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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为的结果出发探讨作品独创性之客观主义标准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是,纯粹的客观主义标准并不妥当.探讨如果在著作权法中彻底贯彻客观主义标准,可能会无端扩大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可能会导致对"作者死亡"理论的承认等,从而使著作权法存在的基础不复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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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了主观主义标准从创作行为去判断作品独创性的合理性和将作者的创作成果与客观外部世界的永恒实体彻底区别开来的不科学性.探讨如果在著作权法中彻底贯彻主观主义标准,则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会无限扩大,公有领域会受到严重侵蚀,著作权法所追求的"繁荣文学艺术"这一目标将无以达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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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作品的“双层独创性”标准被中国法院广泛采纳,其核心意义在于限制它受外观设计专利的重叠保护。区别对待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是《著作权法》发展中的历史遗迹,它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历史偶然性。德国学者创立并经法院所认可的“双层独创性”理论乃是歧视实用艺术作品的主要规则,额外附加“艺术价值”或“艺术质量”要件的本质也属于“双层独创性”标准。始自工艺美术运动直至当代设计美学理论均揭示了设计具有艺术属性;消除歧视性对待的努力滥觞于法国“艺术统一性”理论,经德国“生日火车”案及欧盟Cofemel案,确立了实用艺术作品与其他作品具有相同独创性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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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品的独创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品作为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其概念及法律属性理论上争议颇多,本文拟就与著作权侵权有关的作品独创性问题,作一定的论述。独创性(Originality),有时又称原创性,它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先决条件和认定侵权的根据在多数国家著作权法及国际版权公约均有规定。但对于独创性的含义,理论界则有多种观点:(1)主观说。只要形式按排、材料选择或向公众介绍作品的方式带有作者个人创作特点即可。(2)客观说。只要作者自己独立创作,没有剽窃或抄袭他人著作,不论创作高度如何,即为独创性。(3)主客观统一说。除独立构思创作外,作品还必须达到一定的客观“造型高度”。如把众所熟知的材料(三角形、普通的旋律、周知的摄影技巧等)简单地纳入“作品”中,虽为独立创作,“作品”也不具有独创性。倘若出现两部完全相同或相似的“作品”,则后一“作品”要么是前一作品的复制件,要么其创作水平不够高。也就是说,后一“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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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作品的独创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部作品要想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最重要的就是具备独创性。所谓独创性,是指作品的作者在独立构思并运用自己的表达方式独自完成作品的创作,而决不是抄袭。可能该作品的主题或构思已出现过多次,甚至其表现形式也在以前的作品中出现过,但著作权法允许第二个、第三个作者进行同样表现形式的创作。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内容的外在表达形式的独创性,而并不是思想内容本身,作品表达的内容基本为两类:一类是客观世界存在的事物、现象或发生的事件等,这一类的内容是人人都可以利用的,它不专属于任何人。如历史事件等。另一类是客观世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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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独创性判定标准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22,自引:5,他引:17
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因此,独创性的判定标准是决定一件作品能否得到法律保护的关键.为了避免因概念不清给司法实践带来的盲目性和任意性,研究和探讨独创性的界定标准,是当前著作权立法和司法的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英国、法国和美国的独创性界定标准进行比较研究,结合我国司法和理论上的观点,从分析不同标准的利弊入手,提出我国宜采取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相结合的标准,即原则上采取"智力投入"的标准,在特殊类型的作品中,则应当针对作品的特点,在"智力投入"的数量上采取或严格或宽松的判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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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独创性标准的反思与认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要件,是判断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前提,是整个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石,因此有必要对沿袭两大法系独创性标准而形成的独创性理论作进一步的检讨和审视.应从利益平衡的视角审视独创性,很难用一个普适性的标准判断作品的独创性,宜针对作品类型区别对待.