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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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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宪法司法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秦颖慧 《河北法学》2002,20(5):141-144
宪法司法化是宪政的产物,宪法司法化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命题即宪法的司法适用性和违宪审查权。宪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具有最高的效力。要使宪法成为真正的“法”,就必须发挥宪法的效力,将宪法引入诉讼,并建立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现有的制度框架完全可以容纳宪法的司法化。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据此,可尝试将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法院有审查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可以直接宣布违宪或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如涉及法律与宪法冲突时,则可提交人大常委会请求解释。这样既与我国的宪法规定不抵触,也实际上将除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了司法审查的范围。另外,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找不到其他法律作根据时,可选择地直接适用宪法规范作为裁判依据。  相似文献   

2.
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责任追究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下载免费PDF全文
从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与议会立法行为的区别 ,政治责任和违宪责任的相关理论 ,以及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原理入手 ,可以揭示出 ,违法行政文件制定主体所承担的责任 ,在性质上应当属于具体的法律责任。借鉴国外的有关立法和理论 ,尽快建立起我国对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责任追究制度 ,特别是确立人民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和违法文件制定者的个人责任追究制度 ,对实行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3.
论法院对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法院审查规章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理由。首先,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法院必须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对法律的违宪审查没有可能性。但是,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进行审查具有可能性,因为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都同时时权力机关负责,他们之间除相互配合外,还互相制约,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就是这种制约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其次,法院有资格审查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诉讼法》的暗示。该法第53条规定中的“参照”一词意味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有务件地依据规章,对于合法的规章可以适用,实际上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规章的司法审查权。这定论表明法院对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享有司法审查权。该法第32条关于“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意味着人民法院在  相似文献   

4.
司法变更权是法院对行政机关具有裁量性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后,认为该行政行为欠缺应有的合理性、正当性,基于合理公正的原则给予变更行政行为内容的权力。从行政权与司法权制衡的宪政角度,行政权必须服从司法审查,法院或法官运用其知识和经验来审查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正当性。但是,基于行政管理性质、行政效率和技术条件之考量,司法审查一般遵守有限原则并尊重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存有滞后性和周延性,以及行政权恣意滥用的潜在"自由裁量",使得司法审查的强度被广泛期待。本文拟通过比较法考察,结合实务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对司法变更权扩权因素的考量,探求在司法权与行政权行使的交叉领域拓展司法审查权是现实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5.
《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实施以来,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所采用的程序违法审查标准可以归纳为设立该程序规则目的标准等五类。这些标准之下,法院在维护客观法律秩序与保护相对人权益之间充满了困惑与纠结。程序违法审查标准不一的根源在于行政诉讼宏观构造的缺陷。新《行政诉讼法》将“轻微+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作为撤销程序违法行政行为的标准。该标准的确立,在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之间找到了恰当的平衡点,具有进步意义。但该标准并未考虑到授益性行政行为的面相,疏忽了原告请求法院履行行政职责和请求确认行政机关授予行政许可超期违法的情形,为新《行政诉讼法》对程序违法审查标准的确立留下了遗憾。对行政程序违法的审查,除了“轻微+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标准之外,还应考虑“程序违法行为是否有利于相对人”标准。如果违反法定程序的授益性行政行为产生了有利于原告的后果,且该法律后果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那么法院不应作出不利于原告的判决。  相似文献   

6.
关于抽象行政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在不同部分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在受案范围部分,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司法审查之外(第12条第2项);在证据部分,规定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32条);在法律适用部分,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第53条)。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上:第一,原告起诉时不得针对抽象行为向法院提出审查请求,但法院在审理被诉具体行为时可以依职权审查抽象行为的合法性;第二,法院针对不同层次的抽象行为和不同情况下的抽象行为,有的具有审查权,有的则不具有审查权。我国行政诉讼法在关于抽象行为…  相似文献   

7.
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在我国当前是一个越来越严重的问题,由法院对各种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违法进行审查已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对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属性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其行政性、执行性的特征,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而非立法行为,这是我国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的理论前提。  相似文献   

8.
新《行政诉讼法》的出台,正式确认了法院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有狭义合法性审查与广义合法性审查两种不同强度的审查模式。我国法院目前对于不同深度的审查标准的运用较为随意,缺乏客观化的标准,导致在审查上位法依据不明确的规范性文件时司法与行政权界限的模糊。在理论上,能够影响法院对于规范性文件审查强度的因素包括规范性文件的上位法授权、功能、政治责任、形成方式和规范领域等等。这些因素可以通过包括制度权威和理论权威在内的权威性概念获得解释并被赋予合法性的内涵。基于这一"权威性"的理论框架,有关司法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同层次的模式可以得到初步建立。  相似文献   

