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张小玲 《法商研究》2006,23(3):102-108
对于检察机关起诉时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法院能否变更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变更,均取决于诉判同一原则的要求。以诉判同一为尺度,我国立法应当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权力,并建立相应的程序机制;确立“规范性事实同一性”作为判断“公诉事实同一性”的标准,限定人民法院变更指控事实的范围。  相似文献   

2.
吴国喆 《法学家》2020,(2):88-102,193,194
事实因果关系不明的侵权,意味着被告行为是否是原告特定损害的事实上原因,无法得到符合标准要求的证明,因此具体因果关系的认定非常困难。比例因果关系用以确定致害因素与特定损害结果之间的可能性联系及其比值,具有推定性和评价性特点,是解决这类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的技术工具和关键因素。比例因果关系的确定需经过一般因果关系的确定和与个案具体情况的比对这两个步骤,其"比例"数额的确定是在综合考虑各种事实因素和酌定因素的基础上,参考有关数据进行的综合评价,用于恰当分配被告的责任。比例因果关系是法律思维从确定化向灵活性转变的产物,具有相当程度的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3.
法律事实的含义   事实,汉语词典释义为:事情的真实情况。关于“事情”,该词典则释义为:人类生活的一切活动和所遇到的一切社会现象。如果撇开人们的主观因素来看,其本质特点应为客观实在性,我们将这样的事实叫做客观事实。   人们生活中所称的事实一般是指人们对客观事实感知的结果,渗透了人们诸如认知能力、道德品德等主观因素,我们把这种事实定义为一般事实。   如果用法律的标准对一般事实做出评价,能对人们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产生意义和影响的,我们则称之为法律上的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近乎于理想化的状…  相似文献   

4.
罗鸿燊 《清华法学》2024,(1):191-208
婚恋类诈骗说明,内心事实型欺骗的可罚性并非不证自明。事实是欺骗行为的对象,而内心事实在本体构造上具备三个属性:它的内容具有未来性,并指涉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兼具形式上的现在性。第一、三个特征令其无法满足事实主义视角里的可证实性要求,而第二个属性则难以符合规范主义路径中的可信赖性标准,原则上内心事实不应是欺骗的对象。但是,一旦内心事实在社会交往中被法律规范义务化,被害人个体自由转化为受诈骗罪规范目的保护的交往自由,那么内心事实成为真相权利的内容,则例外地可被欺骗。此时刑法应坚持从属性,结合民商法规范对义务进行识别与判定:婚恋诈骗中行为人对婚姻行为的内心态度无法被义务化,其不是在进行规范意义上的欺骗;不法原因给付中给付方也不享有期待履约的民事权利,不应在财产损失而应在欺骗行为上阻却构成要件;在“航延险”等保险诈骗中,虚构、隐瞒乘机之内心意愿不属于虚构保险标的。规范世界不应迁就而应该形塑事实世界。  相似文献   

5.
在危急事件发生的过程中,有时伴生着一种人们称之为“见死不救”的现象。“见死不救”行为是否应被定罪一直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定罪是以事实为根据的,只有在事实已被认定的前提下,才能作出法律评价。“见死不救”行为的事实构成到底如何?社会心理学关于亲社会行为发生的理论,有助于我们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见死不救”行为进行解读,从而作出准确的法律判断。  相似文献   

6.
南京李某“冒用他人名义”购买飞机延误险案的争论本质,是诈骗犯罪中“虚构事实”客观构成要件的“冒用他人名义”行为的界定问题。根据民法规则,“冒用他人名义”所表现的名义主体与实际行为主体的形式不符,并非当然地具有民事违法性,其民事法律效力应根据实质的二阶层路径进行评价。基于统一法秩序要求,刑法中的“冒用他人名义”认定应在民法二阶层评价基础上展开。具体而言,在主体资格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冒用他人名义”行为在具有民事违法性的基础上可能构成诈骗犯罪中的“虚构事实”;在主体资格开放性的法律关系中,单纯的“冒用他人名义”行为因不属于民事欺诈,而不能被认定为诈骗犯罪中的“虚构事实”。  相似文献   

