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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具有复制和传播功能的技术产品(服务)在便利信息传播的同时,也使他人著作权面临被侵害的现实危险,提供者有义务向使用者进行著作权警示以防止和减少侵权发生.著作权警示义务具有预防侵权发生、平衡利益以及宣传知识产权文化的意义.著作权警示义务的履行以"期待可能和必要"为原则,我国应在立法中规定技术提供者的著作权警示义务.  相似文献   

2.
药品的警示缺陷将会导致产品侵权责任。关于药品危险,警示义务的主体应为药品的生产商。药品生产商一般应向消费者尽充分的、及时的警示义务。对于处方药,药品生产商应向处方医师尽警示义务。药师的主要职责在于配方正确。药师应在配方上尽注意义务。对于药品的危险,药师不负有一般的警示义务,这主要是出于对医师判断和医患关系的尊重。如果出现了能引起一个合理的谨慎的药师警觉的额外因素,如禁忌症、处方上的明显错误、超剂量、有配伍禁忌或生产商向药剂师提供了向患者警示潜在负面作用的特别指示,药剂师应对上述因素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包括警示义务),否则将对其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3.
论药品的警示缺陷责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药品生产商对药品的警示缺陷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在追究药品生产商的严格责任时 ,应注意考察药品生产商在药品危险警示方面是否尽到了充分的、持续的、及时的注意义务。在药品生产商对药品危险具有充分知识而未尽警示义务的情况下 ,药品生产商应对药品对消费者所带来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对于处方药 ,药品生产商应对医师尽危险警示义务 ,这归因于医师处于权衡利弊并减少损害风险的位置。当药品生产商的促销行为使得医师作为评估者和决策者的地位减弱或丧失时 ,药品生产商应对消费者直接尽警示义务。药品危险警示义务的主体是生产商。药师不负有一般的药品危险警示义务 ,除非存在足以使人警觉从而引发较大注意义务的额外因素。  相似文献   

4.
赵西巨 《证据科学》2004,11(3):195-205
药品生产商对药品的警示缺陷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在追究药品生产商的严格责任时,应注意考察药品生产商在药品危险警示方面是否尽到了充分的、持续的、及时的注意义务。在药品生产商对药品危险具有充分知识而未尽警示义务的情况下,药品生产商应对药品对消费者所带来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对于处方药,药品生产商应对医师尽危险警示义务,这归因于医师处于权衡利弊并减少损害风险的位置。当药品生产商的促销行为使得医师作为评估者和决策者的地位减弱或丧失时,药品生产商应对消费者直接尽警示义务。药品危险警示义务的主体是生产商。药师不负有一般的药品危险警示义务,除非存在足以使人警觉从而引发较大注意义务的额外因素。  相似文献   

5.
周友军 《法律科学》2014,(4):127-132
在侵权法上,生产者负有产品跟踪观察义务,包括狭义的产品跟踪观察义务和警示、召回等反应义务,它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次类型。在我国,该义务的主体应当限于最终产品的生产者、零配件的生产者、拟制的生产者和准生产者。该义务的确定应采个案判断、综合判断等原则。生产者还应当对特定类型的、他人的附属产品负有此种义务。违反产品跟踪观察义务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在产品存在发展缺陷时其具有较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我国《侵权责任法》突破了“将产品投放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这一免责事由,为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跟踪观察义务确立了法律基础.应进一步完善跟踪观察义务相关立法,明确义务门槛和追溯期限,并加强产品流通链条的可追溯性管理.  相似文献   

7.
一、产品缺陷的定义 (一)国外产品责任法中产品缺陷概念的规定 产品责任以产品有缺陷为前提条件,产品存在缺陷是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违反质量义务的表现,也是造成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原因。因而,缺陷成为产品责任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几乎所有国家的产品责任立法都对缺陷概念作了解释。目前,关于缺陷的定义主要有两种立法例:  相似文献   

