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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案情介绍:1999年10月4日中午,冷某到亚新餐馆就餐。席间,在另一桌就餐的林某与冷某发生争吵,林某对冷某拳打脚踢.殴打时间达五分钟。餐馆负责人怕惹火烧身,要求服务员将冷某、林某等人推出餐馆门外。冷某遭殴打,造成左手中指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花去医疗费近2000元。林某害怕承担责任,去向不明。冷某认为餐馆设有尽到保护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餐馆赔偿全部医疗费用。在处理此案过程中,消费者协会及冷某、餐馆的代理律师之间存在三种不同的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餐馆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理由是…  相似文献   

2.
另类服务     
美国洛杉矶西南的芙莱伍德市街上,有一家科幻餐馆,整个餐馆设计得如同一艘宇宙飞船.顾客进餐馆用餐,其座位的正前方有一个一米见方的屏幕,待餐馆客人坐满,室內就暗了下来.这时,餐馆里会突然传来"宇宙飞船马上就要发射了"的声音,飞船"发射"时,所有顾客的椅子就会自动往后倾斜.前方屏幕上出现了宇宙中的种种景象,前后共8分钟.顾客一边吃汉堡包,一边体验着宇宙旅行的奇妙感觉.所以,这家餐馆深受消费者的欢迎.在日本也有一家模仿科幻动画片<亚里安>而建造成太空战斗基地式的餐馆,很多人都抢着到那里就餐,为的是要享受一下征服宇宙的感觉.  相似文献   

3.
因在餐馆就餐。一位杜姓女顾客摔倒在湿滑的地面上。不但人受伤,价值数万元的翡翠玉镯也摔碎了。事后,杜女士索赔5万余元。遭到店家拒绝。无奈,杜女士只好将这家餐馆告上法庭。前不久。这桩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结案。杜女士获得了赔偿。  相似文献   

4.
〔案情简介〕2001年1月27日下午5时许,彭某携妻女等人到厦门肯德基有限公司厦大餐厅就餐时,因就餐高峰餐桌位紧张,与其他一帮欲就餐顾客发生争执,并遭受殴打。其鼻子等处被打伤,摔坏眼镜一副。厦门肯德基有限公司的员工在发现餐厅内发生斗殴事件后,立即向110报警,同时三名男性员工上前劝阻和制止斗殴人员,另有一女性员工将彭某的孩子带离现场,前往安全区域。在110赶到之前,打人者已先行趁乱离开餐厅。这本是一起十分普通的治安案件,事情到此也本应结束了。然而,彭某却在事情发生后的2001年2月8日,一纸诉状…  相似文献   

5.
将顾客奉为"上帝"的餐厅,一向以服务食客为先。但美国得克萨斯州休斯敦一家餐馆的服务员却公然赶走来店就餐的客人。此举不但没有使服务员招致处罚,反而使他赢得赞誉并一举在网络爆红。美国男子迈克尔·加西亚是休斯敦劳伦佐餐厅的服务员,卡斯蒂洛和她患有唐氏综合征的5岁儿子米洛是这家餐馆的  相似文献   

6.
隋秋红 《法庭内外》2011,(11):44-45
当前,越来越多的餐饮行业开始提供外送服务,甚至麦当劳、肯德基等以堂食和自带为主的洋快餐,乃至传统观念上只能在店内吃的火锅店等餐馆,也纷纷加入外送服务的大军。这种现象一方面是由于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外出就餐的时间和路程成本较高,对餐饮行业外送服务的需求大幅增加;另一方面,餐饮行业竞争激烈,单纯依靠顾客上门就餐不足以与其他竞争对手PK,  相似文献   

7.
编辑同志: 某派出所民警赵某、张某为完成罚款任务,捕风捉影地将正在开会的某工商所所长林某口头传唤到派出所,要林某交代其在发廊嫖娼的情况,并交罚款。林某坚决否认嫖娼之事,拒绝交罚款。赵某、张某遂用手铐将林某的一只手铐住吊在窗栅上,对林某拳打脚踢,还用电警棍触打林某的面部、耳部,时间长达4小时,造成林某一段时间左耳听力丧失,但尚不构成轻伤。对赵某、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构成刑讯逼供罪,另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的人身权利以及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林某是涉嫌治安违法的人员,不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因此,赵某、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问:对赵某、张某的行为到底该如何定性呢?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孙华林  相似文献   

8.
本文案例启示:单方具有斗殴故意并实施殴打行为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在单方具有斗殴故意而殴打另一方,另一方被动殴打后予以回应的,应当根据其行为反应的时间、地点、方式、程度分别定性;双方均纠集人员斗殴,人数不符合对偶性要求,或约人未成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双  相似文献   

9.
某企业有两位名同而姓同音的未婚女青年,一位叫林某,另一位叫凌某。凌某未婚先孕,于1997年5月21日到市某医院做人工流产。医生问过其工作单位及姓名后,便在病历本和手术单上填上了某企业林某的名字。凌某看后未告知医师错写了其姓,反倒觉得庆幸,自己仍以“林某”的名义做了人流。不久,“林某做人流”的消息在该企业传开,造成  相似文献   

10.
编辑同志: 今年元宵节,我和几位朋友相聚,后在某个体餐馆就餐。餐馆的菜谱上没有标明“甲鱼”的价格,仅笼统地写上“时价”。我问营业员“时价”是多少?营业员答复:“与其他饭店差不多。”我们便没有在意。原打算此餐花费400余元,可在付帐时帐单上却注明是820元。后来询问是餐馆将我们吃掉的一只不到300克重“甲鱼”定价为480元。我们了解此只甲鱼的成本只有120元,市场上其他餐馆  相似文献   

