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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系某区公安分局民警。2008年9月以来,王某谎称其正在投资三峡旅游业务。利润可达10—20%,多次向同学朋友借钱并许以高额月息。2010年1月5日,王某与刘某签订《联营合同》,约定各投资20万元联合经营三峡旅游,并注明合同自2月底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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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如何理解,一直是司法界和理论界争议论证的难点问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不同承办法官之间对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的认定都是存在认识分歧的。因此希望通过论证能够厘清此类犯罪与诈骗罪之间的界限,检法两家达成共识,以期对今后的办案实践进行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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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3日,夏某冒名“须某”并出示其伪造的“须某”身份证复印件,与房东朱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某小区一房屋,租赁期限1年,月租金人民币3500元。夏某在支付1个月租金及押金人民币3500元后取得该房屋使用权。后夏某在某网站发布信息,谎称其有房屋出租并留下联系方式。孟某看到上述信息后,联系夏某并约好时间见面详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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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较易认定,然而,实践中有时诈骗行为与合同诈骗行为往往交织在一起,两罪在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以欺诈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特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和处理,就存在着一定难度,成为办案人员研究的一个课题,现笔者谈谈自己的一点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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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1年,只会电梯保养技术的张某谎称干电梯安装工程多年,与某电梯公司达成口头协议,承揽该电梯公司负责的部分小区电梯安装工程。期间,编造需要购买安装工具、请技术人员等谎言骗取电梯公司支付的共计6万元,并使用虚假名字签写收条。后因工程未实质开展,担心被怀疑,卷钱逃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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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但在司法实践具体案件中,如何认定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行为存在一定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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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至11月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经杨某某引荐结识了蓟县某面粉厂的刘某某,双方口头约定,由刘某某提供面粉并找车负责运往呼市,李为其销售,货到后由李付款并结算运费。2005年3月11日和4月20日,刘分两次给李送去面粉两车,合计面粉款110406元。李仅付给刘73311元,还欠刘35000余元。同年11月,李、杨又打电话给刘,让其送一车面粉过来并保证连同欠款全部结清,刘又给李送面粉一车,计面粉款59600元,而李和杨却将销面粉款中的3万元偿还杨某某在某信用社的3万元贷款。之后,李谎称销售的面粉款尚未结回,实际上是其占为己有用于还债和个人消费。后李某某失去联系,致使刘被骗面粉款共计9.46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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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郑保生。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慈溪市支行。
2004年11月1日,“莫彩霞”在中国农业银行慈溪逍林支行中街储蓄所申请开立了卡号为9559980310182497415金穗借记卡,在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载明的莫彩霞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为522426198610112318。之后,该卡由本案原告郑保生持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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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介绍一个案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找到被害人某乙,对其说自己是红旗食品厂车间主任,有厂房要出租,并将乙带到红旗食品厂,让乙看到厂内的闲置厂房,表示因生产不景气这三间厂房闲置不用。后甲以红旗食品厂名义与乙口头约定租赁协议,乙将半年的租金40000元付给甲,后甲携款潜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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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利用房屋进行合同诈骗的多为非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伪造的房屋产权证骗取财物,但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伪造的房屋产权证实施诈骗的并不多见。那么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伪造的房屋产权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后逃匿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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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河南省某县居民谢某于2013年到该县某乡信用社申请贷款,该社信贷经理王某、马某在查询信用系统后得知谢某曾经在该社有不良贷款记录,遂告知谢某不能用自己身份证件贷款。后谢某在复印店中随手捡取段某某、张某等十二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使用段某某等其中五人作为借款人,使用张某等七人作为担保人申请贷款。在办理贷款过程中,贷款所需的申请人、担保人签字均由谢某一人所签。王某、马某在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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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段某,又通过段某认识了崔某、李某。2007年底,张某谎称能以3500元每平米的低价购买某高档小区的房子(当时该小区商品房市场价为11000元每平米),称自己和那个公司的副总关系很好,诱骗被害人段某、崔某、李某购买房屋。2007年1月底,三名被害人分别交付张某购房首付款9万元、8万元、4万元。张某将购房协议分别交给段某、崔某、李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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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诈骗罪的成立不仅要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即"非法占有目的"是成立诈骗罪的必备要件。行为人明知债务人无偿还能力,为清偿自己债权,帮助债务人虚构事实借款的,虽然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要件,但由于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能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行为性质只能认定为转移债务的民事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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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素。拥有职务之便的公职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属于受贿。即便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若谋利内容与他人的请托事项不具有基本对应性,其行为属于诈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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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签订的服务协议在性质上应属民事合同;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小病大医、空挂床位等手段,多开、虚开治疗项目和治疗费用,骗取医保资金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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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方式千奇百怪,近两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加盟生产型"合同诈骗,开始引起社会的关注。其作案手段一般是:涉案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某一产品加盟生产合同,合同约定由涉案公司提供生产设备、原料、工艺流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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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7年5、6月间,被告人刘玉荣对被告人洪家万、王永刚称钴精矿价高货缺,三被告人遂预谋以硫矿冒充钴精矿策划进行诈骗。为此三被告人以100元/吨的价格自安徽铜陵购得60吨硫矿,并运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