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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八)》的颁行确实部分优化了我国刑罚体系的结构.但它的一些规定又使我国刑罚体系的结构出现了新的不协调。第一,“延长生刑”后刑罚体系结构的再协调问题。从整体上看,死刑罪名的减少、年满75周岁的犯罪分了不适用死刑、新增应当缓刑的对象、确认坦白从宽等都有降低刑罚的作用,但生刑的调整特殊累犯范围的扩大、数罪并罚总和刑期的增加以及盗窃、敲诈勒索等常见犯罪入罪门槛的降低或者刑量的增加又会抵消上述轻刑化取向的积极效应。  相似文献   

2.
《法学》1991,(1)
刑法中的累犯制度,关系到激励曾经犯过罪的人弃旧图新、重新做人,和防止他们继续作恶、危害社会,故各国刑事立法对此十分重视。我国1979年刑法中的累犯制度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三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反革命分子,在任何时候再犯反革命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其后,于1981年6月1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规定:“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从  相似文献   

3.
一、再犯的含义 何谓再犯?我国刑事法律中并未作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再犯是与初犯相对而言的,初犯是指没有因犯罪而受刑事制裁记录的第一次犯罪即被抓获而受刑事制裁的情况,就字面而言,再者,复也。再犯就是再次犯罪,重新犯罪,犯罪次数至少二次或二次以上。  相似文献   

4.
贩卖毒品罪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不是一个新罪,但对于该罪的未遂问题一直未曾引起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的重视。到目前为止未曾见到过对该罪未遂问题的系统论述,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未遂形态也很少认定,那么是不是在贬卖毒品罪中没有或者很少有未遂这种犯罪形态呢?笔者认为:贩卖毒品罪中存在未遂这种犯罪形态,在司法实践中,未遂这种情况也很多。本文就贩卖毒品罪存在不存在未遂问题及贩卖毒品罪未遂的表现形式进行初步探讨,以引起法学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一、贩卖毒品罪存在不存在未过问回所谓犯罪未遂,…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涉毒犯罪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其中贩卖毒品罪在涉毒犯罪中占绝对比重。然而,理论和实践中在对贩卖毒品既未遂的界定、介绍毒品买卖如何定性、以运输方式参与贩卖毒品与运输毒品罪如何区分等问题还存在较大分歧,从而影响了刑法的正确、统一适用,也不利于有效打击贩毒犯罪。本文对上述三个问题予以探讨分析,以期能有利于司法实务。  相似文献   

6.
适应毒品犯罪的客观形势,1997年刑法的一个重要修改点是细化和完善了毒品犯罪的罪名和法定刑。本文采取实证分析的方法,借助社会科学量化分析软件平台,对毒品犯罪中的多发性犯罪———贩卖毒品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行了实证考察,寻找到贩卖毒品罪的一些特点,发现司法机关在处理贩卖毒品罪时并没有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法定量刑准则,并从立法、司法和刑法理论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7.
试论罪刑均衡系统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罪刑均衡作为一项法律原则 ,其以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犯罪和刑罚为构成要素 ,犯罪与刑罚间的相互联系和作用构成了罪刑均衡系统。以内部联系为视角 ,罪刑均衡系统的蕴涵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罪质与刑质的均衡 ;二是罪量与刑量的均衡 ;三是罪度与刑度的均衡。  相似文献   

8.
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下载免费PDF全文
非法占有目的是非法掌握或控制财物的意欲 ,是盗窃、诈骗等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取得罪主观方面故意所包含的内容。它不具有区分盗窃罪与一时盗用的非法行为 ,以及盗窃等取得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机能 ,也不是侵犯财产的犯罪故意之外的主观要件。  相似文献   

9.
对于代购毒品行为的司法认定,首先要对代购毒品中的“代购”作出准确界定,即对受托人的地位作出形式判定,受托人自行寻找毒源并完成毒品交付,是独立的毒品犯罪交易主体,成立贩卖毒品罪正犯。其次将牟利与否作为代购毒品行为准确定性的关键要素,代购者收取、私自截留部分购毒款、毒品或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认定为加价或变相加价牟利情形,以贩卖毒品罪论处;代购者从托购者事先联系的贩毒者处,为托购者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收取、私自截留少量毒品供自己吸食的或者蹭吸、共吸的,一般不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对于非牟利型代购毒品行为,则从主观方面和代购毒品数量进一步认定。  相似文献   

10.
在盗窃、诈骗、侵占等非法占有型财产犯罪中,人对财物的控制问题往往成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犯罪既、未遂形态的关键因素。与实体财物不同,财产权利凭证的特  相似文献   

