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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传统观念认为正犯等同于实行犯,但是通过对一些具体正犯类型的考察可以发现,当前理论中的正犯概念已经远远超出了实行犯的范畴.德日刑法对正犯做出扩张解释,源于区分制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错误地理解了决定刑罚的因素,混淆了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的功能,引发了解释论上的混乱.只有通过学说重塑立法,将正犯解释为主犯,把帮助正犯解释为从犯,才能使区分制走出困境.  相似文献   

2.
双层区分制下正犯与共犯的区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钱叶六 《法学研究》2012,(1):126-143
世界各国刑法关于共犯体系的立法存在着"单一制"与"区分制"两大类型。中国刑法中的共犯体系在解释论上可归结为区分制,如何区分正犯与共犯亦是中国共犯理论必须回答的问题。在德、日刑法中,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具有同时解决参与人的定罪和量刑的双重功能。在此种单层区分制下,重视参与人在不法事实实现过程中的实质支配力或作用大小的犯罪事实支配理论、重要作用说有其论理上的妥当性。中国刑法对参与人同时采用了分工和作用两种并存不悖、功能各异的分类标准。分工分类标准下的正犯与共犯旨在解决参与人的定性及其间的关系问题,而不直接决定和评价参与人的刑罚轻重,承载量刑功能的是作用分类标准下的主犯和从犯。在这种双层区分制立法模式下,正犯与共犯的界分宜采以构成要件为轴心的实行行为说。  相似文献   

3.
论德日刑法的犯罪支配理论与共谋共同正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红艳 《河北法学》2011,29(9):176-183
正犯与共犯如何区分是长期困扰欧陆法系刑法的一个理论难题,而犯罪支配理论则是欧陆刑法中区分正犯和共犯的重要学说之一。犯罪支配理论认为正犯指对于整个犯罪过程,具有操纵性犯罪支配地位的人,而共犯只是整个犯罪过程中的边缘角色,不具有犯罪支配地位。源起于德国的犯罪支配理论不仅能够有效区分正犯和从犯,也能对在日本风行一时的共谋共同正犯提供理论依据,从而深化欧陆刑法共同犯罪理论研究,以便更好满足刑事司法实践之要求。  相似文献   

4.
陈毅坚 《北方法学》2010,4(4):38-47
对于最终没有实行犯罪行为的参与共谋者,应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存在很大争议;不应一般性地承认共谋共同正犯,而应将“共谋”的共同参与区分为支配型共谋与对等型共谋,相应确定不同的参与人类型。德国学理和判例创立“正犯后正犯”法范畴,并运用基于有组织的权力机构的“组织支配”解释间接正犯性,通过展现德国该问题域的实践进路、理论论争和最新发展,为中国语境下解释组织支配和寻求处理支配型共谋的中国路径提供经验图景。  相似文献   

5.
刑法教义学研究的中国主体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刑法教义学既包括教义学方法,也包括教义学知识;教义学方法是无国界的,但教义学知识是对一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所作的解释,因而是有国界的。德日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表明,共犯的定罪与量刑均取决于正犯,因而决定了其共犯理论必须采取实质客观说以区分正犯与共犯;而中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表明,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是截然可分的不同层次,因而在正犯与共犯的区分上采取形式客观说就足以解决问题。中国刑法和德日刑法对侵占罪规定的成立要件并不相同,"拒不退还"、"拒不交出"在中国的侵占罪中是一种客观处罚条件,是独立的行为要件,因而不能将其融入"非法占为已有"的含义之中。中国的刑法教义学研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要以中国刑法的规定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并受其严格约束;要真正构建中国的刑法教义学,必须唤起研究者的主体意识。  相似文献   

6.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基于国家信息行为的三方性特征在合宪性审查中采用了偏离自由权三阶审查模式的回应方式:增加了"保障内涵"(Gewhrleistungsgehalt)的审查标准,同时把"侵害"(Eingriff)概念扩展为"损害"(Beeintrchtigung)并以宪法未明文规定的"国家领导任务"(Aufgabe der Staatslei-tung)建构国家信息行为的正当性基础。在观察基本权利教义学结构与面貌变动的基础上明确了:基本权利教义学以提供理性化之法律适用并达成个案之基本权利保障为目的,面对多变的国家行为形式具有开展的弹性与适应变迁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7.
面对网络共同犯罪中帮助行为的危害性超越和独立性的突破,传统共犯理论略显手足无措。应当坦率地从罪情演变和理论套路的紧张关系出发进行对话,理解和完善既有的司法规则和立法条文。形式共犯论可以解决部分问题,但实质共犯论下的共犯独立性思路更为有效。司法实践对于网络共犯的制裁进行了探索,形成了三种模式并存的态势,构成了正犯化的三种途径,也面临着定量标准协调和罪刑法定限制的问题。立法修正从特殊帮助行为的正犯化到一般帮助行为的正犯化,都需要厘清其性质争议和正当性质疑,进一步完善犯罪圈与罪刑相当。共犯行为的正犯化需要司法解释和立法完善的双轨推进。  相似文献   

8.
犯罪参与类型的设置在本质上是对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解释,以此为理论基点,在犯罪参与立法上形成了一元参与体系与二元参与体系。在二元犯罪参与体系之下,以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为代表的实质客观说形成了正犯界定的实质化倾向,但此种理论学说完全颠覆了其赖以建立的前提即基本构成要件与修正构成要件之间的制度性区别。我国刑法学界传统观点在共犯人类型上形成的分工分类法与作用分类法的认识过于表面化,对于犯罪参与类型与构成要件之间的关联应为学界研究的重点。  相似文献   