7.
一、再生证据的概念 “再生证据”是一个相对概念是相对于“原生证据”而言。所谓原生证据,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中,侦查主体为着手开展侦查之前,业已形成的反映该犯罪事实及其它案件事实的一切证据事实。不言而喻,再生证据就是指犯罪嫌疑人及其利益关系人,以  相似文献   

8.
论刑事和解事实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志毅 《现代法学》2011,33(2):116-124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司法行为,以一定的事实为基础。刑事和解的事实观应当有别于普通程序的事实观,分为入案事实和出案事实。入案事实只要达到立案标准即可,出案事实定位为基本事实清楚为宜。同时,在刑事和解中也应当承认合意事实的存在。与刑事和解事实观相适应,关于破案和错案的观念也应当作相应的调整。  相似文献   

9.
<正> 理论界围绕着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1条第1款属于何种推定展开争论。有的学者认为《补充规定》第11条属于事实推定,有的学者认为第11条属于法律推定。 主张事实推定的理由,主要有三点;(1)从推定的概念出发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推定是已知的基础事实,来推断假定存在的推定的事实。离开基础事实就无法进行推定,因而椎定的过程也就是借助和应用基础事实过程;(2)刑事推定是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办案人员在刑事诉讼中针对具体犯罪人和犯罪事实所作出的,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是由司法人员推定出来的并不是在证据的证明下揭露出来的,没有司  相似文献   

10.
论物权行为的“二象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物权行为不仅具有法律行为属性,而且具有事实行为属性,意思表示和事实行为是物权行为的“两项要件”,但在现实形态上必须将其理解为一项行为,此也正是物权行为“二象性”之特征,亦与实践法律行为根本不同  相似文献   

11.
"法律事实"概念的法哲学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从法哲学的角度对法律事实这一概念进行了分析 ,认为法律事实是客观事实的一种 ,并不是有些人所说的“经验事实”或“主观事实” ,也不是“法律证据”、“法的事实”、“事实上的法” ;法律事实与其它客观事实的区别只在于它对法律有意义 ,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具有历史性、间接性 ;法律事实是由事物、事物的运动及其结果构成的 ,可分为物的方面和人的方面 ,而人的方面又分为外部行为和内心活动两方面。对法律事实的认识是通过对证据的认识进行的 ,而这一认识是很复杂的 ,不同历史时期 ,人们把对证据的普遍性认识固定在法律中 ,因而形成历史上特定的证据制度。人们对法律事实的认识与法律事实本身的一致是相对的 ,也就是说 ,其真实性是相对的 ,从程度上来说可以分为两种 ,即形式真实和实质真实。人对法律事实的认识的相对性和差异性决定了司法工作中“以事实为根据”的事实只可能是客观事实或法律事实本身 ,而不能是法律工作者内心对事实的认识或一般所说的“经验事实”、“主观事实”。  相似文献   

12.
本文从价值哲学和逻辑学的角度,对“事实”理论作了全面系统的考查和分析,强调指出“事实”是主体对客体进行价值评价的过程,是主体能动性的表现,从而为“真实是新闻生命”这一基本观点提供了理论基础;本文还联系法新闻实际,指出法新闻工作者要在尊重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做到尊重法律“事实”与发挥主体能动性的统一。  相似文献   

13.
一事实认定:从神示化到科学化 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之一,因国家强制力的存在而具有了更强的可实现性;因具备当事人的程序参与而具有了一定程度的正当化,而其最大的正当化基础则在于做出判决的基础建立在对事实正确认定的基础上,根据正确认定的事实做出裁判包含了一种朴素正义观,即“每个理智的人都该为自己行为的结果负责”,这种法律上的自我责任区别于封建时代的株连等连带责任,从传统民法中实行的“过错原则”到古典刑法主义者倡导的“意志自由”理论都体现了自我责任的原则。直至今日,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两大诉讼中,也都强调裁判的做出应基于正确的事实认定基础上,即使以“形式真实”为证明标准的民事诉讼中,也并未放弃对“发现真实”的追求。  相似文献   

