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1 毫秒
1.
死刑核准权归位于最高人民法院,这个本不应当出现的问题被解决后,死刑复核程序对拥有死刑复核权法院所裁判的死刑案件应否进行复核以及如何复核仍是一个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审判权”与“核准权”分设的特别程序始终未放逐这一立法信念,并以此为进路来设计死刑复核程序,以免死刑核准权被“审判权”架空影响死刑案件的质量。  相似文献   

2.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因此确保死刑的正确及平等适用至关重要。但是除死刑复核之外,我国法律对死刑量刑的程序保障几乎没有规定。学界的探讨也集中在死刑复核的行政式审查及死刑案件的三审制等宏观层面。但很少讨论死刑判决的标准和适用该标准的量刑程序。文章通过讨论美国的死刑量刑程序及我国《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总则(试行)》和《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毒品犯罪之一》关于死刑量刑的规定,认为我国死刑量刑程序主要包括:定罪和量刑程序分离;综合分析加重处罚情节和减轻处罚情节;比例审查。  相似文献   

3.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不仅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的催化剂。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十年来,影响深远,成效显著,除实现防止错杀、冤杀,贯彻少杀、慎杀,以及统一死刑案件法律适用标准等直接效用外,还推动了证据规则的完善、程序正义的彰显,并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对于未来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需要在反思死刑复核程序本质属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革,明确死刑案件的强制辩护与法律援助,并探索建构死刑案件三审终审制。  相似文献   

4.
死刑是一个存在了几千年的古老刑种,有关死刑存废的争议已持续了二百多年。我国虽然是一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但是死刑在我国应严格限制。因为我国已加入了有关严格限制死刑的国际公约。另外,从保护人权的角度,也要求我们限制死刑。为此,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有关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要进行相关改革,如增加刑种﹑在诉讼程序中更加注重保护被告人的人权﹑加大死刑案件法律援助的力度等。上述措施是为了确保死刑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同时达到限制死刑的目的。  相似文献   

5.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案件中重要的程序,同时死刑的复核权也是这一程序中关键性的话题,正因为死刑复核程序能够有效的防止错杀、保障人权,所以我们必须进一步的完善这一制度。但现实中由于死刑复核权的下放使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同时由于立法上不完善使这一权力和程序在实践中难以实现立法的初衷。所以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背景下,我们必须对死刑程序的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既然死刑执行的唯一根据是死刑执行命令。而且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字,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签字只是形式上的,不具有实质意义的审批,而且也缺乏任何弹性。作为死刑交付执行的必经程序,死刑执行命令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我国应赋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对死刑执行的最后决定权,进而设立死刑免于执行制度.以期从程序角度寻求切实可行的办法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7.
死刑复核程序因其制度设计中的弊端而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和深入探讨。从死刑复核程序在我国的发展变化来看 ,现有制度存在诸多问题。由于制度设计的疏漏 ,死刑复核程序已经无法起到慎重死刑适用 ,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作用。因此 ,从如何解决死刑复核的现存问题、慎重死刑核准以及加强法律对权利救济之角度出发 ,提出在我国逐步废除死刑复核程序 ,实行三审终审制的理论构想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8.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特别程序,在保障被告人权利和打击犯罪两个方面都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的死刑复核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有必要加以修改和完善。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必须收回死刑核准权,立法上必须消除现行法律之间的冲突,建立公开、透明的死刑复核程序。  相似文献   

9.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特别程序,在保障正确适用死刑,纠正和防止发生失误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死刑复核制度仍然存在明显问题并导致其无法发挥应有的功能,故需对其加以重构。立足于中国现实,重构死刑复核制度应在各高级人民法院增设死刑复核庭,并从结构设置上、人事任免上,加以协调。  相似文献   

