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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律"字的两个基本构件入手,先后分析了"聿"和"ㄔ"的含义。甲骨文"字本义可能为"手执律管吹奏"、"手执硬笔刻写"和"手执权杖管理",而其引申之义为"统一、协调、标准、区分、界限"等。甲骨文中的"ㄔ"记为",此即为甲骨文中"行"()的半边,"ㄔ"之义为"小步",其义大概来源于"行"。"步"在古代为测量单位,引申为"标准"。古人借助已有的"聿"和"ㄔ"组合成"律"字用来指称定音标准。"律"之本义为"音律",作为调音或定音工具,因而具有"规范、标准"之义,后演变为"军律"、"历律"。商鞅"改法为律"之后,由于统治者更为重视法律的"规范"功能,逐渐以"律"取代"法",用以指称成文法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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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牌"木马网上卖"快乐老家"、"八一软件"、"大小姐"、"刺客"、"大少爷"、"天下无马"、"巴拿马"、"伯乐"、"比翼马"、"皇马"、"温柔马",看到这么稀奇古怪的名字,一般人并不会想到,这些在网上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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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榕生 《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6,(1)
文章针对于新国发表的系列"辨析"文章,着重从"类系"与"类列"、"类号"与"类级"、"单位数制"与"多位数制",对"D920.0/.9和D911.0l/.09"修订采取"保留专类表"还是"取消专类表"等进行商榷,并对"加‘0’的主流规则"进行修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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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汉语"宪法"是"宪"的一个衍生语词,二者词义有很大程度的同一性。古人训"宪"为"法",多直解其义,未能尽疏其意。他们用"宪"称"法",初为特指先王之法或旧典,意为恒常有效、世代遵从之法。后词义扩展,"宪"多泛指各种法律,成为对"法"的一种尊称。在先秦,"宪法"有两种构词:一是"宪"与"法"同义连缀,泛指国法;二是"宪法"作为一个偏正语词,"宪"是"法"的修饰词,"宪法"有"显法"或"常法"之义,但无"根本大法"或"最高法律"之义。秦汉以降,"宪法"皆属同义联合语词,泛指"国法"、"王法"、"法制"、"刑法",有时还指称一种治道与治法,但仍无"根本法"之义,仅蕴涵着人们对法的一种敬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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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法律评论》2015,(5)
过去学界常将"九叶"诗人视作"反主流"或者"反传统"的现代主义诗歌流派,其实这种"主流——边缘"的二元视角有失准确。相比而言,组成这一群体的《诗创造》一支与新诗传统有更多的延续性和同构性,他们身上有很多"主流"以及"残余"因素,在四十年代后期才开始体现出一些"新变"因素;而西南联大一支则更多地体现出过去新诗传统中没有的"异质性"。"九叶"诗人与左翼作家的分歧其实主要不是"现代主义"与"现实主义"的分歧,而是关于文学要不要体现"人民本位"、要不要当作"宣传工具"等问题上的分歧。尽管"九叶"的两分支体现出不同程度的"新变"因素,但是对于"人民文学"而言,它们都是"异端",都应予以"收编"。从这一角度出发,可以理解"九叶"这一群体是如何被视为/自视为一个"流派"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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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义务的"拘束性"是由国家强制力赋予的,是权利"法律之力"的体现."约束性"、"强制性"及"制裁性"是义务"拘束性"的基本内含,三者之间是紧密联系的"强制性"和"制裁性"隐含于"约束性"之中,只有义务负担者违反了"约束"的界限,"强制性"和"制裁性"才凸现出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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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国家法与非国家法多元互动"的全球化进程——对"法律全球化"争辩的中立性批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法学界的"全球化论辩"可以从"肯定"与"否定"这两种态度加以分析。以"国际化"与"全球化"的区分为参照性判准,可以发现,"反法律全球化"论者与对"法律全球化"持肯定态度中的"唯法律全球化"论者其实都处在着同"去国家化"相关的"法律一元论"这一层面上,只不过前者主张的是"国家法律一元论",而后者主张的是"非国家法律一元论"。"法律全球化"是一种在全球层面上展开的包含"法律国际化"的进程,是一种从"国家法律一元论"走向"国家与非国家法律多元论"的开放性进程。中国法学论者之所以尊奉"法律一元论",实是因为教条性地尊奉"法律的唯国家意志论"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两个经典论说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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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郑玄注云"狱"、"讼"分别指称"争罪"和"争财",但从出土法律文献视角通贯考察"狱"、"讼"二词在法律用语层面的语用,可以发现先秦时期的"狱"、"讼"二词并没有用于区分"争罪"和"争财",在法律用语层面上官府审案多称"狱",民间诉争则曰"讼",都是指称"案件"。郑玄注实是汉人以"汉今"律"周古"而得出的结论,以郑玄注为据而断定西周时的诉讼程序即刑民有分,于史实无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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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典》增加"多次盗窃"型盗窃罪,盗窃罪犯罪构成成为"数额犯+次数犯"。而《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与"数额较大"等新型盗窃形式加入了盗窃罪规定,盗窃的基本犯罪构成成为了"数额犯+次数犯+行为犯",严密了刑事法网,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又出现了新问题:即"数额较大"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和"多次盗窃"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新型盗窃"①竞合时如何评价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