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非监禁刑作为开放性的刑罚执行措施,虽不具有直观的剥夺性痛苦,但具体到个案刑罚,总会有与个案刑罚相适应的剥夺性痛苦。非监禁刑在我国目前的适用比例有所上升,但与其他国家相比仍显步伐缓慢。究其原因.存在着司法工作考核机制、刑罚执行体制、配套措施缺乏等原因。随着刑事政策转向、配套措施的完善,非监禁刑在我国以后的刑罚适用中有扩大趋势。  相似文献   

2.
非监禁刑是不在监禁场所执行的刑罚,是刑事司法活动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刑事力量,在非监禁刑罚的执行中承担着重要任务,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发挥社区警务的作用,推动非监禁刑罚的有效执行,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3.
由肉刑向自由刑,再由监禁刑向非监禁刑方向发展体现着人类文明在刑罚适用上的历史轨迹.社区矫正制度也正是在刑罚理念由“报应刑”向“恢复刑”转变之下,很快发展成为诸多法治国家适用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刑刑罚的执行保障.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常对加害人适用较为轻缓的刑罚,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也就必然成为轻微刑事案件刑罚执行的方向性选择.要从转变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提高对非监禁刑适用社区矫正制度的理性认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来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以增进其改造非监禁刑罪犯的理想效果.  相似文献   

4.
“两减少、两扩大”作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理念上的重要实践,提出“对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老年犯中罪行轻微、易于改造、社会危害性小的这一类特殊人群,依法减少刑罚适用,扩大非罪处理;非判刑不可的,依法减少监禁刑,扩大适用非监禁刑和非监禁化措施。”这不仅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也代表了刑罚发展的潮流和基本方向。  相似文献   

5.
社区矫正是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执行制度。刑事执行不等于刑罚执行,刑事执行大于刑罚执行。社区矫正的性质从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到非监禁刑事执行制度,对提高矫正质量、有效预防重新犯罪、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深远的影响。《社区矫正法》出台,充分体现了立法站位高、境界深,其规定的内容从理念、方针和原则到具体的机构设置、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内容、权责利划分以及法律责任,与以往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要求与做法相比,都是新的升华。  相似文献   

6.
社区服务刑作为非监禁刑的一种重要形式,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和刑罚轻缓化的特征,有助于实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避免短期监禁刑的弊端。在我国,社区服务刑可以平衡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的轻重程度、完善我国的刑罚体系,推进社区矫正制度的落实以及降低行刑成本、实现行刑的经济性。在刑法中将社区服务刑规定为一种附加刑,并限定其适用的条件、执行程序和执行的内容,对完善我国刑罚体系不失为一个有益的选择。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八)对涉及刑罚执行法律规范的修改和完善,蕴涵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行刑社会化以及刑罚个别化的立法精神。对刑罚执行内容的重度调整,必将给刑罚执行工作带来深刻影响,使我国的刑罚执行面临诸如非监禁刑的具体执行、监狱压力增大、新型罪犯的改造质量等一系列新的挑战。  相似文献   

8.
刑事执行的封闭性、单向性、惩罚性要求引入外部监督机制,从而实现刑罚应然效果,保障服刑人员人权。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对刑事执行环节的检察监督,实现有效的权力制约,这既是法律监督在刑事执行领域的具体展开,也是刑事诉讼权力制约的内在要求,更是中外行刑实践的普遍共识。当前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着普遍性和个别性两个层面的问题,普遍性问题包括监督的规范层级较低、执行主体多元、监督方式有限、监督领域广泛,而个别性问题则集中在刑罚交付执行、监禁刑、社区矫正、财产刑等环节或领域。对此,需要在推动统一刑事执行立法的同时,建立刑事执行信息互通机制,并就监禁刑、社区矫正、财产刑与刑罚执行变更等环节制定针对性监督方案,实现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体系化和现代化革新。  相似文献   

9.
刑事执行包含刑罚执行的内容和非刑罚方法执行的内容。刑罚执行政策作为刑事惩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于刑罚执行的策略、方针、措施和原则,贯穿整个刑罚执行阶段,指导刑罚执行活动,是国家和社会应对犯罪问题在刑罚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相似文献   

10.
我国检察机关负有对刑罚执行进行监督的责任,在监禁刑执行检察监督中存在相关规定不完善、手段与目的的矛盾突出、交付执行和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软弱无力的问题,解决之道是制定刑事执行法,增强监督权威、用科技手段加强监禁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监督与被监督机关进行信息联网和监控系统联网,强化对监管活动的动态监督、对刑罚变更执行由事后监督转变为全程同步监督、提高刑罚执行检察监督人员的素质,增强人权保护观念。  相似文献   

11.
非刑罚处罚措施在实践中极少被适用。由于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并不丰富,“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等条件设置缺乏量化内容,导致非刑罚处罚的标准非常模糊。检察机关是非刑罚处罚刑事适用的当然主体。非刑罚处罚适用条件包括犯罪情节轻微性、刑罚处罚豁免性、非刑罚处罚必要性等三方面内容。非刑罚处罚适用范围应按照合法性原则界定,只有刑法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形,才能予以适用。  相似文献   