10.
美国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保留并且适用死刑最多的国家,其对死刑案件设置了严格的诉讼程序,如特殊的死刑的诉讼提请批准程序、大陪审团制度、“人身保护令”制度、死刑执行方式等,以期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错判、误判的死刑,保障公民的生命权。这对我国的死刑案件诉讼程序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1.
从死刑的历史演变、死刑威慑目的不可靠性和死刑对国际合作打击犯罪的障碍等方面看,死刑应该废除。但受中国的传统文化和民意的制约,当前还不能废除死刑,而应当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建议从制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解释,解决死刑复核庭的职能分工问题,从严控制死刑适用的条件,扩大死缓的适用范围,以及增强审判公开性和透明度以消释大众疑虑等方面着手逐步减少、限制死刑。  相似文献   

12.
死刑复核程序在慎用死刑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然而,在慎用死刑方面,除应对死刑复核程序进一步加以完善,使其更好地对死刑案件发挥把关作用外,更应当以死刑复核程序为基点,对于死刑案件进行“双向延伸”层层把关,即既要“向前延伸”,注重死刑复核程序之前的程序设计和依法适用,同时又要“向后延伸”,关注死刑复核程序之后的程序设计和权利赋予。  相似文献   

13.
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对死刑犯的法律程序保障在辩护制度、二审及复核程序等方面存在很多不足。完善死刑正当法律程序应实行强制性的上诉制度;合理设计死刑复核程序;完善死刑案件的证据制度和证明标准;给予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最充分的法律救济;完善死刑执行程序。  相似文献   

14.
对死刑进行司法上的控制可以分为两种途径,一是实体上的司法控制,二是程序上的司法控制。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后者对于死刑的司法控制具有更为重要的实际作用。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对死刑进行有效的程序性控制,应当强化犯罪人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采用公开审理的方式,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置专门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工作的刑事专业委员会,明确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期限。  相似文献   

15.
对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并适用的问题直接影响程序正义的实现,影响审判的公信力。死刑核准权上收是尊重生命权的必然选择;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分开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6.
死刑复核程序因具有限制死刑、防止死刑滥用的功能而成为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缺陷抑制了其诉讼功能的发挥。构建以完善刑事诉讼为视角,由控辩双方及被害人启动,基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进行开庭审理,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程序诉讼期间等科学合理的死刑复核程序,增进死刑复核程序诉讼功能,加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实现程序正义。  相似文献   

17.
论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特别程序,在保障正确适用死刑,纠正和防止发生失误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这一程序仍然存在明显的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死刑核准权问题是死刑复核程序的核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应收回死刑核准权;规范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明确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期限。  相似文献   

18.
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应当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这是肯定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属性、体现被告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保障死刑判决正确适用、提高死刑判决可接受性的必然要求;以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为参照,我国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处于极度匮乏状态因而亟需完善,一方面应确保被告人享有普通案件审判程序中的诉讼权利除非其自行放弃,另一方面应对被告人予以特殊的保护。具体而言应当赋予被告人关于死刑复核程序审理方式的选择权、强制辩护权、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权、无罪推定权、免受双重危险权、申请赦免、减刑权等诉讼权利,并建立死刑延期执行制度,为被告人穷尽救济手段提供必要时间保障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中国的死刑削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主要表现在:一是以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为标志的从司法上慎用死刑;二是以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为标志的取消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中国还应继续从司法上和立法上做出努力,进一步压缩死刑。在目前死刑还不能彻底废除前,未来中国的死刑制度改革还应包括:把死刑复核程序改造为第三审程序,至少是控、辩、审三方都在场的公开听证程序;废止枪决,统一用注射来执行死刑;把死刑的执行主体与宣判主体相分离;建立死刑案件的特赦制度。  相似文献   

20.
根据地的特殊司法体制与控制死刑适用理念的偶然结合造就了死刑复核程序,也是死刑复核程序行政化特征的重要历史原因。审级制度建设的弱后,使得通过审判程序确保死刑准确适用的功能大打折扣,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审级制度的补充而被引入进来。源自人民司法制度中的实体正义观,否定了死刑复核程序的程序价值,确立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死刑监督程序的定位。这一定位随着辩护制度的发展以及程序正义理念的引入而被打破,死刑复核程序诉讼化改造迅速开展起来。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