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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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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我国公证工作改革的深入,公证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是,公证机构与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存在的"不正常"联系仍然难以割断,改制后的公证处"换汤不换药",独立法人地位得不到有效维护,相互间的不正当竞争愈演愈烈的问题也突现出来,导致一部分人将产生问题的原因简单地归咎到公证机构体制改革以后形成的以事业体制为主、多种体制并存,以及公证机构由四级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的格局上来,从而认为公证机构只能有一种体制,每个公证业务辖区只设一个公证处,并由县级设立和主管,这样就能维护公证处的独立法人地位,遏制住不正当竞争.因而提出在制定<公证法>时应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在县(县级市)、市辖区设立,在不具备条件设立公证机构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在设区的市级地方设立."这实际上是在公证机构设置的问题上,对原有的<公证暂行条例>作了基本肯定,对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及司法部关于设立省市级公证处的有关规定作了基本否定.公证机构到底该怎样设置,成为公证界关注和争论的焦点,也成为公证立法应慎重解决的关键问题.笔者认为,公证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公证制度本质属性的要求.  相似文献   

2.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证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执业监督,规范公证机构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证机构依照《公证法》和本办法设立。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  相似文献   

3.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对公证机构性质、组织结构和机构设置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公证机构既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也不是国家司法机关,而是国家立法许可,有专业知识并取得资格的人员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自律行业,是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机构应是由国家授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制"服务行业"。构建中国特色的公证机构,就要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国际公证行业接轨,从而促进公证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相似文献   

4.
正公证执业区域这个概念是在《公证程序规则》中首次提出的,其在《公证暂行条例》里称之为公证管辖或公证处辖区。公证管辖是从行政职权划分的角度提出的,是基于当时公证机构是带有行政性质的国家机关。随着公证改革的发展,公证机构的行政色彩逐渐弱化,特别是在《公证法》将公证机构定性为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后,需要对公证管辖这一概念重新定义。一、我国对公证管辖的法律规定我国《公证法》第25条规定了公证管辖,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  相似文献   

5.
樊平 《中国司法》2000,(4):43-44
公证机构作为一个以独立法人身份存在的社会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一样,不仅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且也必须有可供本社会组织存在和发展的资产。这些资产又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之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形资产对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及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随着公证工作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公证机构无形资产含量的认定和分析,已成为必须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一、公证机构资产种类及各种无形资产的来源和作用 (一)公证机构资产的种类。依据资产的存在形…  相似文献   

6.
(2006年2月23日司法部令第101号公布自2006年3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证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执业监督,规范公证机构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证机构依照《公证法》和本办法设立。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实行总量  相似文献   

7.
《公证法》第7条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根据该条,湖北省武汉市和宜昌市由于是设区的市,都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但武汉市和宜昌市不是一个级别的市。武汉是省会城市、大城市,宜昌是个地级市、中等城市,武汉市可以设立若干个公证机构.但宜昌市这一类设区的中等城市就不宜同样照搬。  相似文献   

8.
《公证法》第6条将公证机构定性为“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其中。独立行使职能和不以营利为目的,是公证机构性质的重心,或者说是公证机构性质的两个基本特征。而“不以营利为目的”更是宗旨和核心。充分理解和把握公证机构的非营利性质,有利于充分发挥公证在促进社会进步与和谐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字号原属营利企业名称中的区别性字词.为避免原公证机构中的地域名称对公众造成行政级别差异上的误导,《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在直辖市或其市辖区、设区的市或其市辖区设立的公证机构名称中必须有字号,该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文字组成,并不得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立的其他公证机构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公证机构对经核定的名称享有专用权。  相似文献   

10.
不予办理公证是指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公证机构发现证明对象不真实、不合法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的事由而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这是《公证法》和新修订的《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一项新的制度。它和终止公证一起构成公证程序的终结制度。法律法规列举了9种情况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笔者认为,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况还应特别程序(《公证程序规则》表述为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中的终止公证阶段。一、不予办理公证的法律意义、作用(一)有利于体现公证的职能作用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公证机构的职能是由国家法律授予规定的,具有唯一性、专属性…  相似文献   

