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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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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活体的胎儿出生后溯及地赋予其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这样能较充分地保护胎儿的利益。侵权行为的前提是侵权行为不法侵害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受害人。我国民事立法可采取概括保护主义中的法定延续条件说。在侵害胎儿人身利益责任构成方面,应当把握其特殊之处,间接肇致损害原因无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只要与所生之损害具有关系,均可成立侵权行为。我国现行立法要进行相关规定的完善,宜采用《瑞士民法典》的立法例,以更好地认定胎儿利益的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2.
按照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胎儿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胎儿是否享有预期的利益及如何防范胎儿的利益被非法侵害、如何对受损害的胎儿利益进行法律救济以及处理侵害人等重大问题,就成为民法的一大盲区。本文从胎儿保护的理论基础及各国保护的立法模式,胎儿保护的立法完善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3.
民法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却对胎儿的民事权利没有做具体的规定,本文认为至少应当在健康权、生命权、继承权、受抚养权以及纯利益的获取权方面作出规定,当然也不限于这些权利。  相似文献   

4.
透过近年来有关胎儿损害赔偿请求的几起典型案件,可以看到我国在胎儿保护方面存在立法欠缺。法学界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主要学说,从是否赋予胎儿以民事权利能力的角度可分为肯定说和否定说,其中,肯定说不符合近代民法民事主体立法的思想基础,也违背了权利能力的伦理性和平等性原则,且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并无实益。引入德国有关胎儿保护判例中的"生命法益"概念,可在现实社会中对胎儿利益提供充分保护。  相似文献   

5.
陈琴 《法制与社会》2014,(5):267-268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国人的思想得到了极大的改变,受西方思想的影响,人们的生活观、爱情观、婚姻观都受到极大的冲击。早恋,未婚同居等现象已经随处可见。这直接导致人工流产急剧上升,胎儿及胎儿的利益受到空前的挑战,在相关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伦理观、道德观、甚至法律规范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对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模式,结合本国国情从民法的角度提出保护胎儿的利益之构想。  相似文献   

6.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生前享有人格权,但自然人死后其人格利益是否需要保护和如何保护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对此学界观点不一。目前,我国对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本文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及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对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一些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7.
成继平 《法制与社会》2012,(34):282-284
胎儿利益应受民法保护已是学界共识,但民法保护胎儿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尚无定论,学界主要有权利能力说、法益说、权利说等。比较分析各种学说,每种学说都有其合理性,却也都存在不足之处,唯有在"活着出生规则"限制下的权利能力说能合理解决该问题。  相似文献   

8.
"胎儿"概念在我国立法中并没明确界定,在理论界也存在着争议。我国在对胎儿民事权利保护还停留在理论阶段,立法层面的保障明显不足,但各国的立法实践可以给予一定的借鉴和思考。经比较并结合我国国情,对胎儿的民事权利保护可选择法定解除主义的立法模式,在基本法的内容中体现出胎儿的民事权利范围及救济途径等,给予胎儿应有权利的法律保障。总体而言,胎儿民事权利的范围应包括:健康权和生命权、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受抚养权与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相似文献   

9.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不是胎儿有无权利能力的问题,而是胎儿能否就其出生前的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对胎儿利益保护应注意下列问题:侵权行为的多样性、间接性,父母能否成为侵权主体?父母对损害发生有过错,能否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父母阻却违法的允诺,是否对受害人有效等。  相似文献   

10.
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日益增多的侵害胎儿利益的案件不得不引起我们对胎儿利益法律保护的思考。本文即是在探讨我国民法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现行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出对胎儿利益应采总括保护主义,明确胎儿的民事权利范围和侵害胎儿利益的民事责任,以及法定代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等建议。  相似文献   

