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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私人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一个理论和实践都不能回避的重要课题。美国的私人放任模式和德国的利益权衡模式分别是处理私人违法所得证据的证据能力的两种典型模式,这两种模式各有其不同的特征和利弊得失。私人违法取证在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但立法规定和理论研究薄弱,私人违法证据的两种典型模式对我国证据立法和理论的发展和完善有一定的启示。  相似文献   

2.
高咏 《证据科学》2011,19(1):56-63
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私人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一个理论和实践都不能回避的重要课题.美国的"私人放任模式"和德国的"利益权衡模式"分别是处理私人违法所得证据的证据能力的两种典型模式,这两种模式各有其不同的特征和利弊得失.私人违法取证在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但立法规定和理论研究薄弱,私人违法证据的两种典型模式对我国证据立...  相似文献   

3.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完善法治、保护人权和抑制违法的需要,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存在立法不完善、对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实物证据排除问题规定不明确等问题,文章认为,应当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在刑事诉讼法、证据法中明确非法证据的种类、排除程序以及例外情形;由控方承担证明其提出的证据合法的举证责任;对于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排除采取不同的排除标准。  相似文献   

4.
非法证据的采用既侵犯人权又破坏程序公正,因此受到了世界各国的排除及限制。在认定证据时,各国一般都认为非法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但非法证据也有具有可采性的情况,比如国际普遍认可的非法证据排除的几种例外;违法情节轻微取得的实物证据具有可采性;非法证据在证明其他争议事实时具有的有限可采性。  相似文献   

5.
万毅 《法律科学》2010,(4):142-153
对于诱惑侦查而言,“机会引诱”因本为合法之侦查取证行为,故其所获证据当为合法,可作为法庭审判定案之根据;但“犯意引诱”作为一种违法侦查行为,一旦成立,则应当排除其所获之全案证据。违法诱惑侦查,系国家制造犯罪,已经逾越侦查犯罪之必要程度、违反宪法对于基本人权之保障、对于公共利益之维护并无意义,因其在性质上已经属于极端严重的违法侦查行为,因此,对于违法诱惑侦查所获之证据,无论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均应一律排除。如果被告在审判中提出其遭受侦查机关违法诱惑侦查的抗辩时,类似于被告提出其遭受警方刑讯逼供的抗辩,应由检察官承担证明该阻却犯罪成立事由不存在的举证责任,且由于该事实为直接影响被告罪责之实体事实,因此,举证时应当适用严格证明法则,并应证明至排除合理怀疑(高度盖然性)的程度。  相似文献   

6.
一、构建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 (一)刑事非法证据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刑事非法证据的界定。关于刑事非法证据的含义,主要有三大学说:广义说认为,所谓刑事非法证据(为简便起见,以下所述非法证据皆为刑事非法证据)是指证据材料的主体、来源、形式、取得的程序和手段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证据。狭义说认为,所谓非法证据是指以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和方式取得的证据,即广义说中的手段不合法的证据。中义说介于广义说和狭义说之间,该说认为,非法证据是指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而获得的证据。包括广义说中的程序不合法和手段不合法两种证据。  相似文献   

7.
李林 《法制与社会》2011,(29):116-117
现行法律规章虽规定检察机关是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职责主体,却没有相应地予以程序和规则保障。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基于非终局性的阶段特征等的限制或需求,应当仅限于排除对采用暴力手段导致人身轻微伤以上损害客观后果而取得的言词证据,同时应将对其余涉嫌违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调查所得疑点及证据交法庭裁决是否应予排除。  相似文献   

8.
本文全面分析了民事诉讼中的秘密录音问题的来由、种类及其证据资格问题,最后得出如下结论:第一,不通过法定的审批手续开展秘密录音活动是非法的;由此所获得的证据在性质上是违法证据。第二,此种违法取证行为不应该受到鼓励;但是对于这种违法证据应该采取一种客观的立场,按照它所属的类型区别对待,不应该绝对地一概排除。第三,对于没有被排除证据资格的违法证据,由法官根据案件中所获得的所有证据进行全面衡量,以决定它最终是否具有证据能力。  相似文献   

9.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完善法治、保护人权和抑制违法的需要,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存在立法不完善、对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实物证据排除问题规定不明确等问题,文章认为,应当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在刑事诉讼法、证据法中明确非法证据的种类、排除程序以及例外情形;由控方承担证明其提出的证据合法的举证责任;对于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排除采取不同的排除标准。  相似文献   

10.
采取刑讯逼供等方式取得的证据,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采取窃听、秘密录像、坐探、跟踪等秘密手段取得的证据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对非法证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违法证据的取舍,  相似文献   