11.
邪教的魅惑     
一年半前,山东招远市一家"麦当劳"快餐厅内,张某等六人为发展"全能教"教徒,向餐厅内就餐的顾客索要联系方式,因两次向被害人吴某索要手机号码遭拒,遂认定吴某为"恶魔"、"邪灵",应将其消灭。于是,六名凶犯将吴某极其残忍地殴打致死。面对犯罪指控,仅有两名年龄较小的被告人当庭表示悔过及认罪,其余四人皆坚持歪理邪说,拒不认罪。招远一案再度唤醒世人对邪教的警觉。  相似文献   

12.
林某原系解放军某部军械员。为复员后狩猎需要,林在调离职务时,利用尚未移交工作之机,监守自盗连队装备子弹并长期隐藏。对林的行为应定何罪,有四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林某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公共财物——子弹,应定贪污罪;一种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武器装备罪;另一种认为,应定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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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到一封检举信,揭发A厂半年前卖废铁的1000元没有入财务帐,不知去向。当前正值反腐败,公司决定,严肃处理。A厂游厂长今天忧心忡忡,但没有忘记“惯例”为领导准备“工作餐”。尽管厂里没有一文钱资金,他还是设法弄到2000元。1000在餐馆里定了一桌酒席,另1000则另有打算。差不多11点钟,公司检查组一行5人才姍姍到来。寒暄了几句后,游厂长建议先就餐,下午再谈“正事”,得到一致赞同。检查组组长、公司副经理例行公事地说了说“随便点,随便点”,游厂长便用车将他们拉到一豪华餐馆。山珍海味,茅台蓝带,万宝路红塔山,统统上…  相似文献   

14.
对“拎包”案件能一律作盗窃处理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1986,(5)
近来发生“拎包”案件多起,其情况是:顾客在店内就餐或购物,将提包放在桌椅上,刚一离开,即被人拎走,据为己有。对这种行为,究应如何处理,争论很大。现试举二例,作一探讨, 案例一,一九八五年三月某日中午,被告人李某和杨某到某酒家就餐。待甲、乙二名顾客吃完离席后,李、杨入座。这时,杨发现座椅上有一只黑色拎包,就把包递给李,李打开一看,见有十元人民币数叠(计一千余元),即起意占为己有。他们唯恐物主返回寻找,就匆匆拎包逃离现场。过了一会,甲、乙返回店内寻找拎包无着,即向公安部门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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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法医检案中遇到胸腹部受外力作用引起心脏抑制性急死1例,现报告如下: 冷某,男性,17岁,学生。1986年8月30日下午与赵某发生口角,撕打中被赵某摔倒,用右膝顶压腹部并拳打胸部,其他同学见冷某面色苍白、出  相似文献   

16.
马岚熙 《检察风云》2022,(16):44-45
<正>如果你来到威尔士,搜索最受欢迎的餐馆,会发现其中有一家餐馆分外火热。如果有幸预订到该店的位子,会发现进门前需要进行安检,且不允许携带任何金属物品。顾客无论高官、贵胄、名流,都不能例外。而工作于此的,从主厨到服务生,他们都是正在监狱服刑的犯人。在这里工作,是他们接受改造、学习技能、回归社会的一条“捷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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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林某到上海某公司做融资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英文协议,约定报酬为每月工资加提成,期限为4个月,没有“三金”,期满表现好转为正式员工。同时,公司和他签订了保密协议,并要求他按照员工手册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履行同其他员工一样的义务。到期后,林某凭借自己出色的工作业绩和公司续签了合同。不久,林某发现公司仍然没有为自己缴纳“三金”,遂到公司交涉。该公司却表示公司与他续签的协议是一份“劳务合同”,每个月支付的报酬不是工资,而是劳务费,所以,公司不承担“三金”和任何福利保障。林某气愤不已,遂到当地劳动仲裁…  相似文献   

18.
案情简介2007年6月18日10时40分许,陈某骑自行车带着不满2周岁的孙女林某在某市一直街慢速行进。被告人毛某见林某右手腕上戴有一金手镯,遂起歹心,即刻跑上前,趁坐在自行车后座的林某不备,抓下林某手上的金手镯后快速往反向行走。林某即刻哭叫:"奶奶,我手痛",陈某停车一看,孙女的手镯不见了,手腕上有一圈红印,  相似文献   

19.
案情原告:林某,男,五十八岁。被告:林张氏,女,六十五岁,系林某之婶。林某的父母在原籍建有砖木结构平房五间。一九五○年当地土改时,这五间房确权为林某全家人所有,并发给他们土地房产所有证。一九五一年,林某的父母相继去世,姐姐出嫁,林某也于同年冬天参军。林某离家前几天,其婶林张氏家中失火,住房全部被烧毁。  相似文献   

20.
犯罪嫌疑人胡某,男,系个体经营人员。林某,女,系某镇工作人员。胡某与林某关系嗳昧已近两年。2006年9月26目下午,胡某驾车陪同林某及其母看望病人,于当晚6时许返回住地。后胡某与林某到一酒店饮酒吃饭。二人共饮两瓶半斤装白酒和五瓶啤酒,于当晚9时许离开酒店,此时林某已酒醉。胡某素知林有酒后闹事的习惯,便随意驾车带林某沿公路行驶兜风醒酒。当行至一河大桥桥北50米处时,由于林某打开车门,胡某将车停靠在路边,跟随林某下车走下河坡,沿河边石板台阶走出20米后停下。林某脱掉高跟凉鞋和丝袜,坐在岸边台阶上并将两脚泡入河中。胡某在旁劝解,后林某起身并挣脱胡某阻拦,跳入距河岸一米远的河中,并仰面漂在河岸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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