11.
高瑶瑶 《法制与社会》2013,(18):274-275
按照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胎儿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由此,出生前的胎儿是否享有预期的利益及如何防范胎儿的利益被非法侵害,就成为法律的一大盲区。事实上,我国法院曾经遇到过胎儿在母体内遭受损害,从而在出生后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例。但是法律的空白导致了实践中相似的案例却判决完全不同的状况,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混乱。这对于保护胎儿的利益非常不利。本文试通过讨论目前我国胎儿权利保护的现状及不足,论述如何完善我国胎儿权利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2.
《政法学刊》2016,(6):5-9
民法是一个国家民众社会生活和争议救济规范的总和,有什么样的社会生活就应当有什么样的民法,而民法就是反映这些社会生活的法律体现,民法是整个社会的法律大树、规范大树,民法总则就是树干,民法分则就是树枝,各种具体的制度就是小树枝和树叶,所以制定民法就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的必然要求。民法的基本特点就是敞开怀抱关心每个社会成员,例如民法总则(草案)第十六条规定了胎儿具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民法总则(草案)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作了新的修改,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从十周岁降低到年满六周岁对监护人制度做了较大的修改,对丧失判断力和行为力的智残的成年人和年老力衰的成年人,以及有严重肢体和器官残缺的成年人设定了监护制度。为更好地保护人们的民事权利,民法总则(草案)将诉讼时效从2年改为3年。此次民法总则的制定从多方面对民事权利作出了保护性的规定,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作出了扩展性的规定,体现了浓郁的人文主义精神,使我国的民法更加适应改革发展形势的需要,更适应保护人们民事权利的需要。  相似文献   

13.
李晓彤 《法制与经济》2013,(9):21-22,24
胎儿是是生命中必经的一个阶段,但是目前对胎儿的保护却没有胎儿的重要性来得如此清晰。文章以胎儿作为主体,界定其作为民事主体的地位,进而来探讨胎儿的典型民事权利——生命权和财产权当中的一些特殊的权利问题。  相似文献   

14.
覃怡 《法制与社会》2011,(26):74-75
随着工业化的推进,胎儿在母体内遭受侵害的可能性也大大提高。而对胎儿的利益保护各国都有不同规定,我国关于胎儿利益的规定只有在继承法里关于特留份的规定,已远远跟不上时代的发展。本文就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民事权益范围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进行了论证,试图找出胎儿利益的保护方法。  相似文献   

15.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关于胎儿的立法早在人类文明之初便已出现,最早可见于罗马法中关于胎儿保护的相关规定和随后主要受其影响的西方国家如德国、瑞士等国的立法.迄今为止,胎儿的权益保护,保护范围有限,遑论保护手段,远远低于现代社会和高新科学技术的发展对胎儿造成侵害而给予保护的标准.  相似文献   

16.
论民法典中的胎儿利益保护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姜鹏 《法学杂志》2004,25(4):77-78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然而随着时代发展,自然人在出生前就开始受到诸如环境污染等外界因素的威胁,导致其出生后的权利受到损害。因此,对自然人的民法保护应适当向前延伸,也就是对胎儿利益进行适当保护,从而使得自然人获得全面、完整的民法保护。  相似文献   

17.
胎儿利益的民事立法保护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和司法实践的难题,我国《民法通则》明确否认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使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缺失。当胎儿遭受不法侵害时,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其对加害人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显然违背了民法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不利于胎儿利益的保护。如果赋予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则与我国《民法通则》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应当充分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研究成果和立法经验,广泛吸收学者先进的立法建议,采取附解除条件的总括保护主义立法模式,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以强化对胎儿利益的民事立法保护。  相似文献   

18.
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人身利益一旦受到侵害,无法以民事主体身份获得法律保护.文章结合案例和学者观点,检讨了传统法律人格的缺陷,借鉴了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胎儿保护的立法经验,认为未来民事立法应当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19.
胎儿利益保护问题在实践中屡屡出现,但在理论上尚无成说,应予以解决。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通例的初步分析和比较,认为在我国对胎儿利益应采纳个别保护主义原则。  相似文献   

20.
主体本质上是意志之存在形式.欠缺行为能力人以监护人意志为意志.拟制主体以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意志为意志.法律定分止争之适用范围限于法律主体,本质上限于意志.所谓人格、主体资格、权利能力,均以意志为其充要条件和唯一根据.权利能力存续期间即意志存续期间,就现代人而言,只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法之利益即归属之财产,归属者即法律主体.如胎儿有自己的利益,即为主体,但在很多情况下,法律将无法区分归属胎儿的行为后果与归属其母亲的行为后果,丧失定分止争功能,监护制度不适用于胎儿.遗产分割时保留胎儿的预留份额,是使胎儿活产后与其他继承人享有平等继承资格.保护胎儿在法理上是保护胎儿出生后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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