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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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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我国关于犯罪构成理论中危害结果问题,理论界及各版本《刑法学》教材存在着不同观点。归纳起来有三种认识。 1、认为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将危害结果定义为: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 2、认为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将危害结果定义为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3、在对危害结果作定义和阐述中,回避了其是否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问题。  相似文献   

2.
据我国的刑法理论之通说,疏忽大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一种心理态度。其中,“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有义务预见且有能力预见,是“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的统一。“应当预见”作为判断疏忽大意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前提,是衡量其罪过心理是否成立的法定标准和外在尺度。其中,  相似文献   

3.
刑法因果关系是指某个(几个)危害行为本身包含、孕育着发生危害结果的本质或非本质因素,必然或偶然地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是由于这一危害行为的实施才引起的,没有这一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就不可能发生。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刑法中危害结果的概念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危害结果与犯罪客体不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危害结果应包括可能性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也就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行为与社会关系联系的中介是犯罪对象,行为作用犯罪对象,引起犯罪对象的变化,变化的结局就是危害结果。因此,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引起或可能引起的具有刑法意义的客观事实现象。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十一)》带来了如何对骚扰他人型催收非法债务罪进行教义学解释的困惑。经过考察,骚扰他人型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规范目的在于防止为催收非法债务而实施的软暴力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和债务人的正常生活,并且预防在催收非法债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害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罪。骚扰他人型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主要保护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次要保护法益是债务人的生活安宁。本罪罪状中的“高利放贷”是指实际年利率高于36%的借贷;“非法债务”是指因违反前置法之禁止性规定而产生的非法债务;“骚扰他人”是指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冒犯或侮辱他人的行为;“情节严重”是指结合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和危害结果等要素进行综合判断,骚扰行为已经严重侵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债务人的生活安宁。  相似文献   

6.
本文通过对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的分析,指出其中的“损害”应当是指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即能独立成罪的危害结果,而非任何危害结果,但包括无形的、非物质的结果;对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以其所构成的其他犯罪定罪,而不因以中止犯定罪处罚,因此提出立法建议:第24条第2款直接规定:“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  相似文献   

7.
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党的二十大再次传递了“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要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让群众在反腐“拍蝇”中增强获得感。本文结合企业工作实际,围绕国有企业“微腐败”治理问题,深刻阐述治理“微腐败”的重要意义,总结梳理“微腐败”的特点及其危害,分析研判其多发频发的原因,研究探讨治理的对策。  相似文献   

8.
一、争论和争点(一 )争论。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 ,理论上学说各异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 ,行为说 ,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人所实施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1 ]第二 ,危害行为说 ,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以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研究对象的。其主要目的是确认危害的结果是由谁所实施的行为造成的 ,为犯罪构成确立客观方面的要件 ,并和犯罪构成其它要件结合起来 ,确认这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和构成什么犯罪”。[2 ]第三 ,违法行为说 ,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9.
论“客观处罚条件”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当中,根本就没有属于客观处罚条件的“超过的客观要素”的存在余地;从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行为的角度来看,所谓“超过的客观要素”,作为和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具有某种关系的结果,是表明该行为达到了应受处罚程度的具体体现,作为说明该行为达到了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程度社会危害性的标志,应当在行为人的认识范围之内,而不可能超出其外。  相似文献   

10.
在第八次特赦中,“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首次成为特赦的实质条件.在我国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语境中,也存在社会危险性的表述,但认识比较混乱.现实社会危险性需要通过客观证据来证明,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判断要将罪犯的现实表现作为判断依据.“现实社会危险性”只能采取封闭式的立法模式,“现实社会危险性”的表述不宜直接出现在立法文本中.“现实社会危险性”应当包括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以及存在诉讼风险两种情况,但有犯罪记录未必就属于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特赦中“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含义可表述为:通过客观证明可以证实,服刑罪犯在被释放后,存在继续危害社会、妨碍诉讼等情形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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