

5.
编辑同志:对于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投改后,监狱在呈报罪犯减刑时,对执行的起始时间有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一审判决之日计算。理由是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决的,执行时间应当从一审判决之日计算。第二种意见认为从二审裁定之日计算。理由是一审判决并未生效,应当自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执行时间。第三种意见认为从投送监狱改造之日起计算。理由是监狱才是执行机关,只有在监狱服刑二年后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的,由监狱提出减刑呈报意见。请问如何界定执行…  相似文献   

6.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了迎接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于各地在学习和工作中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经我们共同研究,作如下通知:一、关于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哪一级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和哪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公安局: 关于重婚案件的管辖分工,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曾将重婚案件列为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近几  相似文献   

8.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了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具体管辖范围通知如下:(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法规定的下列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  相似文献   

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一九八一年六月九日电报请示收悉。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刑事讼诉法没有规定,我们意见,仍可按本院一九五七年二月九日法研字第2949号批复办理。即:“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  相似文献   

10.
编辑同志:   某地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于 2000年 1月 30日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彭某故意伤害一案,因彭患病,检察院对彭取保候审,后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未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也未对其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检察院也未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 4月 18日,人民法院对彭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以彭是人民检察院办的取保候审为由,至今没有将罪犯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罚。这种情况应由人民法院将罪犯收押交付执行机关执行,还是应由人民检察院将其收押交执行机关执行…  相似文献   

11.
四川、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们来文请示关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由于管制和拘役、有期徒刑不属于同一刑种,执行的方法也不同,如何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在刑法中尚无具体规定,因此,仍可按照本院一九五七年二月十六  相似文献   

12.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情况有时会发生。这种情形并不影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此类被告人被判决有罪后,在交付执行中却产生了问题。笔者就曾遇到两例户籍地不详的罪犯无法交付执行的情况。据了解,在北京市其他看守所也遇到了同类问题。这一情况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我国监狱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  相似文献   

13.
对死缓罪犯变更执行死刑的几个问题□张新民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只是死刑的一种行刑制度。它的确立和实施,为罪犯提供了悔过自新的机会。因此,死刑罪犯在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或期满时,其刑罚的执行就必然要变更,或变更执行死刑,或...  相似文献   

14.
1.2011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2.公通字〔201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  相似文献   

15.
改进罪犯交付执行的思考冯军对于罪犯,无论判处何种刑罚,都有一个交付执行的问题。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规定得不够具体明确,使罪犯的交付执行存在一些问题。1、司法解释与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不一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  相似文献   

16.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公布后,有些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执行中提出一些具体问题。经我们研究后,现将执行这一《决定》的几点具体意见通知如下:一、对于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立案受理尚未侦查终结、起诉、判决的公诉刑事案件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尚未判决的自诉刑事案件,都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有关刑事诉讼的政策,法规和办案程序办理。但对这批积案,应抓紧进行侦查、起诉、审判,争取早日办结。  相似文献   

17.
吴平 《行政与法》2004,(4):56-58
在数个有期徒刑、拘役部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的情况下,剥夺政治权利依法仅施用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的执行期间,而不能施用于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的执行期间。那么,如何区分这两种执行期间并予以执行﹖本文对理论界提出的“分段并罚、分段执行”法和“按比例确定主刑刑期、分别执行”法予以分析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新的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18.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令)号]证监发〔2008〕1号[公布日期]20081112[类别]民商法·证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  相似文献   

19.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8·30[施行日期]2007·8·30[文(令)号]法发〔2007〕29号[类别]刑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一些地方单位、企业和个人拒不执行或以暴力手段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事件时有发生且呈逐年上升的势头。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大,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执法机关的权威,已经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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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随着“扫黄”斗争的深入开展,制作、贩卖、传播、走私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打击。但是,非法出版犯罪活动仍然比较严重。突出表现是:已经明令查禁的宣扬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反动内容的出版物,经改头换面,重新出笼;有的已被撤销的出版单位还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个别出版、发行单位,继续违反出版管理规定,出卖书刊号,大量出版、征订、发行有害书刊;有些印刷厂见利忘义,违法承印非法出版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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