11.
刘旻 《中国司法》2001,(4):41-43
公证机构界定为中介组织之后,在行使国家证明权时是行政主体还是民事主体?当事人与公证机构之间就公证事项的争议,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还是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解决?这在司法实践中还是一个比较模糊的问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笔者试从公证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公证的程序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对转型期公证机构诉讼地位的有关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在行使国家证明权时,公证机构不是民事主体 (一)公证机构与公证当事人之间的公证法律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过程…  相似文献   

12.
正我国公证机构性质该如何定位一直是困扰公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多年来的改革形成了三种不同性质公证处并存的格局。虽然2005年《公证法》第6条将公证机构界定为"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但仍未说明公证机构的性质,也未指明未来的发展方向。笔者认为,公证机构性质定位要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一系列客观因素,要从整体角度进行,坚持区别对待,不宜一  相似文献   

13.
袁野 《中国公证》2006,(2):24-25
一、机构整合的最好选择 公证市场化容易引发忽视公证质量和社会效益问题.这不仅与公证定性相悖,也会带来过度竞争,导致公证的公信力下降.进而危及公证行业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为确保公证机构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不应允许和鼓励公证机构进行证源竞争,因此,公证机构宜在市和县设立.省及市辖区不宜设立公证机构。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从体制上消除公证业务范围的重叠。目前在我国.对此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上有三种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4.
公证制度在西方国家,尤其是少数拉丁公证制度国家,经过几百年的规范与发展,已形成了一套与其政治制度、经济体制、法律体系和社会历史传统等方面相适应的体制模式。而我国公证制度建立较晚,并且公证机构的性质始终处于变革状态,特别是随着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不断变化,我国的公证制度、公证机构性质也一直处于探索之中。  相似文献   

15.
一、我国公证制度的有关规定及现状(一)《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也就是说,不论在哪个层级上设立公证机构,同一地区的公证机构都是在同样的层级上设立,公证机构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相同。该规定解决了我国公证机构设置方面存在的不合理状态,搭建了所有公证机构公平发展业务的平台。实践中,我国大多数  相似文献   

16.
《中国公证》2009,(5):60-61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审查自然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身份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相似文献   

17.
民商事登记改革与法定公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杨遂全 《法学研究》2006,28(2):33-42
我国现行民商事登记制度与民法原则多有不合。未来物权法或民法典应当贯彻权利外观自证优先原则,改造现行的权利证明公示机制,设立以民事赔偿为保障的法定公证,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中人作用。对国家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实行公证生效登记备案制,合理确定登记错误和公证错误时的赔偿责任,并设立法定公证情况下的国家投保责任。  相似文献   

18.
一、公证机构设置的组织形式 (一)新中国公证机构设置的沿革 80年代以前,中国公证机构的设置和公证业务的开展主要由各地法院进行.司法部重建后,开始着手进行公证机关的组织和业务建设,并于1980年3月发出<关于公证处的设置和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公证法规未制定前,直辖市、省辖市、县设公证处,不要设省、自治区公证处和地区公证处;所有公证处,包括办理公证业务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是代表国家办理公证行为的国家机关,其所出具的公证书效力相等,公证机关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公证处归司法行政机关领导.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这是继2000年7月31日国务院批复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方案》中的“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之后的成文法律规定。从“非营利的事业法人”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证明机构”,诚然是要把我国的公证机构作为近些年学界热衷谈论的“非营利性组织”、“非政府组织”的特殊品种来对待的。说“特殊”是指公证…  相似文献   

20.
《公证法》第39条设立了公证复查制度,而《公证程序规则》第十章又对公证复查程序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公证复查是指在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并提出复查申请时,公证机构通过对公证书的内容、办证程序等进行再次审查.以确定公证书是否有错误,如发现问题及时解决。①该项制度是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发生公证争议时的一项主要救济途径,旨在保障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提高公证的社会公信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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