9.
行政诉讼的基本功能和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化解行政争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确立了行政诉讼中原告撤诉和法院对原告撤诉的审查制度,是行政诉讼立法目的实现的具体制度。该条的立法本意是尊重原告诉权,并通过对撤诉申请的审查确保原告撤诉的意愿真实,但是,这个制度需要更具体的程序予以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  相似文献   

10.
规范性文件依据也是行政诉讼证据──兼与甘雯先生商榷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从行政诉讼作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律机制看 ,行政机关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属司法认知事项而为被告的举证事项 ;而结合行政诉讼的任务与现行立法的规定来分析 ,此类规范性文件实为一种行政诉讼证据。  相似文献   

11.
张学辉 《法制与社会》2011,(31):148-148
我国设立行政诉讼制度已有很多年了,但是对于行政诉讼审什么,即行政诉讼以什么为审理对象?很多法院的法官并没有在意识深处真正确立行政诉讼审查被告行政行为合法性这个制度设立的价值取向,以潜意识中官本位即定思维模式来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将对被告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演变成审查原告有无违法行为,偏离行政诉讼作为行政权司法监督的宗旨。  相似文献   

12.
论行政诉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行政诉权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因行政职权的存在和行使发生争议,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提供司法保护和帮助的权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界定了行政诉权的客体的范围,原告资格界定了行政诉权的主体的范围,行政诉权的行使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条件,行政诉权包括起诉权、对不予受理裁定的上诉权和要求得到裁判权。与民事诉权相比,行政诉权是对事的诉权、公益诉权、恒定的诉权和有限的诉权。  相似文献   

13.
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性质,决定了司法权对行政权保持中立的特殊意义。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决定了多数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审理,实质上使之成为行政权与行政审判权之间联系的纽带,削弱了法院的抗干扰能力。克服司法地方化,阻断行政权等权力对行政审判权的不利影响是实现行政审判公正的首要前提,也是最终实现行政诉讼目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摒弃“原告就被告”原则,赋予行政相对人以“选择法院权”、“异地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制度”和“设立行政法院”的对策来阻断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不利影响是实现行政诉讼公正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必要。  相似文献   

14.
诉权,是法律赋予的法律关系主体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并在司法程序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诉权的确立,是建立具体的诉讼法律关系的前提。在行政诉讼中,不服行政机关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诉权,是勿庸置疑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这一授权,确立了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只能做为被告的诉讼地位。学术界有观点认为:既然行政机关是当然被告,那么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则是当然原告,进而把《行政  相似文献   

15.
陈立洋 《人民司法》2012,(6):103-105
由于不作为案件并不存在可供司法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对这类案件的审查可从原告的权利入手,如果经审查原告合法权益未受侵害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16.
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各国政治体制中分权制约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司法权监督制约行政权的重要方式。笔者认为,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立法已经确立了中国特色的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然而,我国现行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只是间接的、附带的和有限的司法审查,并不适应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需要。因此,我们必须从思想观念、法律规范、组织体制、制度程序和人员素质等方面予以健全和发展。  相似文献   

17.
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监控制度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王保成 《现代法学》2003,25(5):78-81
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行政管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有些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严重不合理、甚至违法的情况。现行的各种监督制度由于存在内在的逻辑上缺陷,基本上不能发挥监督作用。我们需要以加强事前监督为重点,完善司法审查制度为保障,重构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18.
一、行政诉讼制度运行中的权力制约因素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给行政相对人在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权侵犯的条件下提供了一条司法救济的途径,同时也开辟了司法审查权制约行政权的先河.从某种意义上讲,行政诉讼是实现行政主体与相对一方平衡的调节器.但是,外部诸多权力因素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之正常运行阻碍颇大,后果颇为严重.  相似文献   

19.
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制度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下载免费PDF全文
行政复议法第 7条确立了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制度。然而 ,该制度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较大困难 ,导致该制度形同虚设 ,给行政法治实践制造了诸多新的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 ,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的理论困乏。有必要在行政法理论上给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一个初步的定位 ,如对公民完全诉愿权的肯定、对规范化层级行政监督权的肯定、对全面司法审查的隐含肯定等。通过定位合乎逻辑地建立起理性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制度 ,该制度的实质在于使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独立化、全面化 ,并强化复议机关审查的权威性。  相似文献   

20.
行政审判中司法机关"参照"规章,一般被理解为行政审判中司法机关可以适用规章,也可以不适用规章.笔者认为"参照"应该理解为司法权选择适用规范性文件及条文这一司法权内在机理之外的二次选择,即需要从司法审查、行政法治、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等角度出发,再次对规章进行取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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