淡化独创性标准中的“创造性”是适应著作权立法和产业诉求的明智之举,同时,由专业机构评判独创性可能更为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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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品独创性之合理规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论作品独创性之合理规定曹世华版权赖以发生的基础是作品,把独创性作为版权作品的必备条件和本质属性,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版权立法的通例。我国著作权法也不例外。《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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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的本质是照片画面所承载的表达,是由构图、色彩和光线等要素综合作用下形成的一种造型艺术,摄影作品的保护也止步于画面中的造型,如何判断摄影作品的构成以及侵权判定,关键在于理解摄影作品的表达,而这也正是判断摄影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主要依据。在判断独创性时,应当就画面的造型是否体现了创作者对构图、色彩和光线的运用和选择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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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版权法保护对象的作品须具有独创性。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独创性的认定更是关乎版权案件性质和审判结果的关键。只有对作品的独创性进行认定后,才能确定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涉案作品能否受到版权法保护,进而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主张和义务分配及侵权赔偿等问题。因此,确立作品独创性认定的一般原则至关重要。笔者认为,作品独创性认定的一般原则可分为区分思想与表达原则、鼓励创作原则、投入回报原则、个案分析认定原则、利益平衡原则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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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分析和厘清独创性标准问题在司法过程中产生的混淆和模糊认识,并提出一种可能的解决模式。第一部分是关于司法实践中独创性标准应用现状的经验研究,对相关案例进行了统计及分析,提出其中可能反映的问题。第二部分对“独立完成”(独创性的内涵之一)进行分析,其中涉及到如何认定“非剽窃”(即如何认定剽窃)的问题,还对如何看待作品的“表达”和“内容”发表了看法。第三部分讨论的是“创造性”(或称创作性,独创性的另一内涵)问题,对是否应当包括创造性以及如何认定创造性进行了一些探讨。第四部分,提出了一种可能的改进模式,希望对当前在独创性标准上存在的问题能有所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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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断标准分为有违作品的思想和有损作者的声誉两种。我国著作权法移植作者权体系的二元论模式,但司法实践突破立法引入了版权体系的声誉标准,争议的实质是如何平衡作者和作品利用方的利益。伯尔尼公约就两大法系的差异没有实质性作为,但在原则性的框架下提供有限度的保护已经成为比较法上的共识。建议否弃声誉标准,确立作品思想标准加合理限度内的改动作为侵权例外的模式。通过作品符号的结构化解析划分核心表达要素和非核心表达要素,作品的思想可以简化为对核心表达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的判断,为侵权判定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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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视觉中国黑洞照片事件为背景,分析多个相似案例,探讨了我国新闻照片独创性认定存在的不足,并通过深入挖掘我国的著作权法律规定,参考英美相关的司法实践,对这起黑洞事件进行了分析,最终得出应将新闻照片分为三类,分别进行独创性的认定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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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类型与作品独创性之间存在内在关联。作品类型是作品独创性的类型化呈现方式,作品独创性是生成作品类型的决定性因素。作品类型为阐明作品独创性提供必要场景,作品类型为描述作品独创性提供适格路径,是独创性抽象叙事的相对具体化。开放的作品类型体系是作品独创性逻辑延伸的结果,作品类型体系的开放性是作品独创性“主体性”特质和“创造性”特质的要求。法律示例的作品类型是作品独创性判定的辅助条件,示例的作品类型可以提示作品独创性判定的方向,提供差异化的独创性判定思路。应当以合乎作品独创性的展开逻辑为原则、以优化具体要素的配置为手段来改进著作权法中作品类型的示例方式。法律未示例的作品是作品独创性判定的适格对象。在适用“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兜底条款时应当厘清未示例作品与示例作品类型之间的关系,以作品独创性判定的内在逻辑引领兜底条款的适用,以作品的领域限定要件作为作品独创性判定的前提,对“作品特征”进行全面考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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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以文字作品为模型,导致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和保护范围存在界定困难。摄影作品独创性的判定常常从照片(表达)出发,以拍摄过程中的创作性选择为替代标准,但拍摄技术本身并不构成独创性,而是体现为运用拍摄技术所实现的照片效果。精确再现被拍摄对象的照片应具有独创性,但被拍摄对象为平面艺术作品的除外。版权不保护摄影作品的被拍摄对象,因为它是不受版权保护的事实。主题创作型、再现型和抓拍型照片的独创性各不相同,其保护范围也应有所区分。依此,我国《著作权法》有必要对摄影作品予以重新定义,但没有必要移植非独创性照片的双层保护制度。此外,我国法院还有必要提高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