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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利益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检察机关积极尝试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为权利受到损害但又无力提起诉讼的公民提供了救济渠道。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优势突出,但存在着环境公益诉讼立法不足等缺陷。通过参考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支持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循序渐进地建立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别程序,进而达到其法律监督的目的,最后为完善立法提供可资借鉴的实践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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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中坚持长远眼光与现实考量相结合、外国经验与本土资源相结合以及系统视域与功能主义相结合的基本立场,以产生高质量的学术成果,从而为我国各地方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实验性质的探索提供切实有效的指导和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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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方式之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对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是必要的,但其介入公益诉讼也应当符合程序正当性的要求。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应当从检察权的属性、界限及其与其他司法权能的关系中寻找并证明其合理性和存在的价值,充分考虑现行诉讼结构对其容纳度以及与其他诉讼主体间磨合中的协调程度。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应围绕检察职能,运用检察建议督促起诉,并通过依法查处怠于行使职权的渎职犯罪,保障检察建议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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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之我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检察机关能否作为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学界一直存有争议。否定者基于实然的角度认为,现行法律并未明确授予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资格。肯定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益的代表人并基于其职能特点,承担这一"任务"具有诉讼成本低、技术强大、独立性强等诸多优势,又合乎当今世界发展趋势。本文认为检察机关应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之一,但同时要对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进行适当限制,以使其既能保护环境公益,又不超越检察职能,防止其滥用处分权,滥用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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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介入公益的方式有多种,包括直接起诉、支持诉讼、督促起诉以及民事抗诉手段。我们如果想要建立科学的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制度,就必须全面的分析各种可行的方式,发挥各种方式的优势,克服各种方式的不足。这样才能形成一套较为科学的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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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30年代资产阶级工业国家环境污染危机大爆发,环境问题成为人类社会发展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环境污染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不便,更为严重的是环境污染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依据我国现有法律制度设计,环境损害的被害人无权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权利。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人,其成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是大势所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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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开启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新篇章。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明确把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纳入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但从现实考量来看,尚需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路径进行构建,破解检察机关实践困境,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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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的本质属性是公共性,这种特性决定了一切行政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并以促进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己任。如果行政权背离这一目标,必须运用包括诉讼在内的手段予以救济。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为了普遍的公共利益而维护法律,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上的必要性、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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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公民环境权益应是其职权范围内的应有之义。因此,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且检察机关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司法实践中也有成功的经验,从而相对于其他主体而言具有天然优势。但由于法律依据和具体操作路径不明确,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仍存在障碍,因此,应完善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更好地发挥起诉主体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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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我国现阶段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现状以及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入手,从理论和实践层面论述了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诉诉讼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希望对于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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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排除了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能性,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有关组织"作为适格原告的条件,却没有明确"机关"的范围。我国环保组织发展滞后,环保行政机关又不宜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行使民行检察职能的重要方式,虽然有现实的困境,但可以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最后守门员,具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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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界对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已普遍认可,但谁能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学界对此观点不一。本文从检察机关以公诉人身份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优势、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分析,指出检察机关是最佳适格原告,并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诉的制度设计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实行对环境公益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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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之诉讼主体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公益诉讼中,目前的诉讼主体主要包括公民个人,检察机关,国家自然资源管理机关,公益律师和环保组织等,各个诉讼主体在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过程中都有自身难以言说之困境,检察机关代表着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应当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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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不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构中,不少人提出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制度设计。通过对这种主张所依据的理由进行分析和辩驳后发现,这种制度设计既无必要性,也无可行性。还将产生一系列的弊端,因而不宜采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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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不仅是法学理论界研究的重要课题,也是司法实践中全国检察机关不断探索的重要工作模式。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对完善我国的民事行政诉讼制度意义重大,对拓宽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涵盖面、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应当借检察制度改革之际,认真反思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所面临的理论、实践问题,构建合理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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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的研究中,关于检察机关是否能够提起公益诉讼存在着很大争议,本文立足于中国国情,从公益诉讼的内涵、特点和公益保护的现状着眼,对于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利弊问题进行了初步的讨论,同时认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可以有效纠正过渡追求私益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和进步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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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活动。公益诉讼在我国目前还未正式纳入立法程序,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国家法治的客观需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