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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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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抽象审查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大陆法系国家宪法法院制度中,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制度是比较完善的。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诸种管辖权中,抽象法律法规审查权和具体法律法规审查权更为完善和具体。本文阐述了德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论述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法律法规进行抽象违宪审查的内容、条件、标的和标准、原则和程序;分析了对抽象审查案件的裁判的效力等问题  相似文献   

2.
论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制度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本文在介绍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设立的理论和宪法依据后,列举了该机构的受案范围,同时通过最新的数据统计和两个案例分析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现实运行状态,最后结合我国现行宪法实施的状况,在综合两国差异性与共同性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宪法制度改革的四点启示。  相似文献   

3.
<正> 应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的邀请,联邦德国总统访华代表团成员之一,联邦宪法法院前任副院长马伦霍尔茨·恩斯特·戈特佛里德(Mahrenholz,Ernst Cottfried)教授于9月12日在我校学院路校区图书馆学术报告厅举行了题为《联邦宪法法院——保证所有国家机关在宪法范围内行事的守护人》的学术报告。此项活动是本次联邦德国总统访问中国的正式官方活动之一,表明德国政府对我校在中德法治国家对话活动和文化交流活动中所起作用的重视。  相似文献   

4.
宪法法院审查制具有鲜明较为稳定的成熟的特点,剖析触动和促成宪法法院建立的动因,探寻宪法法院赖以扎根和成长的条件,这对于我国违宪审查模式的选择及违宪审查制度的最终建立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5.
南非宪法法院的"合理性审查标准"介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理性审查标准"是南非宪法法院对政府积极义务进行审查的主要标准,是在宪法法院的判例中形成并逐渐发展起来的。"合理性审查标准"的采用,使宪法法院可以在不侵入立法和行政功能、不与政治部门发生直接冲突的情况下,实现对社会权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是,宪法法院对"合理性"的过分关注也制约了法院对政府积极义务审查的范围和程度,对社会权的保护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6.
一、基本案情及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 1】   (一 )本案的基本事实情况本案的违宪申诉 ,针对的是慕尼黑的巴伐利亚州高等法院 (以下简称州高等法院 )在 1998年 3月 2 6日所做出的判决 (2 9U5 75 8/97) ,该判决禁止复制和发行已于 1995年去世的剧作家和诗人HeinerM櫣ller的一个剧本 ,只要在该剧本中包含有BertoltBrecht(贝尔托—布莱希特 )作品的片段。第一申诉人是HeinerM櫣ller的遗孀和单一继承人女士M?诙晁呷耸浅霭嫔蹋恕牵恚猓龋Γ茫?.KG ,该出版商出版了HeinerM櫣ller最后的在 1996年发表的剧本“GERMANI…  相似文献   

7.
美国宪法没有关于司法审查的明文规定,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是在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v.Madison)一案中确立的。自此以后,最高法院就利用手中的这个武器,对国会立法和总统行为不断地进行合宪性审查,从而担当起了宪法捍卫者和...  相似文献   

8.
香港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傅思明 《法学杂志》2001,22(1):32-34
香港原来的司法审查制度类似于英国。香港回归祖国后 ,在香港基本法的框架下并无“违宪审查”发展的空间 ,因此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无权审查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是否违背香港基本法。  相似文献   

9.
杨福忠 《北方法学》2011,5(1):111-119
公民基本权利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其实现需要国家履行相应的义务。传统宪法理论把消极权利和消极义务、积极权利和积极义务看作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而当代宪政实践表明,每一种基本权利都对应着国家的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在消极权利所对应的国家积极义务中,最重要的是立法者的积极义务。立法者只有通过立法提供组织、程序及财政上的法律保障,公民消极权利的实现才具有可能性。  相似文献   

10.
【裁判要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虽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但由于显失公正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合法但存在不合理因素的问题,而不合理因素达到何种程度才算显失公正,无论是行政诉讼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没有给出任何指导性意见,致使司法实践中一方面行政审判法官因唯恐司法权僭越行政权而极少运用司法变更权,另一方面由于不同法官对显失公正的涵义理解不一致,致使相同的不合理情形是否需要司法变更以及判决变更的幅度也不一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  相似文献   