11.
<正> 销赃罪,是由他人盗窃、诈骗、抢夺、贪污、受贿等犯罪(姑且叫它们为“本罪”)所得的财物引起的一种犯罪,是伴随着“本罪”而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它以“本罪”的存在为条件;以“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对象;通过给“本犯”销售赃物的行为来帮助“本犯”,危害社会。因此,销赃罪相对于“本罪”来说,具有从属性。但是,销赃罪与“本罪”毕竟有不同的犯罪构成。因此,我国刑法不是把它依附于各“本罪”之中,而是单独列为一条;其处刑也并不随“本罪”而起落,而是规定了独立的刑  相似文献   

12.
重新犯罪社会原因检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分析发现了“重新犯罪招致了回归控制,回归控制制造了新的犯罪, 新的犯罪又强化了回归控制”这一悖论,在二者相互作用、互为因果、纠缠不清的状态下, 笔者依据认同理论和正义原则,构建了“控制回归控制”的预防重新犯罪方案。  相似文献   

13.
刑事犯罪及与刑事犯罪的斗争,已经历史性地进入了新阶段,作为突出侵财型的盗窃犯罪更不例外。“犯罪和现行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盗窃犯罪,正随着整个社会生活所受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层次的刺激和影响而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变化;其量的猛增与质的恶化及其辐射力、影响力到了一种过去不能比拟的程度。无论是作案主体还是作案动机,作案形式还作案手段,犯罪成员还是侵害对象,盗窃犯罪本身还是作为该罪种温床的社会丑恶现象,都出现了有别于以前的特点,其原因也已不再是“为解饥寒”的单一欲望或社会某些部门管理防范机制的疏漏。本文从法理学及心理学、教育学、逻辑学、哲学的角度,以现状、特点、原因作为分析线索,对当今盗窃犯罪这一微观领域进行了较全面的考察,并通过提出“以严治乱”和“主体自我控制养成”等长期效应的对策思想,以期对盗窃犯罪实行标本兼治提供一定科学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4.
简论盗窃军用物资罪的几个问题宋勇盗窃军用物资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一种财产型犯罪,军事司法机关一般把该罪与盗窃罪称为“两盗”案件。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军内外交往的日益增多,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  相似文献   

15.
近些年来,伪造、盗窃、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的情况不断增多,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损害了军队形象和声誉,妨害了部队战备、训练等工作的正常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将伪造、盗窃、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正式入刑,这是我国刑事立法的重要完善,也是维护国防利益的重要举措。本文在界定了伪造、盗窃、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概念的基础上,简要梳理了此类犯罪的立法沿革、概况,按照刑法理论分别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对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了论述,探讨了此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政策界限,并对处罚进行了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16.
司法实践中关于贩卖毒品罪的未遂标准问题值得反思。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交付毒品为标准。行为人已经实际交付毒品的是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实际交付毒品的是贩卖毒品罪的未遂。以是否实际完成毒品交付作为判断贩卖毒品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既是基于既遂形态对行为犯量的规定性,也是由既遂形态对行为犯质的规定性所决定的,这一标准符合犯罪未得逞的事实和本质特征。对于实践中常见的因价格谈不拢或因交易对象变更而未完成毒品交易的情形,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的未遂来处理。  相似文献   

17.
一我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条例有关“战时”的规定,大体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平时和战时都可以构成的犯罪,在条文中注明:“战时从重处罚”或在第二款上:“战时犯前款罪的……”。这些犯罪有武器装备肇事罪、泄露或遗失军事机密罪、虐待迫害部属罪,偷越国(边)境外逃罪、私放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逃离部队罪、擅离职守或玩忽职守罪、阻碍执行职务罪、盗窃武器装备或军用物资罪、破坏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罪等;另一类是只有  相似文献   

18.
曾春波 《法制与社会》2010,(34):180-181
当前贩卖毒品犯罪发案不断增多,在涉毒犯罪中成为“一枝独秀”,对个人、家庭、社会的危害越来越大。本文试分析贩卖毒品犯罪的主要特点、案件多发原因、司法机关打击难点,并从司法合作、基层管理、宣传教育、创造就业机会、修改量刑幅度五个方面提出打击和预防贩毒犯罪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9.
我国特别再犯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平  谢雄伟 《法学杂志》2005,(3):135-137
我国《刑法》第356条的规定确立了我国特别再犯制度,对特别再犯规定从重处罚主要是为了实现刑罚目的。本文对再犯制度适用对象的范围、“被判过刑”含义的理解、特别再犯与累犯的关系以及特别再犯与数罪之竞合的处理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分析了我国特别再犯制度中后罪的刑种和时效两个方面存在的立法缺陷并对其完善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0.
入户盗窃行为在侵害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同时,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住宅权和人身权.将入户盗窃行为明确写入刑法条文中并对其取消次数和数额的限制,一方面严惩了盗窃犯罪,保护了民生,另一方面降低了盗窃罪的入罪门槛,有打击过度之嫌.应从“户”的定义、特征及范围界限着手,对“入户盗窃”行为的司法认定加以分析,探讨如何从盗窃罪的本质属性出发,建立起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入罪标准,以期最大程度避免修正后的盗窃罪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实现刑法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机能的有效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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