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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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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讼在中国古代一直是统治阶级所追求的理想境界。它在中国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并对社会各方面产生了很大影响。研究无讼思想,不仅有利于认识古代的法制实践,而且有助于我们今天端正诉讼观。  一、无讼思想的起源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但其中最有影响的道家、法家和儒家对待狱讼的态度却大致相同。道家的老子追求“无为”的境界,他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①所谓“自然”,就是要人们“无为”,反映在诉讼上即是“使民不争”②。道家认为“争”是万恶之源,因此,无论是争罪还是争财,都应为世人所不耻;而为了…  相似文献   

2.
《周易》“无讼”思想及其历史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周易》是儒家群经之首,亦是研究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典籍,它在诉讼观上集中体现了儒家主张的“无讼”思想,对后世影响极大。传统法律文化的“无讼”价值观和“息讼”之术,使百姓产生“贱讼”、“耻讼”和“厌讼”的心理,不敢主张权利,是造成我国传统法律“义务本位”的重要因素;“无讼”的法律文化意识使我国传统法律体系中诉讼法制不健全,阻碍法律自身的发展;“无讼”思想是我国古代“律学”发达而“法学”落后的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3.
郑玉祥 《法制与社会》2010,(26):294-294
本文就无讼到健讼成因和变化,对法治现代化提出了相关建议,认为中国要进行法制建设,深化法治观念并非不能找到合适的土壤,而是没有找到利用这些本土资源的参考点。  相似文献   

4.
传统诉讼观念之怪圈--"无讼"、"息讼"、"厌讼"之内在逻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和谐”、“无讼”是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 ,它是在中国特定的农业文化背景下产生的 ,后又被历代统治者所巧妙运用 ,以“息讼”的方式来达到其统治目的 ,以致于理想出现异化并走向极端 ,“厌讼”心理便是典型的例证。“厌讼”不仅是传统中国的普遍现象 ,也是今天困扰整个法制现代化的问题 ,试从传统观念和制度背景出发 ,对这种现象作出一个恰当的解释 ,以便使我国的诉讼制度找到最好的出路。  相似文献   

5.
试论“无讼”法律传统产生的历史根源和消极影响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于语和 《法学家》2000,(1):113-117
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的法律文化,无论在思想上和实践上都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其中最明显的表现即是延续几千年的“无讼”法律传统。“无讼”作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最重要的价值取向。对后世影响很大,是我国今天法治建设的巨大障碍。为了正本清源,从根本上克服“无讼”法律传统带来的消极影响,本文仅就“无讼”法律传统产生的历史根源和消极影响作一剖析,刍荛之言,就正方家。...  相似文献   

6.
"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追求。7月24日,由《中国审判》杂志社主办、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办、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承办的"司法的社会责任—以打造‘无讼社区’为研究视角理论研讨会"在厦门举行,来自全国30多家法院的代表和数名学者在会上论道"无讼"、畅谈司法的社会责任。现摘取  相似文献   

7.
中国古代的无讼文化与中国古代的社会思想特别是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无讼"文化产生有其包括经济、政治和法制在内的历史根源。一方面,"无讼"文化造成人们权利意识淡薄、法律地位低下,另一方面,"无讼"文化传统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契合点。  相似文献   

8.
"无讼"思想在中国的历史悠久,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法律意识中的最高理想状态的诉讼意识,而孔子正是"无讼"思想的倡导者。传统观点一般都认为"无讼"思想出自孔子《论语.颜渊》中的一句话:"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实质上,"无讼"思想是统治阶级对于他们所追求的社会秩序的一种美好愿望,但这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在当今社会中,传统"无讼"思想从某种程度上是与民主政治、权利、平等等现代法治理念背道而驰的,但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辩证思维去分析,其还是对当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不可忽视的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9.
栗铭微  曾琥 《法制与社会》2013,(33):113-113,116
人们一般认为,"无讼"是古代中国法律文化的一个基本特征。学界以往研究也指出:在传统社会,儒家伦理道德可以产生"息讼"的效果,小农经济、乡土社会是"健讼"的天然阻碍,宗族血缘、保甲组织可以很好地消弭诉讼,高昂的诉讼成本、"讼累"也可以阻止诉讼的发生,故而,"无讼"在传统中国得以实现。然而近年来的一些研究却显示,在古代中国,"健讼"、"好讼"往往以普遍且严重的态势存在,而"无讼"在很大程度上仅仅是中国古代官方一厢情愿的追求,并非历史的真实状态。  相似文献   

10.
目前学术界普遍存有对《周易》讼卦之讼的误读,这种误读甚至影响到了司法实践。事实上以历史语境言,讼从来源看具有必然的天理,从含义看具有丰富的法蕴而非仅指诉讼,从属性看则具有吉性而非为终凶,从深度看也绝无无讼之义。虽然历史上学术受政治影响是个不争的事实,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对讼卦之讼进行学术辩正仍有必要。  相似文献   

