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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把小时到几十个小时,航班无期限的延误在不断地挑战乘客的耐性。一方面,民航局专项治理航班延误工作;另一方面,航班延误险被人忽略。被"忽悠"的延误理由近年来,随着航班延误事件的频发,民航与乘客之间的冲突不断升级,甚至发展到触及公共安全的地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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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货物义务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很具有实践意义的一部分内容,CISG专门用整整一节的法条对这部分内容进行规定,其中包括了几种情况下保全货物义务的承担方及承担方式等。但遗憾的是,我国的《合同法》却未对保全货物做出任何规定,我国的学者也对此缺乏深入的研究。因此,本文想借对CISG中保全货物条款立法目的的法理分析,对其作进一步的分析和阐述,以此呼吁我国《合同法》尽早拾遗补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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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利益险有关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卖方利益险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的一种特殊险别 ,它以买方拒收时货物遭受承保风险所致损害为其承保内容 ,对于卖方的风险防范和利益保障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从卖方利益险的含义、适用范围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三个方面尝试对该险别进行详尽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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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时,英国《1994年货物买卖合同》和美国《统一商法典》在单轨制的模式下规定了拒绝接受货物制度。《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没有专门提出拒货权的概念,但其以介于单轨制与双轨制之间的模式,对拒货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我国《合同法》对于拒货制度的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对CISG的条文的取舍、修改和“创新”,其适用范围相比CISG更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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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作为促进贸易的一个手段,在国际贸易交往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根本目的在于实现货物的转移。因而,承运人将货物完整地交到收货人手里,必然是运输的题中之义。无疑,交货行为是承运人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但是,与之相对应的收货人的收货行为,却并非一项义务,而被冠以了提货权的名号。收货人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应以收货人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权为前提。反之,如果收货人不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权,则不具有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的义务。①因此,如果收货人不去提货,就会使承运人获得运费或者其他费用补偿的机会落空。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的利益如何维护就成了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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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指出买方可以根据公约以及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合同采取救济措施来弥补由于卖方不交付货物所属单据而造成的损失,对此文中做了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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