14.
对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事实判断说”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私法学界普遍认为法律行为的成立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实际上 ,无论是从立法、司法还是价值哲学的层面来讲 ,法律行为的成立均非事实判断。法律行为的成立不能如我国多数学者所臆想那样被化约为“是不是”法律行为的问题 ,而毋宁是“应不应是”法律行为的问题。法律行为的成立之所以易被误认为是事实判断问题 ,其主要原因在于关于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规范属于裁判规范、价值判断语言表述的复杂性且法律行为成立与有效制度分工有异。类如法律行为的有效 ,法律行为的成立同样也属于价值判断 ,并且属于价值判断中的规范判断。  相似文献   

15.
传统刑法理论对“危害行为”概念的界定实际上只是对现实生活中犯罪行为“原型”的简单实然描述,这与它作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之一的地位是不相符的。犯罪构成是立法者从众多犯罪行为原型中抽象出的并体现其利益与价值观念,作为评判行为是否具有“犯罪性”的“模型”或最低度的条件。因此,四大要件只能表征各自不容交叉的特定涵义。“危害行为”只是自然意义上的“身体动静”。故而其表述是欠妥的,宜更改为“行为要件”。同时,在犯罪构成评价前探求一种前置的行为概念——“行为事实”,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犯罪行为”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身体动静。  相似文献   

16.
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重新释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蔡彦敏 《中国法学》2001,(2):157-166
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向纵深持续发展的情势下 ,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重新释读十分必要。作者认为 ,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包括法律上的实体纠纷事实和程序上的事实。法律上的实体纠纷事实具有集客观性、正当程序性、主观性于一体的性征。而对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奉行 ,要求我们特别关注法律的局限性与法官的能动性问题 ,探究有关法官基于自由裁量权补充发展法律及其与以法律为准绳的关系。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可以指引法官充分认识自由裁量权的性质并具有对法官能动司法过程的程序保障和规制的重要功能  相似文献   

17.
于成江 《政法学刊》2007,24(2):21-24
侦查阶段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是运用证据“重建”的法律中规定的案件事实,“重建”的案件事实是对客观事实的虚拟性再现。“重建”案件事实的方法主要有:搜集材料,识别案件的事实特征;分析案情,在思维上建构案件事实;查证核实,重新评价建构的案件事实;完善证据,确认案件事实。  相似文献   

18.
董坤 《法学家》2022,(1):114-127
补强规则中的口供是指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被告人供述,补强证据是口供外的其他法定证据,与口供没有同源性。借鉴域外的“罪体标准”和“可信性标准”,根据补强对象的不同可将口供补强模式划分为罪体印证补强模式、隐蔽性证据(细节)补强模式和口供事实补强模式。我国不宜采口供事实补强模式,但可结合罪体印证补强模式与隐蔽性证据补强模式,将补强对象范围限定在“结果、犯罪行为和主体同一”三个客观面。三个客观面的补强意味着案件事实认定上的两大效果:一是可判断“犯罪已发生,该人有参与”,以降低假案冤案出现的风险;二是口供的可信性得到补强,所涵盖的主要犯罪事实可推断为真。然而“部分为真则全部为真”的推断逻辑仍不免产生质疑,但口供补强规则是定罪规则,并不排斥仅有口供仍可认定案件的部分事实或情节。当然,为确保口供补强规则适用的可靠性,可从口供合法性以及供述动机等外部保障机制再行审查。  相似文献   

19.
在刑事诉讼中,以动态的裁判对象为视角,诉讼事实可分为案件事实、公诉事实和裁判事实。其中,案件事实是侦查标的,公诉事实是控、辩、裁三方诉讼行为的指向,裁判事实是庭审终结所确立的结果事实。对裁判事实的分类,具有明确法官的裁判范围并界定控辩双方的攻防目标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0.
美国的检察官在进行控诉时享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起诉无效”与自由裁量的考查基准有着很大的差异,前者有证据、目的、成本、法律规范,两这些要素不属自由裁量的考虑范畴.如果对“起诉无效”进行事实描述,可以得出“起诉无效”的概念只是对成熟的“陪审无效”制度的模拟或类推;如果对“起诉无效”进行原因描述,除上述要素外,价值观、社会正义、公共利益、当事人权利等也是必须的考量因素.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