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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于宁 《天津检察》2008,(5):24-24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何种选择性罪名。刑法中选择性罪名的选择要素包括犯罪主体、行为方式和犯罪对象三种。根据三种选择要素组合方式的不同,选择性罪名又可分为单一式和复合式两种,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只涉及行为方式这一种选择要素,因此属于单一式选择性罪名,又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涉及行为方式和犯罪对象两种选择要素,故属于复合式选择性罪名。修改前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是单一式选择性罪名,选择适用不存在问题,修改后的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相似文献   

2.
所谓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罪名情况。牵连犯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一、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二、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名;三、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犯罪之间有牵连关系,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手段或结果行为。一、牵连犯“数罪并罚”原则的确立我国刑法理论是关于牵连犯处断原则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从一重处断说。此种观点认为,对于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刑罚。二是数罪并罚说。这种主张强调,对于所有牵连犯均应实行数罪并罚。三是双重处断原则…  相似文献   

3.
一、刑事立法的必要性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不采取刑罚措施不足以遏制这种危害行为的漫延。然而,现行刑法没有规定相应的罪名,有的虽然作了规定,但罪状偏窄、法定刑偏低,致使司法实践中执法困难,不能及时有力的惩治这类犯罪。具体表现如下: 我国刑法第164条虽然规定了“制造、贩卖假药罪”及其为处的法定刑,但对于生产、销售劣质药品及医疗卫生保健器械危害患者生命健康的行为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却无明文规定,而且“制造。贩卖假  相似文献   

4.
在查处贪污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对赃款去向的交代多种多样。有的称,赃款用于“公务开销”、“业务往来”、“代垫业务费用”;有的说“赃款虽记在我的名下,但仍存在单位账上”;“赃款我没有占为己有,案发前就退清了”。也有的以赃款用到何处记不清楚,拒不交代赃款去向。归纳起来表现为三种类型:一是赃款使用正当;二是赃款去向不予交代;三是赃款挥霍,无法找到佐证。对这三种类型交代,是否影响取得赃款前的行为的定性,司法界认识不一,争议很大。有的认为,赃款去向不影响对其以前行为的定性。有的认为,赃款去向决定其以前行为的性质,这就是所谓的…  相似文献   

5.
反革命罪有无既遂、未遂之分,是我国法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之一,归纳起来不外乎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反革命罪没有既遂、未遂之分;二是认为不能一概而论,有的没有既遂、未遂之分,有的有既遂与未遂之分;三是认为从原则上应有既遂、未遂之分。持一、二种观点的同志,认为反革命罪或部分反革命罪没有既遂、未遂之分的理由有二:一是认为反革命罪的性质严重,危险性大(如背叛祖国罪,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等),故法律不要求犯罪结果的出现,只要实施了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就是既  相似文献   

6.
石镇荣的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还是触犯了两个罪名?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在持触犯一个罪名观点的同志中,有人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直接加以认定,也有人认为应直接认定为爆炸罪;有的同志则认为,石镇荣的行为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两个罪名,对石镇荣的行为应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见《人民司法》一九八六年第十二期),笔者对认定石镇荣犯有故意杀人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对以故意杀人罪直接加以认定和依据牵连犯的理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观点持有不同看法。现提出,供探讨。  相似文献   

7.
<正> 所谓并列式罪名,是指二个以上不同种的罪名并列规定在刑法分则的一个条文中,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罪的行为,就可以独立构成犯罪。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几种罪名之间,有它内在的联系,也就是此罪与彼罪之间,存在上下连贯的关系。例如刑法第122条并列规定了伪造货币罪、贩运伪造的货币罪。第二,几种罪名之间,不存在内在的相互联系,在这类并列式罪名条款中,规定的数个罪名彼此之间甚至其基本特征也根本不同,立法时为了简化条文,硬把它们捏在一个条文里。例如刑法第157条规定的二个并列式  相似文献   

8.
李文胜 《中外法学》1996,(1):28-30,36
<正> 我国刑法学者通常认为,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其中,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长期以来,这一观念在我国刑法学界处于主导地位,被认为是通说。但近些年来,也有一些学者对这一观点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一)、二特征说。认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两个:1.犯罪必须是对社会有危害性的行为;2.犯罪必须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二)、四特征说。认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四个:1.犯罪必须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2.犯罪必须是触犯刑律的行为;3.犯罪必须是有罪过的行为;4.犯罪必须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三)六特征说。认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六个:1.行为的客观性;2.行为的质物性;3.行为的客观危害性;4.行为的主观意识性;5.行为的违法性;6.行为的应受惩罚性。除此之外,对于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这一观点,也有学者提出异议,有的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应受刑罚惩罚性,有的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刑事违法性。  相似文献   

9.
选择性罪名是指一个法律条文规定二种以上有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司法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作为罪名,也可以概括定一个罪名,而不实行数罪并罪的情形.例如,刑法第164条规定的制造、贩卖假药罪,如  相似文献   

