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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登记后,公司股东具有未履行出资、未全面履行出资、抽逃出资情形的属于股东未按上述规定或约定履行出资义务,该出资义务或同时来源于法定或约定,股东违反该义务使相关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或遭受侵害,由此产生股东出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是由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引起,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却不限于该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或相关责任主体或承担违约责任、资本充实责任、补充责任和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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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昀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8(3):12-15
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是指发起人违反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约定,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对公司承担的交付出资财产义务的行为。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会产生对其他守约发起人、公司以及特定情形下的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从现行民商事立法看,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时对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性质上并非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而是一种公司法上的特殊的独立的债不履行责任。当然,如果将来相关民商事立法有较大的修订则另当别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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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榅平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6,19(4):41-47
附随义务是债务人基于诚信原则,为维护债权人的固有利益,在给付义务之外所负担的必要注意及保护义务。在判断附随义务存在与否及其履行与否等问题上,债务人主观因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而附随义务的违反以过错为归责原则,这符合附随义务的性质、目的及交易实践。违反附随义务,债务人应当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其最主要者,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例外情形还可成立强制履行和违约金责任,及构成合同解除之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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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9条、第26条规定了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这是政府环境保护义务的宪法渊源,而是否已经建立有效、全面、系统的责任制度来保障各级政府履行其环境保护义务作为落实政府环境保护义务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府环境保护义务的制度保障。现阶段,我国环境法所规定的政府违反环境保护义务的责任制度并不完善,包括政府环境法律责任规范与政府环境义务的不匹配、政府环境法律责任具体内容的有效性不足和政府环境法律责任实施机制的有效性不足三个方面。鉴于此,一是应当通过配套立法将环境法中规定的政府环境保护义务具体化和明确化,从而为管理性"结果导向"环境法律责任和行为规则性"行为导向"环境法律责任的适用创造基本的前提;二是应当完善政府违反环境保护义务法律责任的责任形态,包括完善"惩罚性"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和确立政府环境监管失职的赔偿责任和生态修复法律责任两个方面;三是通过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来健全政府违反环境保护义务责任制度的实施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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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玲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2):76-78
民事义务的来源包括法律规定的义务、当事人约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和先行为引起的义务。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如果权利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合法,无需过问该权利的来源是否合法,违反该权利对应的义务就会产生民事责任。如果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不合法,相应的"义务人"就不会有履行该"义务"的法律要求,违反该"义务"自然不会产生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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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数据授权运营制度是近年来政府数据对外流通共享的创新制度,其应当在公共物品理论、数据财政理论、激励法学理论、双重失灵理论基础上实现理论跃升。从各地的实践探索以及初步建立起的相关制度内容上看,存在主体资格有待规范、数据处理范围不清、收费定价和收益分配方案有待明确等问题。对此,应当明确不同授权模式中授权主体的最低层级限制、明确被授权主体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资格限制,限定供给侧数据为具有经济价值的有条件开放类数据、限定需求侧数据为去标识化数据并制定产品服务清单,明确收费的公益性质和定价的保本标准、明确由运营机构获得运营收益由政府获得税费收入的分配方案。以此通过制度跃迁平衡政府数据授权运营制度中的公益性与私利性、福利性与营利性、安全性与收益性,从而助力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和数字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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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左学和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2(2):14-17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性质大致有四种学说 :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诚实信用原则说。我国《合同法》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 ;缔约相对人受到损失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其他民事责任之间有明显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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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交易所面临数据收集能力与数据转让动力不足,合规性、合质性、合价性不确定的供需障碍,致使其难以发挥配置数据资源、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的作用。梳理研究现状,“数据信托说”“数据使用许可说”“‘交易所化’路径”可以作为数据交易所机制重构的思路。通过数据信托对数据权益进行解构与重组,将数据信托受益权、数据信托管理权、数据产品使用权分置于数据主体、数据供给者、数据需求者,在长期激励与信义义务约束之下开展数据管理,并进行数据信托受益权标准化交易与数据产品使用权透明化交易,可有效回应数据交易各方的多元诉求。基于数据信托的数据交易所机制的构造应立足数据信托的设立与治理“一核”,贯通数据信托受益权的标准化交易机制与数据产品使用权的透明化交易机制“两端”,在承袭既有经验基础上,对数据信托及交易所产生的新情况给予特别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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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雯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8(3):14-19
单位在消防安全领域的责任定位、责任配置以及与政府及其行政部门相互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是消防安全社会化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单位是自身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基于其社会优势、经济力量以及消防安全的公共性要求,单位有义务在其能力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社会责任;应当建立单位与政府及其部门的责任良性互动机制,并进行相应的制度安全,以整合全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消防安全环境的改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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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源的规模化流转可通过以数据经纪人为媒介的场外交易和以数据交易所为中心的场内交易方式实现。从数据场内交易的视角出发,构建数据要素的可信流通制度体系既有规则参考性又有现实必要性。数据财产权利的初始取得以被处理数据已有效公开或授权为前提;数据财产权利的继受取得以法定优先权益充分保障、数据提供方有经营收益权为前提。为建立数据可信交易体系,应对数据流转中的违约风险,法律应当明确交易所的功能定位与数据登记的法律效力。数据交易所是以公益性为主、市场化运营的交易组织者与市场监管者。数据登记具有合法性确认、权利对抗和存证等多层次的法律效力,但登记并非数据流转的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