9.
本文由“孝子弑母”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科处刑罚为切入点,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分析了帮助自杀行为不同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也不具有间接正犯的性质.根据实行行为的定型性理论,厘清了“复杂的帮助自杀行为”和“单纯的帮助自杀行为”两种样态,认为只有“单纯的帮助自杀行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帮助自杀行为.基于对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刑法谦抑性和情理法相结合的综合分析,帮助自杀行为不具有刑事可罚性,在我国不应作为犯罪来科处刑罚.  相似文献   

10.
11.
刑法教义学体现出体系性和封闭性,但晚近以来,随着不作为犯等可罚性基础边缘领域的认定难题出现,单靠刑法教义学之知识已经不能完全处理相关问题。通过学术史梳理可以发现,形式客观说不能解决不作为共犯的边界问题;加入规范因素的形式客观说则摒弃了原本的形式理性,添加了大量主观、恣意且模糊的规则。德国刑法学界出现了加入社会学理论等相关知识的流派,以义务犯理论为代表,虽然可以解决不纯正不作为共犯的认定问题,但可能无法达到刑法教义学所要求的体系性。经过了社会理论知识的扩展和刑法教义学者自我阵地的坚守,可以发现刑法教义学应当坚持一定开放性基础上的封闭,即将社会理论等其他学科的知识转化为刑法教义学的语言纳入理论体系至终。  相似文献   

12.
公共秩序是国际私法中排除外国法适用以保护法院国利益的重要制度,被誉为国际私法的"安全阀"。但由于其内涵极大的模糊性,导致公共秩序制度极富弹性,从而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几乎成为决定该制度适用质量的唯一因素。因此,如何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好地在实现公共秩序功能和摒除公共秩序弊端之间找到合适得位置,成为当今公共秩序制度发展至关重要的一步。笔者期望能对此做一些有益的探索。  相似文献   

13.
14.
夏伟 《比较法研究》2019,(3):172-183
我国"主从犯体系"不同于德日区分制体系,主要表现为作用分类法与分工分类法具有实质差异、主犯判断与正犯评价存在根本区别。在欠缺身份犯总则性规定的前提下,不宜直接运用德日区分制体系下的"共犯与身份"理论来解决相关问题,而应当对其进行中国语境的转化。据此,"违法的连带性"应转换为"违法的共同性","责任的个别化"应蜕变为对"不法程度"及责任要素的双重评价。故而,在"主从犯体系"下,身份的作用仅限于两点:一是在整体上或共同违法意义上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从而在非身份者与身份者实施的共同犯罪中,身份者未必都是主犯,也可以是从犯或胁从犯;二是在归责意义上,非身份者的责任在同等条件下相对于身份者会有所克减。  相似文献   

15.
中国与东盟的能源安全合作主要存在能源产品出口限制、能源运输安全威胁.南海争端国际化等问题,应当注重联合国、WTO、CAFTA、ECT、NAFTA等国际组织和条约在保障中国与东盟能源安全合作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6.
宪法学的历史源远流长,不同时代的宪法学承担不同的学术使命。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中国宪法学以其学术逻辑与主体性,推动了社会发展与进步,确立了自己的历史方位与功能。通过对宪法学学术使命与功能演变过程的分析,对宪法学30年发展中的若干基本问题进行了学术反思,提出“后30年宪法学”发展的基本课题。  相似文献   

17.
王志远 《法律科学》2013,(6):159-168
在日本共犯制度实践思维当中,以“何为共犯之‘共同”’这一提问为代表的“主体间思维”,以及由此产生的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和所谓共同意思主体说等共同犯罪本质观念一直被作为解释参与犯成立条件和解决和诸多疑难问题的当然前提。然而,“主体间思维”在运用过程中存在“学说贯彻不彻底”、“主体间思维超越”和“学说内部分歧”等三种理论现象,充分说明了其解释能力的有限性。相比之下,德国共犯实践中的“单方化思维”对于共犯问题的解释解决显然具有“主体间思维”无可比拟的优势。这一对比告诉我们:同样在我国共犯制度实践中被运用着的“主体间思维”并不具有当然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8.
19.
巢超 《研究生法学》2008,23(5):93-99
作为一种具有相当影响力的社会思潮,后现代主义的幽灵已经侵入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在社会学、历史学、文学、政治学和哲学等学科引起了不小的轰动,甚至导致其中一些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的转变。行政学也遭遇了后现代,一些国外的行政学者运用后现代主义的思维模式和研究方法,对行政学进行了新的阐释和分析。一些中国行政学学者也将后现代思想引入国内,希望在中国行政学领域进行一些革新。但由此引发了几个问题,如后现代主义到底是什么?其研究方法是什么?后现代主义给行政学带来什么新内容?而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后现代主义是否适合中国行政学?本文将围绕这几个问题展开阐述,并做出解答。  相似文献   

20.
正近年来,中国法学研究日益呈现出两种研究进路之间的竞争。以一些理论法学者为代表的社科法学倡导者,强调"不断从各个学科汲取新的知识"去"发现法律制度或具体规则与社会生活诸多因素的相互影响和制约";1而以一些部门法学者尤其是民法、刑法学者为代表的法教义学倡导者,则强调以法律文本为依据,"遵循逻辑与体系的要求,以原则、规则、概念等要素制定、编纂与发展法律以及通过适当的解释规则运用和阐释法律"。2前者预测,若按照目前的法学发展趋势乐观估计,"大约30年后,法教义学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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