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王洪 《现代法学》2005,27(3):81-88
随着合同法定形式的本质已从“效力性方式”演变为“保护性方式”,合同的法定形式已具备多重功能,相对应地必须谨慎调和形式强制与形式自由间的冲突关系。我国《合同法》一方面打破形式主义的桎梏而改采同意主义,仅在个别情形基于立法政策的考量而实行形式强制;另一方面又考虑到严格适用形式主义规则所产生的不公平结果,而在该法第36条出现一般性的履行治愈方式欠缺的规则;但是,如何解释该条规定,却是一个历来就争论不休的问题。以信赖保护说作为履行治愈的理论基础,并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对其适用予以限制无疑是理性的选择。  相似文献   

2.
违法合同的效力判定路径之辨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及其司法解释对于纠正违法即无效的错误认识曾起到了历史性作用。但现有的学说及现行立法在就违法合同效力的判定路径上却存在着方向性的偏差,于司法实践并不具有真正的指导意义:区分民法内的强制规范与民法外的强制规范而异其效力,在我国并不可行;通过语义分析尚难以发现强制规范之所在;而将违法之法简单缩限为法律、行政法规上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不妥当,亦难以操作,且于价值及逻辑层面多有疑问;此外,将违法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予以并列,在逻辑上也有不合。故应将违法合同的效力判定纳入《合同法》第52条第4项,通过规范目的的发现及利益的衡量来最终确定违法合同的命运。  相似文献   

3.
孟国碧 《行政与法》2007,(1):100-102
1999年《合同法》的颁布不仅是合同法的重大发展,而且对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具有促进作用。但《合同法》的某些条款存在前后矛盾或自相矛盾之处,主要包括:第10条、第36条关于书面形式的弹性规定之间的矛盾;第25条、第32条、第33条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之间的矛盾;第34条、第35条关于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之间的矛盾;第140条、第25条关于合同生效的规定之间的矛盾及第140条的内在矛盾。上述条款之间的前后不一致或内在矛盾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或法律修订进一步完善,以减少当事人之间不必要的纠纷。  相似文献   

4.
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合同制度上基本不承认也不可能承认合同自由原则。然而,从承认社会主义经济也为商品经济以来,自强调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在合同法上也就确认了合同自由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这一自愿原则在合同范围内的体现,就是合同自由原则。在学者们草拟的《合同法(草案)》中明确规定了合同自由原则。《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中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经济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第六…  相似文献   

5.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0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法定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法定书面形式.……”和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所规定的书面形式,有学者认为是合同成立要件,亦有学者认为是生效要件。对于违反该条规定的法律后果,有学者认为应该一律  相似文献   

6.
任何国家都面临着如何平衡公共政策与合同自由间紧张关系的问题。就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原则上是不予强制执行和恢复原状的,但并非一出现违反公共政策的情形,合同就必然失去强制力。《第二次合同法重述》通过引入利益衡量的方法为违反公共政策合同的效力判断作了精细规范;同时又通过设置缓和技术对因违反公共政策而不得强制的合同予以充分救治,以此来最大限度地协调当代社会所面临的公共政策与合同自由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7.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直以来颇受争议,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与2012年出台的《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都是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规定,两者从文字的表面意义看貌似冲突,本文试图通过厘清《合同法》第51条与《合同法》第132条以及《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的关系,从而探索出无权处分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8.
试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试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利明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正如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  相似文献   

9.
梁琴 《政府法制》2012,(32):48-49
一、问题的提出 《合同法》52条第5项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近年来,这一规定开始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诟病,由于我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上的强制性规定太多,这委实对合同效力的打击面较大,因此在2009年《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对此规定进一步限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规定是针对管理性强制规定提出的。  相似文献   

10.
法律行为补正制度以法定的形式强制为前提,通过履行行为达到形式的目的,使无效法律行为变得有效.该制度与追认、确认制度存在明显区别.以履行治愈论代替合同补正制度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对形式强制的校正理论和事实合同的理论.法律行为补正制度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构建取决于对形式强制、合同无效的判定标准以及合同成立要件的法政策选择.  相似文献   

11.
《民法通则》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是符合“契约自由”原则的先进的立法观念的 ,但《经济合同法》却采取了与之相对应的要式主义的合同形式规则。现代合同法兼顾交易安全与交易便捷两项价值 ,合理地确定不要式主义与要式例外的合同形式规则。我国统一合同法反映了现代合同法的立法观念 ,对合同形式进行了完善和丰富。  相似文献   

12.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以法律形式首次确立提存制度,添补了提存在我国法律上的空白点。《合同法》第91条第4项明确规定提存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情形之一,并以第101条至104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风险责任、法律后果等问题,为提存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3.
实际履行作为违约责任形式之一,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新《合同法》第107条,第109条和第110条都对实际履行制度做出规定。但是笔者认为我国新《合同法》对于实际履行这一违约责任形式的规定仍不完善。本文将从实际履行的性质入手,分析两大法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关于实际履行制度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实际履行制度。  相似文献   

14.
<正> (二)关于合同订立问题 1.订立合同的形式要求不同《合同法》第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  相似文献   

15.
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了合同的治愈规则,但其立法模式则不尽合理。本文通过对德国法的法律行为治愈理论的考察,认为德国法模式很好的平衡了形式目的、意思自治和个案正义三种价值,进而提出我国应当借鉴德国法的先进经验,建立以无效为原则、以治愈为例外的法律行为形式规则,并不断丰富判例类型,以诚实信用原则对形式规则进行有效限制,以保证个案正义的实现。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与此前的三部合同法相比,《合同法》最引人瞩目的变化莫过于对合同的形式所作的规定了。《合同法》为合同形式确立了一个全新的立法模式,代表和反映着立法者的立场和视角的重大转变。在我国《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对合同形式的立法选择问题曾发生很大争论。有些人认为,新合同法应沿袭现行三部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规定,即除即时清结的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外,其他合同的订立都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合同不成立。另一部分人则认为,新合同法不应对合同形式作严…  相似文献   

17.
代物清偿与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的第三人履行之间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同一项合同关系,不可能同时是代物清偿和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的第三人履行。判断代物清偿合同是否附有条件,必须严格依据我国《合同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及其理论认定。代物清偿与保证可以构成合同联立。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内容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据此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还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从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  相似文献   

19.
问题之提出 我国《合同法》总则第二章为“合同的订立”,即合同成立的要件及其法律后果。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的结果。该章规定合同成立必须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实质要件之一——程序条件为合同法规定的要约和承诺制度,因此要约和承诺是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必经阶段。第三章为“合同的效力”,即合同生效的要件及其后果。合同法第44条,只要承诺生效时合同便成立,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一方面,当事人对自己的要约或承诺除法律规定的例外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另一方面,法律对合法的协议赋予法  相似文献   

20.
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适应市场经济便捷、安全的需要,在合同形式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一是扩大了口头合同形式的适用范围,体现了合同形式自由的理念;二是放宽了对书面合同形式的要求,为当事人提供了订立合同的更为广阔的空间;三是既不拘泥于合同形式,又对某些合同形式加以限制,坚持保护交易便捷、安全并重。新合同法在合同形式方面的突破,既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又符合国际通行做法,还有利于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是我国合同立法进步的表现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