10.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初规定于 1 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 ,并为 1 997年刑法修订时所吸纳。近年来 ,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力度的加大 ,一批腐败分子相继落入法网 ,在对其适用受贿、贪污等罪名处罚的同时 ,还适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名处罚的情况逐渐增多。但是 ,社会各界对该罪名却产生了质疑 :有的认为处刑太轻 ,放纵犯罪 ;有的则认为是有罪推定 ,不利于保障人权。本文作者就完善该罪名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11.
<正> 一、关于类推犯罪的罪名问题关于类推适用罪名问题,从目前各地的作法来看,大体上有两种情况:一是以类罪名为罪名,二是以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罪名为罪名。这两种作法到底哪一种正确?我认为第一种作法是正确的,第二种作法不宜采用。我国《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才适用类推,那么适用类推的犯罪必然具有两个基本特征:1.必须首先是犯罪行为;2.必须是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根据这两个特征,凡适用类推的犯罪行为,总是先定罪,后类推,而不是先类推,后定罪。这就是说,凡适用类推的犯罪,其定罪的标准不是分则,而是其他的条文。  相似文献   

12.
对贩卖毒品罪中“贩卖”的理解,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贩卖”包括行为人实施非法转手倒卖和销售自制毒品的行为,并说明“转手倒卖”是指行为人以较低价格将其他毒贩的毒品购进,再以较高的价格卖给他人。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贩卖,是指非法的有偿转让,包括买卖、交换、批发和零  相似文献   

13.
目前,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对《新刑法》第217条(包括对原《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第1条)罪名的确定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认为应定“侵犯著作权罪”,此主张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的认可;二是认为应定“盗版罪”;三是认为应定“非法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或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罪。”笔者认为,以上三种意见所主张的罪名均不太妥当,不能体现罪名的本质特征。理由如下:一、从形式上来讲。刑法理论认为,罪名应是某种犯罪行为的最本质特征的简明概括。它具有简练、准确、规范的特点。据此来衡量以上三种罪名,…  相似文献   

14.
《刑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用语上有的是以罪名方式表述的.如“投毒罪”.有的是以行为方式表述的.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因此,理论上和实践中在理解该条款时,有“罪名说”和“行为说”两种基本观点。笔者较为赞同行为标准说,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只要实施了“该条款”所罗列的八种犯罪行为.就应当负刑事责任.其触犯的具体罪名是什么则在所不问。  相似文献   

15.
内幕交易罪是1997年刑法新设立的罪名,根据第180条的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分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两类,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但是并未明确规定内幕交易是否包含"建议他人买入或卖出"的行为.从而引起了理论和实践上的争议.有的学者指出.该行为属于内幕交易行为;[1] 有的研究者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应该将此类建议行为作为犯罪论处:[2] 还有的学者认为.内幕人员建议、劝说买入或卖出内幕信息所指证券的行为,是一种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  相似文献   

16.
破坏个体生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对此,人们的观点,基本上是趋于一致的。但对此类行为如何定罪处罚,法学界颇有争议,司法界也因认识不同而做法不一,从而带来同一犯罪事实出现多个认定罪名和处罚轻重严重失调的不正常情况。目前,对破坏个体生产的行为如何处理的意见,归纳起来大体有四种:一是以毁坏公私财物罪论处;二是以破坏集体生产罪论处;三是类推为破坏集体生产罪;四是在刑法中增设一新的罪名——破坏个体生产罪。笔者赞同在刑法中增设破坏个体生产罪这一观点。  相似文献   

17.
在《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对《刑法》第312条修改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确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当前,对该罪名的理解存在一些分歧。有人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于复合式选择罪名,该罪名包括“掩饰”、“隐瞒”两种行为和“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两种对象,可以分解成多个罪名。有的人认为该罪名属于单一式选择罪名,只存在犯罪对象之间的选择,掩饰与隐瞒之间不存在选择关系。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18.
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严重侵犯婴幼儿的人身权利,对婴幼儿亲属造成极大精神损害,许多家庭因此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而现行刑法对此行为却没有单独设立罪名,笔者认为不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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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近几年,在我国有的地方绑架行为死灰复燃,尤其是劫持独生子女作为人质,勒索钱财或获取其他利益的行为屡见发生。然而,现有我国刑法无一条文能恰当地处理绑架行为,唯有增补绑架罪一条,才能稳、准、狠地打击这类犯罪。绑架犯罪定什么罪名,意见不一。有人主张将绑架行为定为掳人勒赎罪,更能明确该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认为“勒赎”的范围应限于“索取公私财物或其他财产性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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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职务犯罪侦查局”专职侦查职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侦查权。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有三类:一是贪污贿赂类犯罪案件,涉及罪名12种;二是渎职类犯罪案件,涉及罪名34种;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涉及罪名7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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