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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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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5年,日本制定了第一部统一的公司法典,将散见于各法中有关公司的法律制度集于一身。本文将探究日本新公司法中公司类型制度的变化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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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日本公司法的沿革及特色日本公司法不是一部单行的法典,而是由1899年制定的商法第二编"公司"部分与1983年制定的有限公司法两部分构成的。从整体来看,商法典的规定都较陈旧。但公司法,特别是有关股份公司的部分(股份公司法),由于两次大战后频繁地进行了修改,因此现在已非常先进。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也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相似文献   

4.
樊纪伟 《华中电力》2022,(1):96-110
自公司诞生以来,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就受到各国商业实践和立法的特别重视。各国商事立法均对公司类型加以规定,并分门别类地对公司设立、股东权利、公司治理等进行相应规范。虽然商事逻辑的共通性拉近了各国立法上的公司类型,但各国在公司法定类型及相应公司规制上的差异仍旧鲜明。这也反映在我国学界对公司法定类型的争议上。我国公司法定类型改革应坚持本土商业实践逻辑,并确保改革成本最小化。由此,保留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按公司规模大小进一步区分出大型公司与小型公司,就成为理性选择的结果。具体而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增设大型公司,明确大型公司认定标准,并在公司机关设置、财务会计制度等方面给予相对严格的例外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增设小型公司,对其赋予更加灵活、便捷的自治,并将上市公司扩增为公众公司。  相似文献   

5.
公司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已是不言而喻的,合理有序的经济市场是我们所提倡和追求的。对于公司类型明晰地划分能够明确公司责任承担,保护公司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但在实践中,对于公司类型的划分不是一蹴而就的,都是在发展中完善,在完善中进步,公司与公司法不可能追求完全的同步,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相适应。各国的公司法在法律规范中不尽相同,尤其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差异还是比较明显的。我国的公司法就是在借鉴和学习外国公司法中完善和发展起来的,参考关于此问题的文献综述,可以对我国的公司类型划分趋于合理,以此促进对公司管理的规范化,活跃我国经济市场的发展。  相似文献   

6.
刘斌 《当代法学》2021,35(2):105-114
公司类型应当作何调整,系当前公司法结构性修改中的重大争议事项,不但关涉公司法的规范体系,也存在巨大的社会溢出效应,由此决定了纯粹规范研究难以提供充分论证,应当同时关注其社会经济效用.从规范视角观之,公司类型重构的基础在于类型边界的妥当界定,而公司类型差异的核心在于公司法上强制性规则的设定和任意性规则的间隙填补机制,故而...  相似文献   

7.
刘小勇 《当代法学》2012,(2):105-111
大陆法系公司法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可这种公司类型的划分并非绝对,也不尽合理,故有些国家另以规模大小区分公司类型,有的国家甚至另创设了新的公司形式以弥补其缺陷与不足。而日本则对公司类型划分进行了彻底的变革,将两者合二为一,并以股份流动性及规模为标准对公司类型进行了更精确地区分。我国也同样存在着类似日本进行公司类型变革的背景理由,故我国也可统合这两种类型的公司,以制定出更为合理、更加精致的公司制度。  相似文献   

8.
日本于2005年制定了公司法典,改变了延续百余年的公司法作为商法第二编的立法体系.该法于2006年5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同时,日本对证券交易法也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修改后的证券交易法更名为金融商品交易法.该法于2007年9月30日起正式开始施行.在现行日本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是最为重要的公司形态.从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考察的话,股份有限公司不仅要适用公司法,同时也要适用金融商品交易法.从法律的属性上来看,公司法主要是规定了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到运行中有关组织层面上的私法规则;而金融商品交易法当中虽然行政性规定居于多数,但也包含了一部分私法性质的规定.本文从公司法与证券法两个不同的视角,全方位地探讨公司法与金融商品交易法两部法律本身属性不同所带来的差异,围绕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问题,全面介绍并探讨了日本立法界与理论界的最新动态.  相似文献   

9.
李立 《法人》2008,(8):80-82
许多中国企业所面对的困难,不仅是法律的、制度上的问题,最根本的是要与弱国心态抗衡。说中国人从外国引进技术,好像都是正常的,说外国公司侵犯中国技术,很多人就一下变得警觉了。  相似文献   

10.
公司僵局的产生,不仅是公司本身特性与公司治理机制缺陷共同作用的结果,也存在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破解公司僵局的路径包括有效的事前预防机制和多元化的事后救济手段。为及时解决公司僵局问题,股东可以充分利用公司章程的自治空间做出前瞻性的制度安排借以预防公司僵局,亦可选择司法解散、强制股权置换等司法救济手段及各种替代性救济措施化解公司僵局。  相似文献   

11.
如何完善我国设立无效制度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基本理论及国外立法实践的分析,基于我国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缺陷,指出我国公司法应确立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定事由和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诉讼程序,并规定公司被宣告设立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2.
关于公司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曹守晔 《现代法学》2005,27(1):64-68
在公司法实施中暴露的主要问题是发起人虚假出资、控制股东行为不规范、公司人格混同及被滥用现象突出。完善公司立法应立足中国国情,统一公司与企业法,重构公司资本制度,降低公司设立门槛,完善公司治理,细化债权人保护规则以增强法的可诉性;在公司司法方面,宜完善司法解释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公司案例,发挥其引导作用;在揭开公司面纱方面尤其应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司法实践,而不宜机械地照般国外的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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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修改,提高了章程的地位,增强章程制定和修改的自由性,加强了对股东的保护力度,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弥补了原有立法的疏忽,使公司法更加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新态势。  相似文献   

15.
吴洪明 《法制与社会》2011,(8):89+95-89,95
公司法目前的定义纷繁复杂,本文主要从其定义入手,对其特点、品格进行解析,再在这个基础上,对其在社会经济建设中的规范作用进行探究。  相似文献   

16.
我国于2005年10月27日对公司法作出了大幅度修正,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本次公司法修改是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最全面系统的一次,在许多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有许多值得关注的亮点,比如,鼓励投资:降低了设立门槛,更方便公司的设立;鼓励创新:无形资产可以占到70%;公司自治:赋予公司章程更多的“契约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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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以股东中心主义为目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实践中的英美公司治理模式和德日公司治理模式进行详尽的对比,指出它们的理论基础分别是股东中心主义和利益相关者利益平衡主义,有其各自的经济、文化背景;对照我国新兴加转型的社会现实,主张我国公司治理应以股东中心主义为理论基础,并以此对新公司法的创新与不足进行评议。  相似文献   

19.
实践中,出现公司董事会和经理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或是由董事会与经理签订承包合同,实行经理承包制的做法。这种做法并非公司推行激励机制的最佳选择,也是违反《公司法》的违法行为。正确的做法应是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机构。  相似文献   

20.
刘小勇 《法学》2005,(1):89-98
进行公司法制的IT化改革,可节省公司的运营以及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成本,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并且可以促进企业乃至整个社会IT化的发展。为迎接信息化社会的到来,日本以及西方诸国在近几年已基本完成了包括公司法在内的相关法律的IT化调整,我国也应作出相应的举措。本文详细介绍了日本公司法制IT化改革的有关规定,并以其立法经验为借鉴,对我国公司法制的IT化改革提出了一些设想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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