12.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严”,旨在对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累犯等实行刑事立法上的“入罪化”、刑事司法上的“从重量刑”、刑事执法上的“隔离与长期监禁”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宽”,亦可状述为轻缓刑事政策,意指对轻微犯罪,包括偶犯、初犯、过失犯等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实现刑事立法上的“非犯罪化”、刑事司法上的“非刑罚化、程序简易化”、刑事执法上的“非机构化、非监禁化”。“非犯罪化”,指原界定为犯罪须科以刑罚的行为不再以犯罪论处或科以刑罚。譬如在欧美国家,违警罪、性犯罪等等均已淡然退出刑法舞台,而缓刑亦渐次成为避科刑之弊害、助犯罪之人复归社会之一帖良药。而“非机构化、非监禁化”,则指广泛适用假释、社区性处遇或称社区矫正措施等情形,意在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秩序良性循环。谈及轻缓刑事政策之“非刑罚化、程序简易化”,纵观寰宇,国外有辩诉交易、转向处分、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国内亦诸如相对不起诉,委托调解、撤案另处等。  相似文献   

13.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修改贯彻了“三个维护”有机统一的监所检察工作理念和大刑事执行监督的理念,将刑事执行监督职责统一交由监所检察部门承担,主要包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死刑执行临场监督、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对相关规定要予以正确的理解和适用.  相似文献   

14.
走向非监禁刑:从世界刑罚趋势看我国刑罚的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国际刑事司法的一个显著潮流即非监禁化,这是对监禁刑弊端反思的必然结果,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折射。国际社会为非监禁化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推行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许多国家对非监禁刑的立法和实践也做了许多有意义的探索,非监禁刑被证明在惩罚和矫正犯罪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因而体现了未来刑事司法的发展方向。从世界刑罚的这一发展趋势看,我国在非监禁化上与国际社会的现实有很大的差距,加强对该问题的探讨,以期对中国的刑罚改革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无疑是有价值的。  相似文献   

15.
禁止令是指强令管制犯或者缓刑犯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实施某种行为的一种法定不作为义务。管制禁止令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性,缓刑禁止令具有与监禁刑关联的属性。禁止令适用的基本原则有“必要性”原则和“实用性”原则,后者包含关联性、可行性和不得重复禁止等三层意思。管制禁止令的法律后果与缓刑禁止令的法律后果不可相提并论。对管制禁止令的违反是对刑罚执行义务的违反和抗拒改造的表现,不属于犯罪行为,故不可能引起刑罚后果;对缓刑禁止令的违反,表明不执行原判监禁刑的法定条件消失,从而引起执行原判刑罚的后果。  相似文献   

16.
在刑罚谦抑思想的影响下,对轻微犯罪进行非刑罚化改革已成为各国刑罚改革的重要趋势。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未明确确立非刑罚化的刑事政策。为了与国际接轨,加强对罪犯权益的保护和克服传统监禁刑的弊端,我国应借鉴世界各国立法和司法的经验,对轻罪进行非刑罚化的改革。在改革的过程中,国家应扮演好其角色,加强对非刑罚化理念的宣传,完善立法体系,为非刑罚化改革的展开扫清立法上和观念上的障碍。并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加强对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和加强社区建设,以保证非刑罚化改革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7.
目前我国的刑罚适用模式与美国及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相比 ,存在着一定的距离 ,当我国进入WTO以后 ,随着各方面的广泛交流和接触 ,这种距离就会显得比较突出。刑罚适用模式由监禁刑向非监禁刑的重点转移具有进步意义 ,是刑罚发展的必然趋势。我们应重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和探讨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 ,从刑事立法和执法角度 ,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刑罚适用体制 ,使其在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刑事执行一体化主张制定一部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建构单一的行刑主体来负责刑罚的执行,它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优越性,是刑罚执行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刑罚的执行是实现惩罚和教育改造罪犯目的的关键环节,这个阶段的良好运行迫切需要刑罚执行监督机制的设置。非刑罚化主张通过刑罚之外的刑事制裁措施来替代刑罚的执行,具有轻刑化的合理因素。  相似文献   

19.
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在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在监狱工作中,既要依法对罪犯实施监禁。剥夺其人身自由。强制其遵守监狱法律、法规。履行义务。又要依法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运用减刑、假释等刑事奖励措施。促使其由强迫改造逐步转变为自觉改造。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正确处理好惩罚与改造之间的辩证关系。  相似文献   

20.
随着我国刑事制裁体系变革以及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推进,我国刑事裁判制度从整体视角来看呈现出轻缓化、多元化和体系化的趋势,对刑事裁判执行程序提出新的挑战和要求。我国现有刑事裁判执行体制主要从实体刑罚的角度来分配执行权,导致形成执行主体多元、执行方式分散的格局,“执行难”和“执行乱”成为刑事裁判执行领域的两大难题。为了健全完善刑事执行制度,应当在观念上实现从“刑罚执行”到“刑事裁判执行”的跨越;重构刑事裁判执行程序,应当重视交付执行、执行实施以及执行监督的程序衔接,确保刑事裁判执行机制在执行权、执行程序以及执行主体三个层面的合理规制,并建立以检察机关指挥执行为核心的刑事裁判执行程序基本格局。我国检察机关统一行使执行权可以法治国家理论和法律监督理论作为本土依据。完善立法体例和调整职权配置是改革和重构我国刑事裁判执行程序的基本路径,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将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部分执行职能剥离出来,构建检察机关指挥执行机制;未来需要在修改和整合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刑事裁判执行法。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