8.
颜延 《法律科学》2014,(2):126-135
金融衍生产品十分专业、复杂,买方往往无法弄懂自己所购买的产品,而只能依赖卖方提供的建议进行投资决策。在此情况之下,买卖双方之间存有信赖关系,卖方应当对买方承担忠实与勤勉之责。信赖关系与受信义务是英美金融法的重要基石,存有信赖关系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卖方应当对买方负担受信义务。我国公司法引入衡平法观念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应通过专门立法对信赖关系、受信义务以及违反受信义务的特别法上的请求权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9.
《德国电信媒体法》是世界上最早针对互联网服务制定的单行立法之一。该法重点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履行的义务。这些义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披露义务。这类义务又可进一步分为一般信息披露义务和特别信息披露义务。另一类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数据保护的义务。同时,该法还明确规定了违反义务应承担的责任。这些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有助于互联网使用者权益的保护。德国的立法实践对我国当下加强互联网立法有着特别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0.
美国反倾销法十分重视对政府反倾销作为义务的规定,它要求政府在反倾销实践中必须积极主动作为,严格、灵活履行立案义务、调查义务、实施反倾销措施义务、行政复审义务和反规避义务。美国反倾销法对政府作为义务的强化推动了美国反倾销法立法宗旨的实现。我国公有制的国家性质等因素决定了我国更应当在反倾销立法中强调政府的作为义务。以美国反倾销立法为鉴,本文建议从立法指导思想、反倾销机构的设置、监督机制等方面对我国政府的反倾销作为义务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1.
《北方法学》2020,(4):5-17
为了维护人之尊严,确保人的意志在自动驾驶机动车运行中的实现,必须设置可随时关闭并接管自动驾驶系统的功能。这一立法抉择奠定了自动驾驶机动车致害侵权责任的总体基调。自动驾驶并未使得保有人之认定标准有所改变,以自己名义使用自动驾驶机动车的人仍然是保有人,对自动驾驶机动车运行相关危险实现所致损害承担全面的无过错责任。自动驾驶系统的启动人是自动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其驾驶义务因自动驾驶技术的运用而有所变化,表现为一系列积极作为义务。违反此等义务导致交通事故损害的,其承担不作为侵权的过错推定责任,与保有人之责任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自动驾驶系统对于机动车的不当操控尚无法采用驾驶人责任的思路予以法律调整,从而纳入产品责任体系。因自动驾驶系统设计、制造、警示和跟踪观察缺陷导致交通事故损害的,自动驾驶系统与自动驾驶机动车的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与保有人之无过错责任构成不真正连带的责任形态。  相似文献   

12.
我国司法判例引出的问题及司法解释的局限性引起了学界对侵权立法中安全保障义务人制度的深入思考。因此,借鉴与研究大陆法系“善良家父”标准和英关法系“合理人”的注意制度,特别是英美法中的典型案例,并结合我国侵权立法的实际,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种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3.
2005年公司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从立法理念到具体的规则和制度,都有重大的突破和创新,其中对董事义务的补充和完善便是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董事抵触利益交易之禁止义务,除了文字表述上的不同,其实质内容并没有太大的修改,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本文借鉴国外特别是英美法在这方面的成熟立法经验,就此问题做了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4.
作为义务是我国侵权法领域中的一个新话题,它是近年来随着现实生活中不作为侵权案例的增多而逐渐引起人们关注的作为义务的类型。本文针对社会中不断涌现的现实需求,对作为义务进行了类型化分析,归纳出保护义务、控制义务、警示义务、救助义务四种类型,希望能对作为义务的体系化的研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5.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民事法律规则体系上召回的法定作为义务及其损害赔偿责任.召回制度是基于公共政策选择而确立的行政管理制度,但其调整的基础关系仍是私领域的交易消费关系.召回的法定作为义务在民法上属于交易安全义务,违反该义务引起民法上的侵权责任是结果责任,与一般的产品侵权责任有联系而又有不同.侵权责任立法中构建召回侵权责任规则,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6.
<食品安全法>迅速提升了食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层次和法律效力,确立了召回义务及其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则.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具有一定的公共政策因素,其调整的基础关系是私的交易消费关系,召回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属于行政法抑或经济法制度,但召回的基础性法律规则仍属于民法规范范畴.召回是一种法定义务而非责任,责令召回是一种对违法状态的"等价性"修复,而非行政处罚.召回制度确立了民法上的法定作为义务,对该义务的违反将引起民事赔偿责任.侵权立法有必要构建召回侵权的一般性规则.  相似文献   

17.
陶蓉 《法制与经济》2010,(12):97-98
产品生产者侵权责任缘起于对交往安全义务的违反。生产者的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说明缺陷和研发缺陷构成对交往安全义务违反的具体类型。生产者侵权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生产者、原料零件商及准制造商共同作为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责任。我国生产者责任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及尚未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对生产者责任的规定有进步也有不足。为完善我国的生产者责任,应建立交往安全理论,明确举证责任倒置,丰富责任主体及强化说明、产品关注及警示召回义务。  相似文献   

18.
论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金融产品走向多样化、专业化,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的信息弱势地位日益凸显。传统法律将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视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未要求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履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从而使两者处于权利义务不对等状态,并由此引发了诸多金融机构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有鉴于此,一些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纷纷在立法中对金融消费者实行倾斜保护,强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义务,引入适合性规则。我国立法并未在实质上贯彻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在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上存在诸多缺陷,亟须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19.
论医疗告知义务——以经济学和法学为视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医疗告知是医疗单位在医疗过程中的一项法定义务,是以患者知情同意权为其理论基础,是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的一项重要标准。我国目前医疗实践中医疗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医疗告知义务立法不完善以及学界对医疗告知义务研究甚少。文章以经济学和法学为视角,从医疗告知义务之经济学基础、医疗告知义务之法学基础、医疗告知义务之履行及其评判标准等方面,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就医疗告知义务进行了深入研究,以期为我国医疗实践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根据。  相似文献   

20.
秦强 《北方法学》2012,6(5):46-56
人权条款写入宪法之后,国家立法机关担负有不可推卸的人权立法义务。立法机关的人权立法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人权的立法保护义务和人权的立法救济义务。在性质上,立法机关的人权立法义务应该是一种法律性义务,具有强制性效力。立法机关的人权立法义务,不仅具有规范层级方面的形式性要求,而且还要具有效力方面的实质性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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