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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中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位阶最低,但其在实践中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文章通过对比全国各个层级法院的真实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规定还不够详细,使得全国各级法院等司法机关难以很好地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进而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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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法规和规章之外,行政机关制定的,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围绕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问题,既是理论上的关注热点,也是实务中的棘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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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法》修订之前,法院审查规范性文件,一直存在"选择适用权"与"规范审查权"的权属争议,二者在审查权限与处理方式上,存在极大的区别,但在司法实践中,二者又都存在明显的局限性.新《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这种局限性,并表现出完全有别于二者的特性.作为一种对话式的间接审查权,法院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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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对检察机关融入国家治理体系、推进诉源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法院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案件的监督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职促诉源治理的新路径。检察机关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案件,应依职权启动,针对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可审查性认定错误,导致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检察机关通过抗诉方式予以监督;对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一并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法院应审查而未予审查的,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可审查性认定错误,没有导致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以及对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法院在裁判生效后没有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提出检察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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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监控制度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行政管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有些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严重不合理、甚至违法的情况。现行的各种监督制度由于存在内在的逻辑上缺陷,基本上不能发挥监督作用。我们需要以加强事前监督为重点,完善司法审查制度为保障,重构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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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行政管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提高行政性规范文件的品质,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法治建设。但由于制定、执行与监督制度中的诸多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监督效能的发挥。我们对这些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反思与重构,确立了以程序控制为主线,以立法监控、行政监控、司法监控为重点的多层次的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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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是保证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有利手段,而规范性文件是整个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基础,所以也是整个政府信息公开的核心。然而当前我们的行政活动中,有不少重要规范性文件没有公开,即便是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情况依然并不乐观。本文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在结合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高信息公开立法的层级,也需要运用技术性的手段逐步清理已有的相关法律,整合相应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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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依法行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规范性文件,即平常讲的政府“红头”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大量存在,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致使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的形象,阻碍了行政法治化的进程,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必须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从提高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观念及水平,出台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律,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律监督,建立对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责任追究制度等四大方面,来保障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推进行政法治化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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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2016,(6)
新《行政诉讼法》的出台,正式确认了法院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有狭义合法性审查与广义合法性审查两种不同强度的审查模式。我国法院目前对于不同深度的审查标准的运用较为随意,缺乏客观化的标准,导致在审查上位法依据不明确的规范性文件时司法与行政权界限的模糊。在理论上,能够影响法院对于规范性文件审查强度的因素包括规范性文件的上位法授权、功能、政治责任、形成方式和规范领域等等。这些因素可以通过包括制度权威和理论权威在内的权威性概念获得解释并被赋予合法性的内涵。基于这一"权威性"的理论框架,有关司法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同层次的模式可以得到初步建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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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杕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25(1):138-149
在规范性文件实体合法性的司法审查上,当前我国学界与实务界存在“依据与不抵触”和“合法性要件”两种主要框架,但这两种框架未能回应实践中规范性文件的复杂性,且与规范性文件的实际功能之间存在错位,导致审查标准僵化,不能适应司法审查的需要。为此,有必要引入审查强度视角,形成更加全面的审查框架。对此可区分为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来源与权力行使两项合法要素,法院在这两项要素上分别存在强弱不等的审查强度,进而形成对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四种基本态度:“强权力来源+强权力行使”“强权力来源+弱权力行使”“弱权力来源+强权力行使”“弱权力来源+弱权力行使”。法院在这四种态度中具有不同的关注重点,并会对规范性文件提出不同的合法性要求,可将其分别适用于不同情形下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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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王凯锋事件”引起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于其层级的多样性、对象的非特定性或普遍性、效力的可重复性、涉及范围的广泛性,使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着广泛而重要的影响。但由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审查和监督上缺乏明确的法律确认和保障,使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效,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我国依法行政乃至依法治国的一个障碍所在。因此,重新认识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作用,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找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对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特别是行政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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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博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10(6):3-7
传统的税收法定将税法严格限制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我国《立法法》给国务院授权立法开了口子,但这仍然和税收实践严重脱节,因为在我国税收实践中,真正占据主体地位的是大量税收行政规范性文件。税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在《立法法》出台后成了一个问题,如何解释税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这很有必要进行探讨。198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律解释的决议可以作为税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来源。税收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税收政策性与非政策性的文件,对前者可以考虑赋予其合法性,而对后者则不能予以承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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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导行政工作的最直接文件,就决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范围广,随之带来了适用的混乱。本文指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建立定期清理制度,对其进行定期清理,及时发现违法的、内容互相冲突的或者已经过期没有意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进行修改、废除,以保障各个部门、各个层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制度配套,井然有序的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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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有效监督的路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工具,对于提高行政效力,加强依法行政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目前我国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和漏洞。本文着眼于监督方式,针对其中的问题,对如何有效监督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