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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了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香港等四个主要的环太平洋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传闻法律改革,尤其关注与先前不一致陈述相关的改革。指出先前不一致陈述事关"被告人获得公平对待"以及"证人的人权"等基本原则,因此,如何对待先前不一致陈述将成为一项有效的指标,通过该指标。我们得以评价传闻法律改革中的关键原则以及个人权利在大多数严重犯罪的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境况。认为无论借助成文法还是借助先例,公正的传闻法改革应当适用某些相互一致的基本原则,包括放宽采纳传闻的条件决不能以错案数量增长或不公正审判为代价,将传闻改革与保护被告人、证人的基本权利紧密联系起来,保护证人不受任何形式的强迫或不当侦查行为的干扰,辩护律师必须能够无拘束地对陈述可采性加以质疑,通过充分、及时地开示证据来分析有争议的证据的可采性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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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刑事庭审中存在着诸多弊端,与传闻证据不受限制的使用非常有关,应当引入刑事传闻规则。这不仅有利于发现案件真实,而且有利于保障被告人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特别是对质询问权,实现程序公正,还有助于完善证据制度,实现诉讼的效率。而且,引入刑事传闻规则还具有来自现行制度及法律实践需求的可行性,所谓中国引入传闻规则不可行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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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规则源自英美法系,目的是排除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以保障当事人权利及诉讼公正。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精神在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中有一定的体现,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规定大多落空。传闻证据规则是适应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和陪审团审判制度而生的.其纷繁复杂的体系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其他国家对该制度的借鉴。但该规则可以促使证据规范化和精细化.促使证据链条的形成更合理、更科学,保障诉讼公正、高效进行。在我国法制日渐完善的今天.如何合理借鉴国外的传闻证据规则.成为细化我国证据规则和摆脱我国现行刑事审判中诸多缺陷的关键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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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国家的传闻法则原则上排斥传闻证据的适用,只有符合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传闻证据。大陆法系国家的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亲自参与审判,不得以间接的证据方法代替直接的证据方法,除非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传闻法则与直接言词原则虽因法律传统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但两者所欲达成的目的一致,并非对立的概念。我国由于既没有确立传闻法则,又没有规定直接言词原则,导致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不受规制,传闻证据大行其道。这样既侵犯了被告方的诉讼权利,又不利于案件真实地发现。为此,我国宜确立传闻法则,但同时应借鉴直接言词原则的成功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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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规则源自英美法系,目的是排除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以保障当事人权利及诉讼公正。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精神在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中有一定的体现,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规定大多落空。传闻证据规则是适应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和陪审团审判制度而生的,其纷繁复杂的体系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其他国家对该制度的借鉴。但该规则可以促使证据规范化和精细化,促使证据链条的形成更合理、更科学,保障诉讼公正、高效进行。在我国法制日渐完善的今天,如何合理借鉴国外的传闻证据规则,成为细化我国证据规则和摆脱我国现行刑事审判中诸多缺陷的关键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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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规定强制证人出庭,但对被告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做出例外规定,一定程度上确立了近亲属的“免证特权”,但该规定的不完善以及传闻证据规则的缺位,纵容了司法机关采纳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不仅与“免证特权”的初衷相违,更是剥夺被告人的对质权。只有真正完善近亲属的“免证特权”,并确立传闻证据法则,才能从体系上实现发现案件真实、保护特定关系以及保障被告人对质权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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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判断言词证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司法实践中 ,言词证据因其可变更性 ,易成为控辩双方在法庭上争论的焦点 ,检法两家在认定上也容易产生较大的分歧。为了缩小认识上的差异 ,保证公正执法 ,笔者就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阐释一家之言。一、庭前供证一致 ,但在庭审阶段翻供、翻证的审查判断言词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 (审判阶段称被告人 ,以下同 )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是诉讼证明的证明手段。对于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一致的言词证据 ,无论从法律上 ,还是在司法实践中 ,都给予了较高的评价 ,在认定上 ,只要不违反客观常理 ,并排除串、诱、逼供可能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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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证据法中,传闻证据被排除并非绝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下也具备证据能力并应该予以采纳.加拿大证据法规定了许多传闻证据被排除的例外情形,且随着判例的发展又使传闻证据被排除的例外情形愈来愈庞杂.作为对大量传闻证据例外的应对措施,加拿大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立了一种“原则性方法”作为衡量是否系传闻的一种新标准.我国立法上虽然有类似传闻证据规定,但由于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导致司法实践中不同法官在对待相同传闻证据是否排除问题上存在不一致.在我国目前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加拿大在对待传闻证据例外所采取的原则性方法对我国民事诉讼确立和处理传闻证据的例外情形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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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介绍传闻证据的概念(在审判或讯问时,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所表达或做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包含的事实是否真实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入手,引出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在诉讼或听证外形成的口头或是书面的证据都不具有可采性),接着分析了排除规则的法理依据。