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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6,(2):72-81
类别股指经由公司股权各项子权利分离重组而创设的,权利内容各异的股份。系类别股法律规范与契约安排协作之产物。类别股立法干预之核心,在于恰当设置类别股章程自治之边界。如果强调类别股具有合同法框架中的契约性权利性质,则生成章程自治式类别股立法路径;如果着重类别股具有公司法视阙下的法定化权利性质,则形成类别法定及子权利法定两种法定主义式类别股立法路径。在深入分析类别股种类及立法选择的基础上,应区分公司形态,将三种类别股立法路径分别适用于封闭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及上市公司。如果资本市场对类别股资源的需求与既定的类别股法律规则产生断层,则类别股契约自治将以一种自下而上的回应力量,推动类别股立法向趋于公司自治的方向循序演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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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股东表决制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一项新举措,实践表明目前类别股东表决制自身仍存在诸多局限性。本文旨在分析类别股东表决制度局限性的基础上,力求找到克服局限性的途径和方法,不断完善我国的类别股东表决制,从而使类别股东表决制能够真正起到保护中小流通股东权益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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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权利与法律权利:区别何在?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宪法权利的主体是整体性的个人,法律权利的主体是个体化的个人或部分个人的集合体(法人).某一公民可以放弃自己的法律权利,但人民不可能放弃全体公民的宪法权利.宪法权利作为母权利可以派生出一群大小不等的法律权利(子权利).宪法权利不仅是重要的权利,还应是抽象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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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本质应该是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被一定的人群所普遍认许的"正当的事物"。权利应具备合伦理性特征,只有在人与人的关系中认识才有意义。由权利的合伦理性和社会性所决定,权利又具有相对性,受客观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定和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制约。构成权利的要素是复杂的,这些要素都或多或少在某种意义上接近或者反映着权利的本质。在理解和保护权利时,应持一种更为开放的、积极的态度,认真对待社会中出现的新的权利现象和权利诉求。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都有一个逐步发展扩大的过程,三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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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客体是权利设立的基础,权利的标的是权利行使的对象,权利的内容是权利主体自由意志的行使方式。权利的客体要结合权利的层次作不同的分析,第一层次的权利客体包括物质客体和观念客体。第二层次的权利是第一层次的权利动起来的结果,第二层次的权利客体原则上是第一层次的权利,但是通过第二层次权利创设出来的新权利种类有例外。第三层次的权利是第二层次的权利动起来的结果,其客体原则上是第二层次的权利,其后依此类推。权利客体和权利标的的区分对于第一层次的权利分类没有意义,但是对第二层次及以后的权利分类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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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权利是刑事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核心权利.无罪推定权利首先表现为一种应有权利,其次,无罪推定权利表现为一种法律权利,最重要的是,无罪推定权利最终需要表现为一种实有权利.对无罪推定权利形态进行探讨分析目的在于深化对无罪推定权利的科学认识,有利于加强对无罪推定权利的肯定和保护,有助于无罪推定权利的进一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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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成本──效益分析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权利冲突的存在导致权利成本的提高和权利效益的降低。权利成本和权利效益成反比关系,这种关系反映在权利交易的程序和结果之中。权利交易主要表现为产权交易,非财产性权利则是不可交易的;但是权利成本和权利效益的反比关系依然可表现为非财产性权利的主观效应。研究权利成本中不变成本和可变成本的关系,对研究权利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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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法学研究的一个热点,同时也是一个难点,而多数人权利与少数人权利的冲突问题,则可以说是难点中的难点。因为处理不好,它有可能导致民主制度的颠覆或多数人的暴政等问题;另一方面,我们的法治实践中确实又已经出现了相关问题。该如何面对?思考的结果,应坚持冲突的必然性原则,并优先保护高位阶的权利,这也是我们的法治实践所可能采取的一种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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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股类别表决的法理基础——用比较的方法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首先指出我国目前所谓的“分类表决”不太规范,应称之为“社会公众股类别表决”,以有利于公司法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统一的类别表决制度。然后分析了国外及港台的类别表决制度的法理基础,最后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了我国社会公众股类别表决制度的法理依据及其利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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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解决视角应该以权利位阶还是以权利平等为基础,一直备受法学学者的争议.本文从肯定权利冲突存在的观点出发,进而对权利位阶理论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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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一个不成为问题的问题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近年来 ,被法学界聚焦的权利冲突实际上是一个伪问题 ,是人们把权利本位绝对化导致的。任何权利都有特定边界 ,权利边界通过立法技术、司法解释、法律原则、公序良俗等是可以划定的。守望权利边界 ,就不会发生权利冲突 ;各种权利相辅相成 ,互不隶属 ,试图通过划分权利位阶来化解权利冲突 ,是徒劳无益之举。我们应该从权利本位转向权利边界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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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世界中的权利冲突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为了研究权利冲突这种法律现象 ,有对其进行科学的界定之必要。以合法性和正当性作为标准做出界定是不科学的 ,其结果将会导致对道德权利等其他权利的不尊重或把问题引向相对主义。从权利形态角度来看权利冲突 ,权利冲突包括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 ,也包括其他各种形态权利之间的冲突。权利冲突是由权利主体在权利实现和救济过程中引发的一种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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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5,(5):3-11
霍布斯是权利本位论的哲学奠基人。自然权利是其权利本位论的逻辑起点,是一种绝对的自由平等关系。从自然权利的自然平等和自然自由出发,霍布斯论述了权利本位论的三个基本主张:权利先于义务,权利先于权力,权利先于欲望(以及意志和功利)。首先,自然的和社会的义务(法律)都是有条件的,最初都源自于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是无条件的,是一切法律和义务的基础。其次,权利始终是目的,是第一位的,权力则是手段,是第二位的。国家主权和公民权利都起源于并服务于自然权利。最后,自然权利是人的本质属性,是欲望、意志、功利的前提,是一切政治性、道德性和社会性问题的开端。霍布斯的权利学说是彻底的权利本位主义,并因此为现代社会、政治和法律提供了的法理基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