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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定量刑情节的立功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立功,是对行为人刑罚的裁量和刑罚执行具有重要影响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它在我国《刑法》中有三种不同的类型:一是《刑法》第68条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罚轻重即作为法定量刑情节之一的立功;二是《刑法》第78条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对原判刑罚的执行即作为法定减刑依据的立功;三是《刑法》第449条对在战时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特殊立功。本文所论及的只是《刑法》第68条所规定的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立功。一、法定量刑情节的立功在我国刑法史上的发展、变化作为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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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问题的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意义上的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以后尚未发生有效力的判决之前或者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问实施的,有利于国家、社会、人民和政治安定,并在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作出贡献方面有突出表现的行为,人民法院在裁量刑罚时,对未决犯给予从宽处理,对已决劳改犯给予减刑的一种刑罚制度.这种刑罚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得到广泛地运用,但是,立功做为一种独立的刑罚制度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确具体统一的规定,只是立功制度的某些内容散见于一些《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如《刑法》第63条、第71条,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4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4年4月16日颁布的《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 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0月8日颁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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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第68条确立独立于自首的立功制度,起源于立功受奖思想,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具体化与制度化。作为从宽量刑的立功制度在我国具备其存在的历史渊源与现实需要,但我国的立功制度价值取向过于功利主义、刑事立法不够完备,应当弱化其功利色彩,完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以发挥立功制度在刑罚裁量中的应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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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就广义而言,是指对受刑人执行刑罚期间,由于悔罪等法律规定的原因,将原判处的刑罚予以减轻、缩短的制度。在我国,它包括《刑法》第4章第6节、第7节规定的减刑、假释,《刑法》第50条对“死缓犯”的减刑,以及当主刑被减刑变更时,其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应改轻,特赦减刑等。就狭义而言,则仅指《刑法》第4章第6节所列的减刑制度。我国《刑法》第4章第6节规定的减刑制度是指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当其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时,可将原判刑罚予以减轻的制度。我国的减刑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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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制度是我国刑法适用中富有特色的重要制度,其立法目的既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用实际行动悔罪、改造.也在于创造条件侦破案件、提高打击犯罪行为的效率。立功制度在《刑法》第68条和《监狱法》第29条分别有规定,厘清这两条规定有何区别,对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立功制度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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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是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为根据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表明我国刑法在惩罚犯罪的基础上,通过自首从宽原则的实施,获得有利于国家、社会的预防犯罪结果,以期达到社会稳定目的。根据该法条规定,自首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对于构成自首的两个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该解释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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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就广义而言,是指对受刑人执行刑罚期间,由于悔罪等法律规定的原因,将原判处的刑罚予以减轻、缩短的制度。在我国,它包括刑法第71条规定的减刑,刑法第46条对“死缓犯”的减刑,以及当主刑减刑变更时,其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应改轻,特赦减刑等。就狭义而言,则仅指刑法第71条所规定的减刑制度。本文所讨论的减刑制度是指后者而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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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制度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刑罚奖励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和法律化的体现,对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惩治犯罪活动、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教育改造犯罪人具有重要的意义。尽管《刑法》第6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立功的表现形式作了具体、详尽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如何理解法律精神以及具体运用,仍存在一定的分歧。笔者在办理案件中就遇到过如此问题,现仅就立功是否以犯罪嫌疑人应有悔罪态度作为必要条件进行探讨,期望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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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问题研究及其立法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上的立功是与行为人的罪过无关,但对行为人刑罚和刑罚执行具有重要影响的法律行为.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建国以来我国颁布的有关刑事法律,对立功问题作了一些规定,例如,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第14条规定,检举前或以后真诚悔过立功赎罪者,得酌情从轻或免予处罚.197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较重后自首,如果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但是,我国刑事立法对立功问题并未向自首那样单独作出规定,且规定比较原则,对于什么是立功,成立立功需要具备哪些条件都没有明确规定.刑法理论对立功问题研究的也不多.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立功问题却比较突出.为此,笔者对立功问题谈一点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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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68、78条和《监狱法》第29条对立功行为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由于具体情况纷繁复杂,对准确认定犯罪分子是否有克功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因难。笔者认为,认定立功应与认定犯罪构成一样,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下面,就以《刑法》第68条规定的内容为基础,结合司法实践对立功的认定进行论述,不妥之处.请同仁指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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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功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刑法中的立功制度关涉刑罚的裁量与执行两大环节 ,是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在对立功的认定上 ,应划清坦白、自首与立功的界限。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只有揭发共同犯罪以外的他人的犯罪 ,经查证属实的才成立立功。对帮助立功应予认定 ,对司法工作人员犯罪后提供“利用职务之便得到的情报”不宜认定为立功 ,犯罪分子立功后又脱逃不影响先行立功的性质。立功者刑事责任上的从宽 ,对未决犯表现为刑罚裁量过程中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已决犯表现为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减刑或消除犯罪记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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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功制度的本质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我国 1997年刑法典在总结 1979年刑法典成功的立法经验和此前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于第 68条、第 78条明确规定了立功制度。刑法第 68条规定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查证属实的 ,或者提供重要线索 ,从而得以侦破其它案件等立功表现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 78条规定了正在服刑中的犯罪分子的立功和重大立功表现。立功制度的确立 ,是我国修订 1979年刑法典所取得的一项巨大成就 ,也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变化。一、关于立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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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上的立功,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它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多年来的实践表明,这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它有利于司法机关侦破刑事案件,有利于及时有力地打击刑事犯罪,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的队伍,有利于实现我国刑罚的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立功是构成从宽处罚的独立情节,还是必须依附于自首而存在,目前尚属有争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对于虽未自首,但有立功表现的,应参照刑法第63条规定的精神,并依照刑法第59条的规定,也可以视具体情节,分别从宽处理”的司法解释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14条关于“犯本决定之罪,有检举、揭发其他毒品犯罪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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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我国刑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刑罚量刑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量刑的具体体现。刑法理论将我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行为称之为一般自首;将《刑法》第67条第二款规定的自首行为称之为准自首。2009年3月12日.为了规范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于司法实践的多样性、复杂性,对于一般自首认定问题中自动投案的认定存在的较多的分歧及争议。本文将对职务犯罪案件一般自首认定问题中自动投案认定的若干问题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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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suspended sentence),即暂缓适用或者执行刑罚,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①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72条、第74条、第76条和第77条有关缓刑制度的规定予以修改,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的缓刑制度,这将会促进我国刑事司法更好地实现刑罚个别化、行刑社会化、避免短期自由刑弊端、刑罚矫正机能和宽严相济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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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所有权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部门有关财产所有关系以及相应权利和权力的规定,狭义上的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我国刑法并没有直接对所有权下过任何定义,仅在总则条款中侧面阐述了刑法的所有权概念。这主要体现在现行《刑法》第2条的规定中,《刑法》第2条规定“……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该条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