11.
无讼理念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占据重要地位,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基本的价值取向。在当今社会转型导致社会矛盾和冲突加剧、纠纷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的情况下,无讼理念蕴含的智慧和价值追求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厦门好厝边i会所就是将古代无讼理念运用于现实,以创新方式形成融合多种方式的综合调解平台,对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12.
无讼: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子日"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所追求的目标是使诉讼的事件根本不发生."无讼",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根本价值取向.无讼思想的形成有多方面的原因天道和谐的宇宙观、法即刑的法律观、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片面追求秩序与稳定的政治思想、司法腐败的反作用等.无讼主义传统所引发的负面影响及遗留给我们的历史包袱是相当沉重的.  相似文献   

13.
对传统无讼立法的考察与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史广全  于逸生 《北方法学》2010,4(5):127-131
无讼显示了中国古代立法的和谐价值取向,其在国家法和家法族规中都有相关的规定。无讼立法有其历史文化基础,发挥了一定的使社会关系和谐的功能。从整体上看,无讼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但在社会转型时期,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以及构建和谐社会仍具有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14.
"无讼"观念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其产生受到了儒家文化和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形成了巨大的文化惯性,反过来它也深深的影响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这种影响甚至延续到了今天。本文试图从科学的角度去分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观,以期在其中寻找到合理的法律元素,使其对今天的法制建设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5.
家事案件从程序的角度可分为家事诉讼案件和家事非讼案件两大类型,域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其单独的家事程序法中,大都依据案件类型实现了家事纠纷解决程序的“诉讼与非讼二元并立格局”。我国没有单独的家事程序法,也没有诉讼与非讼程序分别立法的历史传统,因此,法院在适用“大一统”的《民事诉讼法》处理家事案件过程中,形成了诉讼与非讼案件全面“争讼化”的一元格局状态。随着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对家事实体法律规范的完善,要制定单独的“家事程序法”,首先要充分认识到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非讼程序相互独立的地位,并基于案件类型与程序相称论、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二元分离以及交错适用等理论,从立法上确立“诉讼与非讼二元并立格局”。进而从家事非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审理原则、基本制度及统合处理等几方面,在诉讼法理和非讼法理交错适用的基础上,科学设置与家事诉讼程序相互独立的家事非讼程序,以充分发挥家事非讼程序的特殊司法功能,最终妥善及统合地处理复杂的家事案件。  相似文献   

16.
栗铭徽  林清丽 《法制与社会》2013,(34):117-117,121
近年来的一些研究显示,在古代中国,尤其是宋代以降,“健讼”之风与“好讼”现象不胜枚举,并以普遍且严重的态势存在.本文认为,导致“健讼”与“好讼”的原因有很多,而商品经济发展导致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人口膨胀导致的资源紧张、讼师与胥吏的推波助澜、政治体制与司法制度的缺陷,共同构成了古代中国(尤其是宋代以降)民风“健讼”、“好讼”的最主要因素.  相似文献   

17.
朱雪宏 《中国司法》2012,(6):112-112
江苏省高邮市司法局积极开展“无讼社区”创建活动,组织和发动人民调解员、社区干部、志愿者深入最基层,通过调解协商的方式把纠纷解决在“家门口”,减少了群众到法院“讨说法”的频率,降低了群众诉求成本,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18.
高磊  张媛 《中国检察官》2013,(13):78-80
一、传统"无讼"法律文化概述及其产生的根源解析"无讼",是相对于诉讼而言的,"无讼的直接含义是没有或者说不需要争讼(诉讼),引申为一个社会因没有犯罪而无需制定和实施法律或者虽有则搁置不用。"[1]中国传统的"无讼"法律文化观的本质是统治阶级出于阶级统治的目的,使民不争,维护社会的安定,而培养的一种法律意识。该法律文化产生的历史原因,总得来说在于古人"天人合一"的自然和谐观和儒家"德主刑辅"的立法思想,而架起它的物质基础则是一  相似文献   

19.
无讼,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它蕴含了我国古代对和谐社会的一种价值追求,最终成为中华民族在法律文化上的最高追求,也最终成为历代统治者和儒生们所追求的最高目标。传统无讼思想作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历代社会统治正统法律思想的一部分,对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20.
利用多种类型的不同史料所作的综合分析显示,明清以来的很多区域均不同程度地呈现出词讼数量激增而非民众普遍“厌讼”的社会景象。而在诸种史料之中,那些关于地方衙门所收词状数量的记载,既对我们认识当时社会的诉讼实况有所帮助,也容易产生一些误导性的影响。其关键在于,衙门所收词状的总数,并不能被直接等同于讼案的实数,因为这些词状之中,有大量是属于针对某一相同案件的催呈或投词。重思明清时期的诉讼文化,不仅需要对明清衙门所实际面临的词讼压力谨慎估量,还应该对明清官方所常用的“细故”、“鼠雀细事”等称谓的微妙意涵,以及健讼之风的区域性差异加以关注。片面坚持“厌讼”旧论固然会使我们错失对问题的全面认识,但如果对一些相关史料不加仔细辨析便转而径自强调“健讼”新说,也容易堕入矫枉过正的陷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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