11.
宋英辉 《中国法律》2010,(4):9-11,64-67
刑事诉讼涉及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真实发现与程序正当等不同利益的冲突与平衡。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价值选择的不同,体现在不同的排除标准和重点指向上。基于不同的利益衡量,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大体有以下标准:一是根据是否影响证据真实性为标准,影响证据真实性的,予以排除,反之则可以采纳;二是以违法程度和侵犯公民权益性质为标准,严重违法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以轻微违法、  相似文献   

12.
民事诉讼证据,是在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各种依据,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也是体现司法是否公正,审判结果是否具有公信力的决定性因素。民事诉讼证据只有同时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特点,才有作为证据的可采性。所谓非法证据,根据《诉讼法大辞典》,是指"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相似文献   

13.
张伟 《证据科学》2015,(5):553-561
本文围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语境下非法证据的内涵展开论述,提出非法证据应当是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且侵犯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证据,特别指出通过侦查谋略获取的证据一般不属于非法证据。非法证据的适用范围应当涵盖所有取证人非法获取的证据和所有证据种类,应当包括有罪和无罪证据,非法获取的符合客观事实的证据也应当包括在内。最后,文章还就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提出了建议,要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概念和内涵并适当扩大其适用范围,并健全适用的例外制度,同时要规范排除规则和排除程序。  相似文献   

14.
证据是刑事案件中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和依据,对认定事实具有决定性的作用。非法证据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采取违法的方法获取的证据材料。它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基本特征,而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特征。对于非法证据的效力,我国法律未有明确规定,仅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作了部分规定,从非法证据被排除的整体情况看这还很不充分。本文对此试作简要的论述,以期对相关立法的完善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5.
我国证据能力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卫东  付磊 《证据科学》2008,16(1):3-15
证据能力是证据制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其主要关注的是证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准入问题。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在证据资格问题上都注重防止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材料进入到诉讼过程中,以避免法官因此形成不恰当的心证。不同的是,大陆法系国家要求法官在严格证明程序的规制下行使自由裁量权,立法上对证据能力问题较少具有普适性的规定;而英关法系国家则设立专门的程序来解决证据的可采性,并根据大量的证据规则来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现行的证据能力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在构建我国能力制度的时候,可以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一方面建立相应的证据能力规则,另一方面完善相关的程序,使证据能力制度真正发挥其制度功能,保障法官在审判过程免受不当因素的影响。  相似文献   

16.
海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涉案证据具有突发性、易变性,认定的专业性强,涉案证据中相关海事行政部门出具的公文书证较多,涉及域外的证据多,对证据形式要求高等特征,而当前对海事诉讼证据缺乏专门规定,导致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审核认定证据难度较大。当前对于海事诉讼证据的认定存在当事人举证形式不规范,法院组织质证不到位,证据审查不规范,说理不充分,司法鉴定前的证据把关缺位,对鉴定结论的采信分析不到位等不足。今后应当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对海事诉讼证据进行规范审查,确保其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使诉讼中认定的事实符合、接近客观真实。  相似文献   

17.
论排除违法取得的刑事证据的效力傅宽芝违法取得的刑事证据,是指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制度、搜集证据的程序的规定所搜集的刑事证据。这种刑事证据的种类,不仅包括违法搜集的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也包括违法搜集的...  相似文献   

18.
违法取得的刑事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在有的国家,法官没有收集证据的职责)违反国家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收集证据应当遵守的原则和程序的规定所收集的证据。①违法取得的刑事证据大体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以违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二是以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实物证据。  相似文献   

19.
崔洁 《研究生法学》2005,20(2):54-70
广义的“非法证据”是指所有违背了有关的法律对证据予以规范的证据。其范围不仅包括司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手段而获得的证据,还包括证据的内容、证据的表现形式、收集证据的主体等因素。而狭义上的非法证据是指司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式而取得的证据,也就是说在取得证据的手段、方式上不合法,有的学者也称之为“非法取得的证据”。  相似文献   

20.
朱孝清 《中国法学》2014,(3):247-266
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时,除了可以将有罪的实物证据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外,其他的证据都不能告诉;"两个基本"应当坚持,但要防止误读和滥用;只有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肉体上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程度与刑讯逼供相当,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时,获取的供述才应予以排除;在规定的办案场所以外讯问和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行为属于违法,但所取得的供述依法不在排除之列;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其符合逮捕条件,可以转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范围包括一切影响羁押条件成立的情况;纪委在查办案件中收集的证据,可以参照刑诉法关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的规定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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