11.
民事诉讼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之我见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民事诉讼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之我见李晓斌问题与难点笔者在司法实践中注意到这样三起案件:例一:王××阻拦张××建房,理由是自己建房时张××曾阻拦,张诉讼排除妨碍。一审查明:张建房所需“三证”齐全,判决张胜诉。王上诉后,二审审查发现张所持“三证”之一的《宅基...  相似文献   

12.
笔者在司法实践中注意到这样三起案件:例一、王×阻拦张×建房,理由是自己建房时张×曾阻拦,张诉讼排除妨碍.一审认为,张建房所需“三证”齐全,判决张胜诉,王上诉后,二审审查发现张所持“三证”之一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批准面积超过当地政府的规定标准,遂改判驳回张的诉讼请求.例二、朱××与李××离婚诉讼中,朱  相似文献   

13.
马伯里的判决不仅了结了马伯里一案,更重要的是它深深地触及到美国的政治制度。因为这一判决扩大了最高法院的司法权限,使它拥有了宪法没有明文赋予的司法审查权,即审查国会立法是否违宪的权力。以后,马伯里诉讼案的判决成为一项司法先例,各级法院都有权援例审查政府法律和政令是否违宪,凡被法院认定违宪的法律一概宣布无效。其中,对涉及解释联邦宪法的诉讼案,联邦最高法院享有最后发言权。法院的司法审查权逐渐得到公认,成为美国立法体制中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一条文明确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基本任务,确定了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繁多、性质有别,各类具体行政行为又有其不同的具体构成要件。因此,鉴別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一项多方面、多层次的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它是区别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明确限定了我国司法审查行政案件的范围,即,一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二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16.
关于香港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胡锦光 《法学家》2007,(3):21-24
一、香港法院是否具有司法审查权? 香港基本法在香港的法律体系中地位最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据此,一些学者将香港基本法称之为"小宪法".为了保证香港基本法的这一地位,香港基本法中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机制,即香港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在通过以后,须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审查认为该法律违反基本法时,将其发回,该法律自发回之日起无效.  相似文献   

17.
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违宪审查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一、香港回归之前的违宪审查制度 以前曾有人以为殖民地时代的香港法院并不享有审查和推翻立法机关的立法的违宪审查权,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英国法院没有违宪审查权,却是一个事实,这是因为英国没有正式的成文宪法,她长期奉行“国会至上”的宪政体制,任何由英皇会同国会(即英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院必须忠实地执行;由于并不存在着任何更高层次的宪法文件,所以法院没有审查国会立法的理论性和实质性的依据(但此传统看法已因英加入欧洲共同体而逐渐改变)。  相似文献   

18.
基本法不是香港的宪法,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审查香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反基本法并确定被审查法律的效力的权力,应称之为违反基本法审查权。无论从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原有法律传统还是其他法律理论或实践来看,香港法院行使违反基本法审查权均缺乏法律根据。香港法院自我设定违反基本法审查权,混淆了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偏离了基本法设立的香港政治体制、扭曲了基本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关系。香港特区终审法院自行纠正错误先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第17条,并根据基本法第20条授予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对违反基本法的香港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审查权,是解决违反基本法审查权问题的理想方案。  相似文献   

19.
<正>德国联邦刑事警察局,德语为Bundeskriminalamt,简称BKA,是负责刑事调查的警察机构,隶属于联邦内政部,总部设在黑森州威斯巴登市,两个主要分局分布在柏林和麦肯海姆市,现任局长为2014年12月上任的霍尔格·明希。BKA成立于1951年3月15日,截止到2019年1月,有雇员6369人,年度预算7.29亿欧元(2019年度),系全国性执法机构。  相似文献   

20.
应以何种方法来解释宪法,是中国宪法学面临的重要课题。通过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宪法解释方法的考察可知,解释主体综合运用各种解释规则所形成的规则综合模式构成了传统的解释与推论模式中所谓的解释方法,但实际上确定宪法解释结论的是注重解释结论实体正当性的结果取向,而规则综合模式起到的仅是论证解释结论的作用。宪法解释方法是一个融汇解释规则适用与结果取向于一体的过程模式,规则综合模式在个案中的具体确定需要以基于结果取向的解释结论为依托,而结果取向对于解释结论的决定作用也被限定在规则综合模式所容许的范围之内。中国宪法的现行立法解释模式具备实现解释结论实体正当性之制度基础,但应加强解释规则层面上的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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