当然,本文对于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情形及其法理基础也进行了研究。因为在许多情况下,案件最有力的证据可能正是那些传闻证据,如果不对其例外情况也进行一定分析的话,许多案件可能就不能圆满解决,实体正义也无法实现。最后,从我国刑事诉讼方面着手,通过对刑事诉讼方面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表明应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并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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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和言词原则的涵义 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是要求一切证据材料都必须在法庭上以直接、口头的方式进行陈述、讯问、审查和辩论的诉讼规则。 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查原则,指法官、陪审官必须亲自接触案件的所有材料。在审判庭上审查证据,检验物证,让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出庭并亲自听取他们的口头陈述,听取法庭辩论,然后据以对案件的实质问题作出裁判。它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在场原则,即法庭开始审判时,被告人、检察官以及其它诉讼参与人必须亲自到庭出席审判;二是直接采证原则,指从事法庭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直接从事法庭调查和采纳证据,直接接触和审查证据;证据只有经过法官以直接采证方式获取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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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庭审的一项重要规定,--般分成两个部分,既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原则,即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直接审查所有的证据,听取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的陈述。这个原则还有审理不间断的含义。言词原则,则要求证人以口头方式作证,只有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为例外,以书面方式作证。原则上不允许以侦查案卷记载的内容作为法院判决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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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存在着行政裁决程序和法院审判程序两类不同的程序。传统观点认为,行政裁决程序不受约束法庭事实认定者的审判证据规则的影响,尤其以传闻证据具有可采性为典型。随着美国行政程序的发展,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行政程序法中逐渐兴起,使得行政程序证据规则和审判证据规则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微妙变化。对两类证据规则之间关系的重新解读,将为我国行政程序证据规则的制定提供可借鉴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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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证言是指证人在法庭审判之前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和辩护人作证所形成的证言笔录及亲笔证词.不管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证人证言都有着广泛而普遍的应用,证人证言也是我国刑诉法规定的七大法定证据之一,在我国证据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我国实际庭审中,证人出庭率之低令人震惊,我国刑事审判呈现出证人基本不出庭,而以书面证言代替的不正常状况已经成为审判之常态.在此情况下,我国对书面证言的使用规则和法律规制却是缺失的.因此,有必要在理论及实务等方面研究书面证言的理论和相关规则,综合考量目前普遍的发力要求和我国诉讼实际,提出较为合理和可行的规则,完善我国证据制度和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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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保障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新修订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通过平等对待诉讼各方实现了控辩双方平等对抗;通过完善庭审公开让庭审活动剧场化、可视化;通过在刑事法庭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提高证人出庭率;通过刑事被告人着装的去“标签化”贯彻无罪推定的理念.《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修改以落实庭审实质化为抓手,积极回应“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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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学界近年一直激烈讨论外国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其中包括德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禁止制度。对于德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不得自证其罪原则和第52条至第54条规定的拒绝作证权的讨论尤为激烈,纷纷主张在中国建立相应的刑事诉讼制度规范,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的权益。德国法判例表明,违背不得自证其罪原则将导致德国法上的证据使用禁止。另外,德国法庭审判强调直接审理原则,其中调查程序中的笔录不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审判中宣读,甚至对于传闻证据——调查程序中进行审讯的警察和检察官——也不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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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国应当确立直接审判原则和言词审判原则为我国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可以规定:(一)一切证据都必须经过当庭查证才能采信作为定案的根据。(二)对出庭的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必须当庭询问、被询问者必须当庭如实陈述,不能拒不陈述或作虚假的陈述。当庭拒不陈述的,其在庭前所作的陈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并可以采取措施予以处罚,如罚款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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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纽伦堡和东京审判中即已确立的证据自由原则是国际刑事诉讼中一脉相承而又不断发展的原则.联合国的特设刑事法庭无论在证据的可采性判断还是在证明力评价阶段都继承了该原则,尤其是在可采性问题上,规定审判庭可采纳任何有相关性和证明价值的证据,并且在实践中将"可靠性"作为暗含的考虑要素.2002年7月1日正式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一方面坚持了证据自由原则,同时又没有完全遵循特设刑庭的"两步走"模式,而是给予审判庭选择权.基于这种模式的弊端,建议国际刑事法院在适当的时候,明确规定"两步走"模式,并摒弃在证据可采性判断阶段考虑可靠性问题的做法.作为证据自由原则的集中体现,国际刑事诉讼中不承认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